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oea (quit...)
看板Divorce
标题Re: [问题]请问想回去搬东西怎麽处理比较好?
时间Wed Apr 27 09:38:13 2016
原PO的问题可以分成两个部分,
一、就返家取物的部分,看起来目前正在进行法院暂时保护令的审理,另一半
应是有相当程度的家庭暴力行为。在暂时保护令尚未核发之前,就算另一
半的暴力行为不是对人的肢体暴力,也不建议单独返家取回个人物品。
警察在没有任何凭据(如保护令)下,也不会积极处理或陪同,毕竟家务事
难明、物品所有权也不容易确认。
不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款就保护令核发的内容有规定,返家取物当然也
包括其中,因此比较建议的处理方式是,如果法院愿意核发保护令,请求
法院在暂时保护令的核发项目中载明
原PO得於某年某月某日返家取回「什
麽样的特定物品」,这样的内容就可以请求警察一定要陪同执行,警察
也一定要执行,因为警察要记载於执行纪录表中啊(笑),如此不但可以保
护自身安全,也可以顺利取回物品。
缺点:法院审理非常冗长,核发保护令也非一朝一夕,法院是否核发保护令有
时也只在法官一念之间,上面的建议可以实现,但缓不济急而且系於不
确定的因素颇大。
比较现实的方式或许是倘若真的非得取回私人物品,先确定紧急、立刻要用的
物品为何(千万不要多),先拜托、恳求警察陪同快速拿回,之後再透过保护令
的执行,取回剩下的物品。
二、就单独监护权的部分,若夫妻有争执甚至离婚,共同监护的情形下,所有
孩子的重大议题(例如金融机构开户、购买保险商品、就读学校的选择甚至
出国旅游、留学等)都要父母双方同意,现实上有一定的难度,开玩笑,吵
架都吵的凶了,你建议的、你想要的、你帮小孩做的我一定不要这不是常
识吗,因此这也是许多离婚父母不愿意共同监护或被建议不要共同监护的原因。
回到原PO的问题,在尚未离婚之前,可以孩子有单独监护必要的理由,在
法院审理保护令的过程中逐一说明,例如先生的情绪易怒,孩子会惊吓,
例如先生会在孩子面前辱骂原PO,例如先生会殴打孩子等等,透过声请的方式
,请求法院於保护令的核发项目中,核发
「於保护令有效期间,未成年子女权利
义务行使或负担(也就是监护权),由原PO单独任之」这样的项目,原PO也就可以
在保护令有效期间,取得单独监护小孩的权利。
若是在离婚诉讼中,想
取得单独监护小孩的权利,关键在於
子女最佳利益,讲的
其实相当空泛,具体而言,
经济能力是会被考量的因素之一,或许重要,但法院
会审酌的还包括有
家庭支援系统,也就是夫妻各自家族亲友协助的可能性,法院
也会透过社会局
社工访视来了解居住环境、教养观念等。更重要的是,倘若对方
有遭核发保护令,
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条的规定,对方会直接被推定为不利
於监护孩子,对方必须更进一步的证明行使监护权对小孩有利才行,反过来说,
对於原PO要争取小孩单独监护也就很有帮助。如果要争取监护权,就可以考虑就
前面各点多加着墨。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现在蛮多法院很喜欢共同监护,或许是觉得共同监护会让孩子同时
感受父母的爱,不过似乎漏了考量共同监护的现实问题,实际上也或多或少会造成争取
单独监护的难度。
以上说明提供原PO或有相关问题的板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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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觉满的时候
我知道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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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llisoniu: 非常实用的资讯与建议!谢谢! 04/27 13:35
2F:推 Catspurr:
应C板友来信要求,以下C板友之推文恕删
※ 编辑: zoea (61.230.65.128), 04/29/2016 09:07:33
3F:推 Catspurr: 感谢回答如此详细实用资讯! 05/01 0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