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oea (quit...)
看板Divorce
標題Re: [問題]請問想回去搬東西怎麼處理比較好?
時間Wed Apr 27 09:38:13 2016
原PO的問題可以分成兩個部分,
一、就返家取物的部分,看起來目前正在進行法院暫時保護令的審理,另一半
應是有相當程度的家庭暴力行為。在暫時保護令尚未核發之前,就算另一
半的暴力行為不是對人的肢體暴力,也不建議單獨返家取回個人物品。
警察在沒有任何憑據(如保護令)下,也不會積極處理或陪同,畢竟家務事
難明、物品所有權也不容易確認。
不過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款就保護令核發的內容有規定,返家取物當然也
包括其中,因此比較建議的處理方式是,如果法院願意核發保護令,請求
法院在暫時保護令的核發項目中載明
原PO得於某年某月某日返家取回「什
麼樣的特定物品」,這樣的內容就可以請求警察一定要陪同執行,警察
也一定要執行,因為警察要記載於執行紀錄表中啊(笑),如此不但可以保
護自身安全,也可以順利取回物品。
缺點:法院審理非常冗長,核發保護令也非一朝一夕,法院是否核發保護令有
時也只在法官一念之間,上面的建議可以實現,但緩不濟急而且繫於不
確定的因素頗大。
比較現實的方式或許是倘若真的非得取回私人物品,先確定緊急、立刻要用的
物品為何(千萬不要多),先拜託、懇求警察陪同快速拿回,之後再透過保護令
的執行,取回剩下的物品。
二、就單獨監護權的部分,若夫妻有爭執甚至離婚,共同監護的情形下,所有
孩子的重大議題(例如金融機構開戶、購買保險商品、就讀學校的選擇甚至
出國旅遊、留學等)都要父母雙方同意,現實上有一定的難度,開玩笑,吵
架都吵的兇了,你建議的、你想要的、你幫小孩做的我一定不要這不是常
識嗎,因此這也是許多離婚父母不願意共同監護或被建議不要共同監護的原因。
回到原PO的問題,在尚未離婚之前,可以孩子有單獨監護必要的理由,在
法院審理保護令的過程中逐一說明,例如先生的情緒易怒,孩子會驚嚇,
例如先生會在孩子面前辱罵原PO,例如先生會毆打孩子等等,透過聲請的方式
,請求法院於保護令的核發項目中,核發
「於保護令有效期間,未成年子女權利
義務行使或負擔(也就是監護權),由原PO單獨任之」這樣的項目,原PO也就可以
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取得單獨監護小孩的權利。
若是在離婚訴訟中,想
取得單獨監護小孩的權利,關鍵在於
子女最佳利益,講的
其實相當空泛,具體而言,
經濟能力是會被考量的因素之一,或許重要,但法院
會審酌的還包括有
家庭支援系統,也就是夫妻各自家族親友協助的可能性,法院
也會透過社會局
社工訪視來了解居住環境、教養觀念等。更重要的是,倘若對方
有遭核發保護令,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的規定,對方會直接被推定為不利
於監護孩子,對方必須更進一步的證明行使監護權對小孩有利才行,反過來說,
對於原PO要爭取小孩單獨監護也就很有幫助。如果要爭取監護權,就可以考慮就
前面各點多加著墨。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現在蠻多法院很喜歡共同監護,或許是覺得共同監護會讓孩子同時
感受父母的愛,不過似乎漏了考量共同監護的現實問題,實際上也或多或少會造成爭取
單獨監護的難度。
以上說明提供原PO或有相關問題的板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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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覺滿的時候
我知道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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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llisoniu: 非常實用的資訊與建議!謝謝! 04/27 13:35
2F:推 Catspurr:
應C板友來信要求,以下C板友之推文恕刪
※ 編輯: zoea (61.230.65.128), 04/29/2016 09:07:33
3F:推 Catspurr: 感謝回答如此詳細實用資訊! 05/01 0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