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FCF1957 (1957福利諮詢專線)
看板Disabled
標題Re: [問題] 關於視障標準
時間Mon Nov 4 00:53:39 2013
原PO查到的輕度視覺障礙是以前的鑑定標準喔,
101年7月11日身心障礙新制上路以後,視覺功能輕度障礙變成下列內容:
1.矯正後兩眼視力均看不到0.3,或優眼視力為0.3,另眼視力小於0.1(不含)時,
或優眼視力0.4,另眼視力小於0.05(不含)者。
2.兩眼視野各為20度以內者。
3.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30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10dB(不含)者。
詳細請參照《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中的附表二:身心障礙鑑定類別、鑑定向度、
程度分級及其基準,一樣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附上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供參考: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L0020020
※ 引述《kito326 (⊙o⊙)》之銘言:
: 輕度視覺障礙
: 1.兩眼視力優眼在0.1(含)至0.2者(含)者。
: 2.兩眼視野各為20度以內者。
: 3.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30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10DB(不含)者。
: 4.單眼全盲(無光覺)而另眼視力在0.2(含)至0.4(含)者。
: 想請問一下
: 輕度視覺障礙
: 是要上述4點都符合才算
: 還是其中有一項符合就算了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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