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nghuchu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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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请益] 军方的残等检定表的疑义 (军医院医师无法明确回答)
时间Fri Jan 2 01:29:34 2004
想请板上的医生或医学生帮个忙,厘清残等检定表中界定不清之处。谢谢!!
军人残等检定标准表
http://www.mnd.gov.tw/medical/Service/bureau/disabled_rank2.htm
请问残等检定区分表第15项「神经与肌肉」中该如何界定和解释
神经功能障碍介於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到百分之五十这个区间呢(合乎三等残的区间)
(病患下肢的两大腿相差达八公分,小腿则是相差近一公分,可是在监定结果远
超过重度机能障碍的标准时,却卡在三等残的定义不清,军医院的医师无法给予
合理、明确、专业、公正的监定。)
疑义图示
神经功能障碍在
百分 神经功能障碍在
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之廿五以下者表肢体 表示肢体
无法抗地心引力。
可抗地心引力。 一肢为二等残、两肢以上为一等残。
定义模糊区
( 25% 至 50% )
25% 50%
├────────┴─────────┴────────────────┤
疑义
根据残等检定表,三等残为一肢肢体神经功能障碍经半年矫治後仍有
一肢肢体神经功能丧失达百分之廿五以上者。
请问神经功能障碍介於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其对於能否抗地心引力无说明。
军医院的医师亦无法明确定义。
ps:该病患为腰椎第三节爆裂性骨折,动两次手术,第一次是钢钉内固定,
第二次是前侧椎体减压与骨融合术,事故後半年做肌电图检查显示
腰椎三、四、五节与荐椎第一节之神经功能退化。
目前该病患持续复健中,能不靠辅具做短时间与短距离的行走,
不过萎缩之下肢之肌力仍然不足以应付爬楼梯,蹲下起立等基本动作。
以下是军医局的回信,不过没有回答到疑问(第15项三等残的界定)
您好:
有关台端来函提及军人残等区分标准表内肌肉神经功能障碍问题。
依现行军人抚恤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内规定,军人服现役期间致伤残者於
伤癒或治疗终止,经监定对身体功能确具障碍或无法恢复时检定为准,
合先叙明。
至有关神经功能障碍程度监定,系由各专科医师依其专业经由病患之病
史、临床症状、神经系统理学检查及肌肉和神经的各项神经生理检查後
依据「军人残等区分标准表」内规定填入伤病残申请抚恤证明书後送联
勤总部审核。
台端可依办理伤残抚恤规定向服务单位人事部门申办,期保障个人权益。
国防部军医局 敬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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