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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愛打臉了
1F:→ flywater : 我覺得要求一個月內不能退會之類的還好 03/08 09:23
2F:→ flywater : 但不玩要歸還這種話看了就蠻不舒服的 03/08 09:24
3F:→ flywater : 滿足條件帳號本來就應該是我的才叫贈送吧 03/08 09:25
從法律上,契約的角度來說 檸檬或者任何OLG公司的契約,幾乎都是帳號租約禁止轉讓。 但實際上根本沒人管這個,也不只檸檬,所有廠商都不介意, 這種條文只是碰上糾紛時廠商拿來自保用的 今天A註冊帳號,點了同意,就是A跟廠商簽約,取得帳號使用權。 而這個使用權不能轉移,契約裡面寫是這樣寫啦...。
4F:→ zhucc : 早說了、這叫請人代練、不叫贈送。難道我不能換公會 03/08 11:37
5F:→ zhucc : 一樣認真玩?反正一個願打一個願唉、不要上來哭就好 03/08 11:38
6F:→ zhucc : 會要回來還叫送嗎?國文老師都在哭了 03/08 11:39
7F:推 VincentQQ : 定義上應該叫做代玩 不叫做贈送 03/08 12:37
8F:→ zhucc : 好像講的出聲就是為了要帳號一樣 03/09 13:29
9F:→ zhucc : 文章PO出來不能評論的話可以去PO FB啊 03/09 13:29
同理,怕被打臉就別推文,敢貼就要有種面對
10F:→ zhucc : 可以不要講送啊、誠實講幫練、代玩很難喔 03/09 19:24
來,以下是咱們中華民國現行法條的定義,到底什什麼叫作贈送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第 406 條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 契約。 "無償",國文老師的意思是【不用給付相對的代價】(意思=>不是買賣交易) 但是代價與"條件"並不是一樣的東西,如果連條件跟買賣都分不清楚,重讀國小吧 第 412 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 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 履行其負擔。 再搭配 第 99 條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 約。 擺爛、不玩,就追討回贈與的帳號使用權,這叫做【附解除條件】 擺爛=>達成解除條件=>解除贈與契約 必需留在原公會,這則是贈與的停止條件 亂退會=>達成停止條件=>贈與契約停止 贈與契約因為"未達贈與條件",而根本不生效。 最簡單的例子,你送鑽戒給女友求婚,條件當然是結婚阿, 如果女方收了100億大鑽戒,就跟小狼狗跑了,就是沒有做到"結婚"條件, 贈與契約就停止了而不會成立,鑽戒還是你的。 難道這種討回鑽戒,你也要解釋成{送了還討回來,就不是送,是代管鑽戒} ? 至於代玩代練,那叫作委任契約 倒是,各公會會長們,來整合個黑名單如何 ※ 編輯: sandym8 (36.224.107.126), 03/09/2016 23:17:01
11F:推 physicman : 好猛喔XDDD刀塔版好多法律系跟中文系哈哈哈 03/09 23:39
12F:推 isso : 解除水桶的第一推 03/09 23:49
13F:推 freeQoo : 烏龜老闆 你出來了喔 03/09 23:54
14F:推 isso : 沒辦法被釣到,戰不起來,只能說我年輕人太衝動 03/09 23:56
15F:推 a1233104 : 向烏龜老闆請安!! 03/09 23:58
16F:推 awu0204 : 推推 03/10 00:00
17F:→ zhucc : 所以收了鑽戒、也結了婚、但是又落跑怎麼算? 03/10 01:02
18F:→ zhucc : 但是根據契約、帳號不得轉讓、那還可以贈送嗎? 03/10 01:07
19F:→ zhucc : 還是要說法律歸法律、實務歸實務 03/10 01:07
20F:→ devidevi : 實務歸實務吧,實務上你送東西時會說,XX條件下 03/10 01:14
21F:→ devidevi : 你會拿回來嗎?? 03/10 01:14
22F:推 aaaaa3423 : 跟某z這種鍵盤高手是灰不完的,無聊的人還真多 03/10 01:23
23F:推 isso : 真的,討論歸討論千萬不要被釣到唷 03/10 01:27
24F:→ aaaaa3423 : 小v眼紅整天一堆v10+的送來送去又要不到腦羞 03/10 01:27
25F:→ isso : 不然等等被寄檢舉信會得不償失唷 03/10 01:27
26F:→ aaaaa3423 : 我措詞很收斂 謝謝提醒 不怕不怕:) 03/10 01:27
27F:推 physicman : 不然要帳號的來告一個啊哈哈哈來個真的法院認證 03/10 01:30
28F:推 isso : 其實看Z大之前的討論文還蠻溫馨的 03/10 01:34
29F:→ isso : 不知道為什麼有這麼大的轉變,可能真的被... 03/10 01:35
30F:→ zhucc : 我只是個V12的鍵盤低手啦、沒什麼好怕的 03/10 01:48
31F:→ zhucc : 別人會不會眼紅我不知道、至少我是不會、這點錢也 03/10 01:49
32F:→ zhucc : 不是花不起、只是看不慣某些言論而已 03/10 01:49
33F:→ zhucc : 鍵盤酸人沒比較厲害的啦 03/10 01:49
34F:推 kuramylove : 這老問題還在吵啊,反正還是一堆人搶著要 有差嗎? 03/10 01:54
35F:→ kuramylove : 帳號夠好,條件訂再嚴一樣信箱爆炸 03/10 01:55
36F:推 stlo : 看不慣啥... 真能揮 人家都把法條搬出來了 你看不慣 03/10 02:26
37F:→ stlo : 的東西法律定義的贈送就是這樣 再吵下毫無意義 03/10 02:26
38F:→ stlo : 至於能不能送 這也是樂檬的事 一般玩家沒有必要也沒 03/10 02:36
39F:→ stlo : 權利去管這個 難道你要幫樂檬寫存證信函去給那些送 03/10 02:36
40F:→ stlo : 帳的人叫他們別送? 03/10 02:36
41F:推 isso : 我是不知道這時候嗆v多少有什麼意義 03/10 05:28
42F:→ isso : 事實上假如我接v13的帳能說我v13? 03/10 05:29
43F:→ isso : 實際上花多少自己心裡有數 03/10 05:30
44F:→ isso : 而且人家贈送文也沒要你看阿= = 03/10 05:30
45F:推 VincentQQ : 嗆啥v多少 小v不小v 很無聊 我六服一個V12 V13 03/10 07:59
46F:→ VincentQQ : 也不算大V啦 03/10 07:59
47F:推 centaurjr : 現在都流行嗆V數... 03/10 08:45
48F:推 IloveJTT : 贊成整黑名單 03/10 09:23
49F:推 chair209 : 送了的可以拿回來,已經有法律認證了,是在堅持什麼 03/10 10:25
50F:→ chair209 : 這就像婚前協議:收了鑽戒就要結婚,離婚後鑽戒歸還 03/10 10:26
51F:→ chair209 : 白紙黑字都寫了,你不爽就不要結阿,鑽戒也別收 03/10 10:26
52F:→ zhucc : 反正就是對自己怎麼有利就怎麼講啊、人不就這樣zz 03/10 10:32
53F:→ zhucc : 然後要人不要看的話、去PO自己FB比較快、真的 03/10 10:34
54F:推 isso : 現實社會本來就這樣阿,難道您還沒出社會嗎? 03/10 11:25
55F:推 aaaaa3423 : 有種人被公幹了還是愛辯,還牽拖FB勒,等等微博都出來 03/10 13:52
56F:→ aaaaa3423 : 這麼需要社會關懷的話,可以去做些事讓自己上頭版喔 03/10 13:52
57F:推 physicman : 無條件贈送,有條件贈送,達成條件就等同於贈送啊, 03/10 13:55
58F:→ physicman : 為什麼生活中一堆有條件贈送都可以,然後來這個版就 03/10 13:55
59F:→ physicman : 好像贈送前面不能有條件,贈送就是贈送?不認同的點 03/10 13:55
60F:→ physicman : 到底是什麼啊?真好奇 03/10 13:55
61F:推 aaaaa3423 : 有人的觀念,有條件贈送=代練,腦袋轉不過來吧 03/10 14:00
62F:推 name80274 : 這不是看人嘛,真閒....這也討論一篇 03/10 15:10
63F:推 leotompp : 還蠻猛的!!! 03/10 18:24
64F:→ ookimoo : 406條我只看到財產 你舉406是想反證你之前說法有誤? 03/11 14:55
65F:推 ganbaday : 租用權利也是有價的,夜市攤位承租權就是一個例子 03/12 17:44
66F:→ ganbaday : 然後我想這只是舉例反駁Z某而已吧,s某發文本身存在 03/12 17:45
67F:→ ganbaday : 一個瑕疵,就是嚴格來說,贈送帳號使用權違反跟檸檬 03/12 17:45
68F:→ ganbaday : 的使用契約,本身就違約,所以最嚴格來說.... 03/12 17:45
69F:→ ganbaday : "帳號根本送不出去" (因為沒獲得檸檬允許) 03/12 17:45
70F:→ ganbaday : 不過這前提建立在,檸檬抓到你送人,收回使用權... 03/12 17:46
71F:→ ganbaday : 那如果檸檬根本不願抓,是檸檬放棄對自己契約的權利 03/12 17:47
72F:→ ganbaday : 後面玩家之間的契約(優先權比檸檬低),是後面的事情 03/12 17:48
73F:→ ganbaday : 就像,屋主租屋,租約寫禁止給其它人住 03/12 17:49
74F:→ ganbaday : 但你畢業後,借給學弟住,屋主沒主張權利,學弟一樣 03/12 17:50
75F:→ ganbaday : 是有權使用,而不是外人.... 03/12 17:50
76F:→ ganbaday : 至於前面Z說的那個結婚後跑了,那個跟欠錢不還一樣 03/12 17:51
77F:→ ganbaday : 意思阿。法律上是有權追討,實際上追不到人而已 03/12 17:51
78F:→ ganbaday : 王又曾是該死,但人就在美國爽爽過,能怎辦= = 03/12 17:51
79F:→ Zingzk : 不用跟那種人講這麼多,講了也沒用 03/13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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