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terandx (白沙无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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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闲聊] 大专院校身障评监委员把部分身障同学气哭
时间Mon Apr 28 18:12:43 2014
※ 引述《blacksssheep (小黑羊)》之铭言:
: 大家好!第一次发文,尚有发言不妥之处敬请不吝指正!
: 先自我介绍一下,我现在就读中正大学法律系二年级,
: 当初是藉由国家举办的"身障独招考试"填到中正法律系,
: 现在适应得还算好,学业、社团上都有不错的发展,
: 也很喜欢现在的生活,我认为国家确实有保障到身障学生的受教权,
: 在此先向国家此一立法美意道声感谢!
: -------前言结束-------
: 再来,进入正题,
: 今年103年,全台湾分为北中南三区,(北中南三区内又会分一至二小区)
: 招开针对身障学生"教育资源需求"之评估监定会,
: 我就读中正大学,在分区上属於"中二区"(中部第二区),
: 而中二区的所有学校(包括中正、嘉大、南华...)
: 是由彰师大特教系教授、系主任 负责做评估监定。
: 公文上是注明非必要不须学生亲自到场,
: 但第一次评监会举办後,学校资源教室老师接到彰师大的电话,
: 以不是太友善的的语气询问:"为何中正都没来半个学生?"
: 於是除了肢障的同学外,
: 资源教室老师总共带了10初位身心障碍学生搭校车出席第二次评监会。
: 第二次评监会当天,(103/03/19)
: 来了中二区各校的身障学生和资源教室老师,
: 许多资源教室老师都讨论着希望学生们不要因"某几位"教授&主任
: "严格的说话方式"而受伤,或心理感到不舒服。
: 然後就轮到我进去小房间"个别评估监定"了。
: 小房间里有一位女教授,一位医生,和一位工读生,
: 陪伴我的是中正的两位资源教室老师,
: 一开始女教授询问我的障碍状况,
: 我据实告知一边耳朵听力上的弱势,以及之後必须做的相关手术,
: 各种资料都提供的很完整,也阐述我的障碍对我生活、学习上的不便,
: 然後重点真的来了,
: 女教授听完了我的阐述之後问了我一句:
: "现在你在特殊教育的需求上有什麽?"
: 我回答:(以下文字为当天之答覆一字不漏,因为有录音)
: "我觉得我在特殊教育的需求,因为国家有给我们这样的资源,
: 也是我们的权利,我觉得像奖助学金,还有....."
: 然後就被打断了,我话根本还没说完就被打断了,
: 女教授插话:"你你你...你没有了解,你是学法律的齁,你要了解,
: 了解每一种法律的规范是在规范什麽,
: 我们这边在问你有没有特殊教育需求,不是问你的社会福利,
: 你要听清楚我刚刚说的话,
: 你,在我们特殊教育的服务上有什麽需要?"
: 呵呵,所以我连基本的发言权都没有吗?
: 打断我的话,然後说我没搞清楚状况?
: 我回答:
: "在特殊教育的服务上我们的需求其实不管是像课业上的辅导,..."
: (再度没讲完直接被问话)
: 女教授:
: "你的课业上需要什麽样的辅导?"
: 我回答:
: "就譬如我们在学业上比较难以去突破的地方,我觉得...."
: (第三度被打断)
: 女教授插话:
: "什麽叫难以突破?"
: 我回答:
: "就是在我们本系的科目上,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系所嘛,...."
: (第四度被打断)
: 女教授插话:
: "那没有障碍的孩子不是也要课辅吗?"
: 我回答:
: "没有障碍的孩子也需要课辅,
: 但是像我们这样子,我们属於先天的,
: 譬如说像我的状况,我的耳朵没有办法听得那麽清楚,
: 我可能上课坐太後面,....."
: (第五次被打断)
: 女教授很急着插话:
: "等一下齁,你要去了解,
: 学法律你还是要了解我们特殊教育法里面的规范,
: 只要你有一边优耳是正常的,就不属於我们规范的对象。"
: 其实听到这里我真的很心寒,所以我们活该只有一边耳朵不正常,
: 不能接受教育资源,
: 就是要两耳都是残疾才可以接受国家的资源补助?
: 你不够惨所以我们不受理?
: 这与当初的立法目的根本不符。
: 我回答:
: "为什麽不属於? 这些是我们先天的,我们也不是出生就想这样。"
: 女教授立刻回我:
: "你不要来跟我辩,我在告诉你的权益。"
: 我回答:
: "我们的权益就是我需要资源,你凭什麽认为我一边正常就是不需要?"
: 女教授立刻回我:
: "不是我规定的,是法律规定的。"
: 我回答:
: "那法律怎麽规定?我需要你告诉我法源。"
: 女教授回我:
: "你回去去问你的老师,去学法律,去把你的法律学好一点再来!"
: 我回答:
: "若你现在没有办法告诉我,我没有办法得到说服。"
: 女教授回我:
: "我跟你讲,你现在跟我辩论代表你「非常的好」!
: 你听得是「清清楚楚!」"
: (「」表示加强语气大声对我说)
: 我回答:
: "如果你就这样子觉得,代表你不尊重我们。"
: 女教授回我:
: "随便你。
: 请问医师还有没有什麽问题。"
: 医师:
: "啊这个法律就是这样,我们也按照这样在做。"
: 女教授:
: "你可以帮我把特殊教育法调出来吗?(对工读生说)
: (然後看着我)你要好好读一读。"
: 是啊,我回家的确去翻了法条,
: 真不知道是谁搞不清楚状况,你说的那些听力详细标准,
: 第一,
: 是规范在"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监定办法"
: 不是规范在"特殊教育法"。
: 第二,
: 我的障别是"其他障碍"不是"听力障碍",
: 你连我是法律系都知道了,我相信资料上写得很清楚,
: 听力只是我影响的其中一项而已,
: 那既然我不是听力障碍,
: 你凭什麽拿听障的标准来检视我符不符资格?
: 女教授继续说:
: "我已经花时间跟你解释了,你不可以说你不知道。
: 不要说你不知道就不算。"
: 我很好奇你到底解释了什麽?
: 你根本什麽也没解释吧?
: 到底是哪来的幻想?
: 我回答:
: "我们没有不知道,那你可以解释给我们听吗?"
: (我必须强调,她真的没解释)
: 女教授很生气大声回我:
: "我不是在解释给你听吗???!!!你一直在那边辩!"
: 我真的不懂了,
: 是不是只要一直强调自己有在解释就能算是真的有解释了?
: 我回答:
: "请你拿出法源告诉我。"
: 女教授:
: "你自己去找吧。你够大了。你脑袋没有问题。
: 所以你今天是这麽的强势。那你就更应该增加知识再来跟我讨论。"
: 後来我简单提及我的家庭状况,
: 想试着让她知道因为我的家庭状况,所以我在学习上更需要这样的资源,
: 但她一盖否定,认为既然这样你就去找办低收入户的人讲,
: 总之就是都不关她的事,
: 不仅如此,我连叙述的自由都没有!
: 女教授大声凶我:
: "你搞清楚你今天来做什麽事!!!!"
: 我试图辩驳但她不让我说话。
: 女教授继续大声吆喝:(真的很大声)
: "我在问你有没有特殊教育的需求!"
: 女教授根本是用吼的:(大声对我吼)
: " 赶快说! "
: " 有没有! "
: 我当时已经很想哭了,但我知道那时候哭出来没有意义,
: 我忍着回答:
: "就是有。"
: 女教授逼问:(也非常大声)
: " 有什麽! "
: 我试着回答她:
: "我的需求就是我是透过...."
: 女教授完全没有要听我说话的意思,完全没有。
: 她直接打断我的话 (第 N 次)
: 女教授:
: " 好吧,回去看法条再说吧。"
: " 法律白读了你! "(大声对我说)
: " 下一位。"
: -----------------
: 呵呵,法律是谁白读了我想在我查过所有相关法条後已经很清楚了。
: 我从来都不知道一位专业的特教老师会说出这样尖锐、利如刀的话语,
: 後来还有位学习障碍的同学也受到言语上的刺激,
: 在出来面谈室後泪水一样停不下来,
: 我想我们需要的只是一份尊重吧?
: 没有人想一出生就有这些残缺,
: 今天换作是你的孩子,你还说得出这样的话吗?
: 当我们很辛苦的在为生活努力,
: 试着让自己过得更好时,
: 而你却在此时此刻拿走我们仅有的东西,
: 还指责我们"状况太好了!"
: 难道非要我们糟到躺在床上起不来,才有资格拿到资源吗?
: 这是什麽逻辑?
: 我真的不懂了。
原PO您好,我是主修特教系的学生。
根据您提出的几项论述,我提供一些想法仅供参考:
请翻开特殊教育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之身心障碍,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碍,经专业评估及监定具学习特殊需求,须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措施之协助者;其分类如下
根据您提到你应该是属於第十三类之其他障碍。
上述引用之条文清楚提到具备特殊教育服务资格的国民是须因其障碍导致之学习特殊需求者。
简单来说就是有障碍〝且〞有特殊教育需求,两者是必须兼备的。
大专生重新监定的意义是为了避免国家资源的浪费,并不是为了剥夺身障学生的权益而行。
医学上的障碍和教育上的障碍并不完全相同。
资源也分成很多种,今天您只是在特殊教育上不符合资格,并不代表您天生的不便或残缺会影响您取得其他救助的机会。
社会是公平的,把资源运用在得宜的地方才是,我相信正义这两个字法律系的学生不会不懂。
我只能说教授们和医生的判断是依法有据,是站得住脚的。
如果真的要杠上,你胜算不大,盼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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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06.1.1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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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hitasu:原原po说的是教授的态度问题,根本不给说话机会和歧视,攻 04/28 18:28
2F:→ hitasu:击语气,文章请看清楚 04/28 18:28
3F:→ hitasu:觉得一边听不到不影响学习完全是缺乏同理心的角度,你身为 04/28 18:30
4F:→ hitasu:特教系,却不能体会对方的感受 04/28 18:30
5F:推 lianbluesea:同意一楼,最基本的倾听很重要 04/28 19:02
6F:→ peterandx:教授说得没错,要先了解自己的权益再来争取,仔细看就知 04/28 21:26
7F:→ peterandx:道教授问的和原PO回答的根本是答非所问,同理心不是可以 04/28 21:28
8F:→ peterandx:滥用的,如果我没有同理心,我就不会引条文来说服原PO 04/28 21:29
9F:→ peterandx:简单来说,这就跟低收入户的人是因为名下没有财产但其实 04/28 21:37
10F:→ peterandx:他的财产都登记在别的地方一样,没有那个需求却使用那个 04/28 21:38
11F:→ peterandx:资源,这对真正有需要的人或是普通人来说公平吗? 04/28 21:38
12F:推 blacksssheep:感谢白沙大提出想法,若欲就法条讨论,依特殊教育法 04/28 21:57
13F:→ blacksssheep:第三条,我应属本条第十三项所称之其他障碍。这部分 04/28 21:57
14F:→ blacksssheep:若无疑议,那我应当优先适用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 04/28 21:58
15F:→ blacksssheep:第十四条之关於其他障碍之规定,而非直接采用第五条 04/28 21:59
16F:→ blacksssheep:听觉障碍的规定对我做评估。 04/28 21:59
17F:→ blacksssheep:依法有据仍应建立在正当程序下并符合比例原则,我想 04/28 22:00
18F:→ blacksssheep:法律的适用上,这是身为习法者应有的基本概念,与您 04/28 22:00
19F:→ blacksssheep:分享。 04/28 22:01
20F:→ blacksssheep:不过如hitasu大所云,我是就道德层面提出质疑,认为 04/28 22:01
21F:→ blacksssheep:教授的言行已造成不少身障者内心的伤害,这种状况不 04/28 22:01
22F:→ blacksssheep:该继续存在。 04/28 22:01
23F:→ peterandx:赞同原PO理性回应,同意原PO该教授的回答可能未符合比例 04/28 22:03
24F:→ peterandx:原则。若就道德面所言,若该教授造成您身心伤害,就不在 04/28 22:04
25F:→ peterandx:我提出的范围,我不了解当场情况无法听从单方面说法从而 04/28 22:05
26F:→ peterandx:决定,希望事情和平落幕,你也能从各管道(不一定是教育) 04/28 22:06
27F:→ peterandx:应有的社会福利措施与资源。 04/28 22:06
28F:推 simon0702:建议原PO斟酌过後能对於不适任的专业人员提起必要的申诉 04/29 08:41
29F:→ simon0702:,以免其他障碍者也受到伤害,加油! 04/29 08:41
30F:→ luckystar777:叫原po把录音档拿出来再说 只听片面就在护航 04/29 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