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FCF1957 (1957福利谘询专线)
看板Disabled
标题Re: [问题] 关於视障标准
时间Mon Nov 4 00:53:39 2013
原PO查到的轻度视觉障碍是以前的监定标准喔,
101年7月11日身心障碍新制上路以後,视觉功能轻度障碍变成下列内容:
1.矫正後两眼视力均看不到0.3,或优眼视力为0.3,另眼视力小於0.1(不含)时,
或优眼视力0.4,另眼视力小於0.05(不含)者。
2.两眼视野各为20度以内者。
3.优眼自动视野计中心30度程式检查,平均缺损大於10dB(不含)者。
详细请参照《身心障碍者监定作业办法》中的附表二:身心障碍监定类别、监定向度、
程度分级及其基准,一样符合其中一项即可。
附上全国法规资料库的《身心障碍者监定作业办法》供参考: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L0020020
※ 引述《kito326 (⊙o⊙)》之铭言:
: 轻度视觉障碍
: 1.两眼视力优眼在0.1(含)至0.2者(含)者。
: 2.两眼视野各为20度以内者。
: 3.优眼自动视野计中心30度程式检查,平均缺损大於10DB(不含)者。
: 4.单眼全盲(无光觉)而另眼视力在0.2(含)至0.4(含)者。
: 想请问一下
: 轻度视觉障碍
: 是要上述4点都符合才算
: 还是其中有一项符合就算了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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