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n1210 (Nah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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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資訊] 增訂並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條文(101
時間Sat Dec 22 07:04:16 2012
公(發)布日期 101-12-19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797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2、59 條條文;並增訂第 104-1 條條文
第 52 條 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
一、休閒及文化活動。
二、體育活動。
三、公共資訊無障礙。
四、公平之政治參與。
五、法律諮詢及協助。
六、無障礙環境。
七、輔助科技設備及服務。
八、社會宣導及社會教育。
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之服務。
前項服務措施屬付費使用者,應予以減免費用。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共資訊無障礙,係指
應對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等設施者,提供視、聽、語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
、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前項輔助及補助措施之內容、實施方式及管理規
範等事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除第三款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
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內容及實施方式制定實施計畫。
第 59 條 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
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
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第 104-1條 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予以警告;
經警告仍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公告其事
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
參考網址: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89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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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0.151.175
1F:→ h210045:終於有法可罰了,不然真的是參考用法條 12/22 08:10
2F:→ tphg:那也要看違法的負責人在不在意被罰耶...QQ 12/22 09:42
3F:推 hoodia:推!! 12/22 11:19
4F:→ moonsky:好。 12/22 12:53
5F:推 sampsonhugh:那麼電影城是否也算? 12/22 12:59
6F:→ luckystar777:推 12/22 18:09
7F:推 upingo:推 樓樓上 電影 大多有半價了 12/23 00:39
8F:→ luckystar777:義大該半價了,不然我沒有一項能玩 12/23 01:01
9F:→ miwako:我有疑問是電影院主管機關算誰?? 縣市政府嗎?? 12/23 01:33
10F:→ h210045:義大有半價阿,不過之前有段時間我都用義大學生證去買 12/23 12:10
11F:→ h210045:更便宜,不過現在沒了。而且我覺得不值得 12/23 12:10
12F:推 hoodia:其實很多電影城都有所謂的優惠票,但都沒有明顯公告!! 12/23 22:32
13F:→ hoodia:不是要詢問,就是得在網路上訂票&看公告才瞭解! 12/23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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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F:→ eagle0124:不過只能現場櫃檯出示證明購買,網路訂票目前不提供, 12/30 17:10
17F:→ eagle0124:建議打去他們客服問一下喔! 12/30 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