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lamwater (slamw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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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資訊] 臺灣障礙研究學會針對私立教養機構不當
時間Sat Aug 21 10:30:06 2021
https://0rz.tw/aWfYd
臺灣障礙研究學會針對私立教養機構不當教養致死事件聲明
2021/08/16
日前發生苗栗私立教養院因院內自閉症障礙者情緒躁動而毆打其致死事件。該事件暴露了
長期以來台灣障礙者服務支持體系不足、照顧資源破碎的情況,導致障礙者家人除家庭照
顧外,僅能選擇住宿機構的困境;同時也引發去機構化原則(如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
約第19條自立生活與社區融合所示)與家長因缺乏足夠社區照顧資源,而要求設置更多住
宿機構的矛盾。針對此事件,臺灣障礙研究學會提出以下四項聲明:
一、障礙者社區支持資源的建置
去機構化是一個過程,前提是建置足夠的、有選擇性的、可及的多元社區與個人支持系統
,包括社區居住服務、日間照顧中心,以及居家服務、個人助理等。政府應該明確訂定障
礙者社區支持系統的進程與經費,對造成障礙者居住於社區困境(包括鄰避、居住地點選
擇及人力成本等)提出具體對策,並提出達成障礙者能在融合社區生活的具體時間表與藍
圖,讓障礙者及其家人能真正選擇適合的支持與照顧方式。
二、寬列障礙者支持服務經費
無論是教育、就業、醫療或照顧支持服務體系,都可能出現有情緒障礙與社會心理障礙的
人。政府必須在每個體系中,正視障礙者的情緒或心理需求,針對障礙差異與特質編列額
外的經費,以充實訓練與專業人員支持。
三、重視障礙者自立生活的培力
障礙者的社區與社會參與應該透過不同年齡階段、不同支持服務體系對自立生活的支持而
逐漸培養。政府應該檢視整個身心障礙生命歷程中的相關體系,從融合教育、醫療復健與
諮商、到親職教育等制度,從小開始協助障礙者建立自我倡導與社區參與的知能,協助家
庭了解支持障礙者參與融合社會和做決定的權利。
四、建構障礙者社區融合的準則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在台灣已內國法化數年,依法政府不應繼續建立新的隔離式大型機構
,而應透過有效的社會溝通與對話,與障礙者和其他制度相關人討論,制定出明確可行的
台灣社區居住設施與融合社區的本土實踐準則,並確實編列經費加以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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