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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lacksssheep (小黑羊)》之銘言: : 大家好!第一次發文,尚有發言不妥之處敬請不吝指正! : 先自我介紹一下,我現在就讀中正大學法律系二年級, : 當初是藉由國家舉辦的"身障獨招考試"填到中正法律系, : 現在適應得還算好,學業、社團上都有不錯的發展, : 也很喜歡現在的生活,我認為國家確實有保障到身障學生的受教權, : 在此先向國家此一立法美意道聲感謝! : -------前言結束------- : 再來,進入正題, : 今年103年,全台灣分為北中南三區,(北中南三區內又會分一至二小區) : 招開針對身障學生"教育資源需求"之評估鑑定會, : 我就讀中正大學,在分區上屬於"中二區"(中部第二區), : 而中二區的所有學校(包括中正、嘉大、南華...) : 是由彰師大特教系教授、系主任 負責做評估鑑定。 : 公文上是註明非必要不須學生親自到場, : 但第一次評鑑會舉辦後,學校資源教室老師接到彰師大的電話, : 以不是太友善的的語氣詢問:"為何中正都沒來半個學生?" : 於是除了肢障的同學外, : 資源教室老師總共帶了10初位身心障礙學生搭校車出席第二次評鑑會。 : 第二次評鑑會當天,(103/03/19) : 來了中二區各校的身障學生和資源教室老師, : 許多資源教室老師都討論著希望學生們不要因"某幾位"教授&主任 : "嚴格的說話方式"而受傷,或心理感到不舒服。 : 然後就輪到我進去小房間"個別評估鑑定"了。 : 小房間裡有一位女教授,一位醫生,和一位工讀生, : 陪伴我的是中正的兩位資源教室老師, : 一開始女教授詢問我的障礙狀況, : 我據實告知一邊耳朵聽力上的弱勢,以及之後必須做的相關手術, : 各種資料都提供的很完整,也闡述我的障礙對我生活、學習上的不便, : 然後重點真的來了, : 女教授聽完了我的闡述之後問了我一句: : "現在妳在特殊教育的需求上有什麼?" : 我回答:(以下文字為當天之答覆一字不漏,因為有錄音) : "我覺得我在特殊教育的需求,因為國家有給我們這樣的資源, : 也是我們的權利,我覺得像獎助學金,還有....." : 然後就被打斷了,我話根本還沒說完就被打斷了, : 女教授插話:"妳妳妳...妳沒有了解,你是學法律的齁,你要了解, : 了解每一種法律的規範是在規範什麼, : 我們這邊在問你有沒有特殊教育需求,不是問妳的社會福利, : 妳要聽清楚我剛剛說的話, : 妳,在我們特殊教育的服務上有什麼需要?" : 呵呵,所以我連基本的發言權都沒有嗎? : 打斷我的話,然後說我沒搞清楚狀況? : 我回答: : "在特殊教育的服務上我們的需求其實不管是像課業上的輔導,..." : (再度沒講完直接被問話) : 女教授: : "妳的課業上需要什麼樣的輔導?" : 我回答: : "就譬如我們在學業上比較難以去突破的地方,我覺得...." : (第三度被打斷) : 女教授插話: : "什麼叫難以突破?" : 我回答: : "就是在我們本系的科目上,每個學生都有自己的系所嘛,...." : (第四度被打斷) : 女教授插話: : "那沒有障礙的孩子不是也要課輔嗎?" : 我回答: : "沒有障礙的孩子也需要課輔, : 但是像我們這樣子,我們屬於先天的, : 譬如說像我的狀況,我的耳朵沒有辦法聽得那麼清楚, : 我可能上課坐太後面,....." : (第五次被打斷) : 女教授很急著插話: : "等一下齁,妳要去了解, : 學法律妳還是要了解我們特殊教育法裡面的規範, : 只要你有一邊優耳是正常的,就不屬於我們規範的對象。" : 其實聽到這裡我真的很心寒,所以我們活該只有一邊耳朵不正常, : 不能接受教育資源, : 就是要兩耳都是殘疾才可以接受國家的資源補助? : 妳不夠慘所以我們不受理? : 這與當初的立法目的根本不符。 : 我回答: : "為什麼不屬於? 這些是我們先天的,我們也不是出生就想這樣。" : 女教授立刻回我: : "妳不要來跟我辯,我在告訴妳的權益。" : 我回答: : "我們的權益就是我需要資源,妳憑什麼認為我一邊正常就是不需要?" : 女教授立刻回我: : "不是我規定的,是法律規定的。" : 我回答: : "那法律怎麼規定?我需要妳告訴我法源。" : 女教授回我: : "妳回去去問妳的老師,去學法律,去把妳的法律學好一點再來!" : 我回答: : "若妳現在沒有辦法告訴我,我沒有辦法得到說服。" : 女教授回我: : "我跟妳講,妳現在跟我辯論代表妳「非常的好」! : 妳聽得是「清清楚楚!」" : (「」表示加強語氣大聲對我說) : 我回答: : "如果妳就這樣子覺得,代表妳不尊重我們。" : 女教授回我: : "隨便妳。 : 請問醫師還有沒有什麼問題。" : 醫師: : "啊這個法律就是這樣,我們也按照這樣在做。" : 女教授: : "你可以幫我把特殊教育法調出來嗎?(對工讀生說) : (然後看著我)妳要好好讀一讀。" : 是啊,我回家的確去翻了法條, : 真不知道是誰搞不清楚狀況,妳說的那些聽力詳細標準, : 第一, : 是規範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 不是規範在"特殊教育法"。 : 第二, : 我的障別是"其他障礙"不是"聽力障礙", : 妳連我是法律系都知道了,我相信資料上寫得很清楚, : 聽力只是我影響的其中一項而已, : 那既然我不是聽力障礙, : 妳憑什麼拿聽障的標準來檢視我符不符資格? : 女教授繼續說: : "我已經花時間跟妳解釋了,妳不可以說妳不知道。 : 不要說妳不知道就不算。" : 我很好奇妳到底解釋了什麼? : 妳根本什麼也沒解釋吧? : 到底是哪來的幻想? : 我回答: : "我們沒有不知道,那妳可以解釋給我們聽嗎?" : (我必須強調,她真的沒解釋) : 女教授很生氣大聲回我: : "我不是在解釋給妳聽嗎???!!!妳一直在那邊辯!" : 我真的不懂了, : 是不是只要一直強調自己有在解釋就能算是真的有解釋了? : 我回答: : "請妳拿出法源告訴我。" : 女教授: : "妳自己去找吧。妳夠大了。妳腦袋沒有問題。 : 所以妳今天是這麼的強勢。那妳就更應該增加知識再來跟我討論。" : 後來我簡單提及我的家庭狀況, : 想試著讓她知道因為我的家庭狀況,所以我在學習上更需要這樣的資源, : 但她一蓋否定,認為既然這樣妳就去找辦低收入戶的人講, : 總之就是都不關她的事, : 不僅如此,我連敘述的自由都沒有! : 女教授大聲兇我: : "妳搞清楚妳今天來做什麼事!!!!" : 我試圖辯駁但她不讓我說話。 : 女教授繼續大聲吆喝:(真的很大聲) : "我在問妳有沒有特殊教育的需求!" : 女教授根本是用吼的:(大聲對我吼) : " 趕快說! " : " 有沒有! " : 我當時已經很想哭了,但我知道那時候哭出來沒有意義, : 我忍著回答: : "就是有。" : 女教授逼問:(也非常大聲) : " 有什麼! " : 我試著回答她: : "我的需求就是我是透過...." : 女教授完全沒有要聽我說話的意思,完全沒有。 : 她直接打斷我的話 (第 N 次) : 女教授: : " 好吧,回去看法條再說吧。" : " 法律白讀了妳! "(大聲對我說) : " 下一位。" : ----------------- : 呵呵,法律是誰白讀了我想在我查過所有相關法條後已經很清楚了。 : 我從來都不知道一位專業的特教老師會說出這樣尖銳、利如刀的話語, : 後來還有位學習障礙的同學也受到言語上的刺激, : 在出來面談室後淚水一樣停不下來, : 我想我們需要的只是一份尊重吧? : 沒有人想一出生就有這些殘缺, : 今天換作是妳的孩子,妳還說得出這樣的話嗎? : 當我們很辛苦的在為生活努力, : 試著讓自己過得更好時, : 而妳卻在此時此刻拿走我們僅有的東西, : 還指責我們"狀況太好了!" : 難道非要我們糟到躺在床上起不來,才有資格拿到資源嗎? : 這是什麼邏輯? : 我真的不懂了。 原PO您好,我是主修特教系的學生。 根據您提出的幾項論述,我提供一些想法僅供參考: 請翻開特殊教育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之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根據您提到妳應該是屬於第十三類之其他障礙。 上述引用之條文清楚提到具備特殊教育服務資格的國民是須因其障礙導致之學習特殊需求者。 簡單來說就是有障礙〝且〞有特殊教育需求,兩者是必須兼備的。 大專生重新鑑定的意義是為了避免國家資源的浪費,並不是為了剝奪身障學生的權益而行。 醫學上的障礙和教育上的障礙並不完全相同。 資源也分成很多種,今天您只是在特殊教育上不符合資格,並不代表您天生的不便或殘缺會影響您取得其他救助的機會。 社會是公平的,把資源運用在得宜的地方才是,我相信正義這兩個字法律系的學生不會不懂。 我只能說教授們和醫生的判斷是依法有據,是站得住腳的。 如果真的要槓上,妳勝算不大,盼三思而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18.80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Disabled/M.1398679964.A.8E2.html
1F:→ hitasu:原原po說的是教授的態度問題,根本不給說話機會和歧視,攻 04/28 18:28
2F:→ hitasu:擊語氣,文章請看清楚 04/28 18:28
3F:→ hitasu:覺得一邊聽不到不影響學習完全是缺乏同理心的角度,你身為 04/28 18:30
4F:→ hitasu:特教系,卻不能體會對方的感受 04/28 18:30
5F:推 lianbluesea:同意一樓,最基本的傾聽很重要 04/28 19:02
6F:→ peterandx:教授說得沒錯,要先了解自己的權益再來爭取,仔細看就知 04/28 21:26
7F:→ peterandx:道教授問的和原PO回答的根本是答非所問,同理心不是可以 04/28 21:28
8F:→ peterandx:濫用的,如果我沒有同理心,我就不會引條文來說服原PO 04/28 21:29
9F:→ peterandx:簡單來說,這就跟低收入戶的人是因為名下沒有財產但其實 04/28 21:37
10F:→ peterandx:他的財產都登記在別的地方一樣,沒有那個需求卻使用那個 04/28 21:38
11F:→ peterandx:資源,這對真正有需要的人或是普通人來說公平嗎? 04/28 21:38
12F:推 blacksssheep:感謝白沙大提出想法,若欲就法條討論,依特殊教育法 04/28 21:57
13F:→ blacksssheep:第三條,我應屬本條第十三項所稱之其他障礙。這部分 04/28 21:57
14F:→ blacksssheep:若無疑議,那我應當優先適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 04/28 21:58
15F:→ blacksssheep:第十四條之關於其他障礙之規定,而非直接採用第五條 04/28 21:59
16F:→ blacksssheep:聽覺障礙的規定對我做評估。 04/28 21:59
17F:→ blacksssheep:依法有據仍應建立在正當程序下並符合比例原則,我想 04/28 22:00
18F:→ blacksssheep:法律的適用上,這是身為習法者應有的基本概念,與您 04/28 22:00
19F:→ blacksssheep:分享。 04/28 22:01
20F:→ blacksssheep:不過如hitasu大所云,我是就道德層面提出質疑,認為 04/28 22:01
21F:→ blacksssheep:教授的言行已造成不少身障者內心的傷害,這種狀況不 04/28 22:01
22F:→ blacksssheep:該繼續存在。 04/28 22:01
23F:→ peterandx:贊同原PO理性回應,同意原PO該教授的回答可能未符合比例 04/28 22:03
24F:→ peterandx:原則。若就道德面所言,若該教授造成您身心傷害,就不在 04/28 22:04
25F:→ peterandx:我提出的範圍,我不了解當場情況無法聽從單方面說法從而 04/28 22:05
26F:→ peterandx:決定,希望事情和平落幕,妳也能從各管道(不一定是教育) 04/28 22:06
27F:→ peterandx:應有的社會福利措施與資源。 04/28 22:06
28F:推 simon0702:建議原PO斟酌過後能對於不適任的專業人員提起必要的申訴 04/29 08:41
29F:→ simon0702:,以免其他障礙者也受到傷害,加油! 04/29 08:41
30F:→ luckystar777:叫原po把錄音檔拿出來再說 只聽片面就在護航 04/29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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