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nghuchu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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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請益] 軍方的殘等檢定表的疑義 (軍醫院醫師無法明確回答)
時間Fri Jan 2 01:29:34 2004
想請板上的醫生或醫學生幫個忙,釐清殘等檢定表中界定不清之處。謝謝!!
軍人殘等檢定標準表
http://www.mnd.gov.tw/medical/Service/bureau/disabled_rank2.htm
請問殘等檢定區分表第15項「神經與肌肉」中該如何界定和解釋
神經功能障礙介於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到百分之五十這個區間呢(合乎三等殘的區間)
(病患下肢的兩大腿相差達八公分,小腿則是相差近一公分,可是在鑑定結果遠
超過重度機能障礙的標準時,卻卡在三等殘的定義不清,軍醫院的醫師無法給予
合理、明確、專業、公正的鑑定。)
疑義圖示
神經功能障礙在
百分 神經功能障礙在
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之廿五以下者表肢體 表示肢體
無法抗地心引力。
可抗地心引力。 一肢為二等殘、兩肢以上為一等殘。
定義模糊區
( 25% 至 50% )
25% 50%
├────────┴─────────┴────────────────┤
疑義
根據殘等檢定表,三等殘為一肢肢體神經功能障礙經半年矯治後仍有
一肢肢體神經功能喪失達百分之廿五以上者。
請問神經功能障礙介於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其對於能否抗地心引力無說明。
軍醫院的醫師亦無法明確定義。
ps:該病患為腰椎第三節爆裂性骨折,動兩次手術,第一次是鋼釘內固定,
第二次是前側椎體減壓與骨融合術,事故後半年做肌電圖檢查顯示
腰椎三、四、五節與薦椎第一節之神經功能退化。
目前該病患持續復健中,能不靠輔具做短時間與短距離的行走,
不過萎縮之下肢之肌力仍然不足以應付爬樓梯,蹲下起立等基本動作。
以下是軍醫局的回信,不過沒有回答到疑問(第15項三等殘的界定)
您好:
有關台端來函提及軍人殘等區分標準表內肌肉神經功能障礙問題。
依現行軍人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內規定,軍人服現役期間致傷殘者於
傷癒或治療終止,經鑑定對身體功能確具障礙或無法恢復時檢定為準,
合先敘明。
至有關神經功能障礙程度鑑定,係由各專科醫師依其專業經由病患之病
史、臨床症狀、神經系統理學檢查及肌肉和神經的各項神經生理檢查後
依據「軍人殘等區分標準表」內規定填入傷病殘申請撫卹證明書後送聯
勤總部審核。
台端可依辦理傷殘撫卹規定向服務單位人事部門申辦,期保障個人權益。
國防部軍醫局 敬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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