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zman (...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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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資訊] 身權法最新修法 三讀通過
時間Fri Nov 30 14:59:14 2012
http://www.enable.org.tw/magz/detail.php?id=166
歷經多次向立委遊說、與政府各相關部門協調、討論,立法院終在100年1月10日三讀修正
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本次修法為了感謝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劉建國
召委、陳節如委員等委員的大力協助,殘盟與身障團體並於1月18日舉辦『身權法三讀通
過感恩茶會』。會中,多名身障代表分別獻花給陳節如、劉建國、管碧玲、涂醒哲等人,
感謝他們對身權法三讀修正通過的付出。
本次修正重點有以下五項:
1.排除定額進用單位,其職務應經過職務分析:
於第38條增列,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之單位,其職務應經職務分析,可避免
用人單位僅以身心障礙為理由而不予進用。
2.訂定有關視障者之就業促進與轉業輔導措施:
因應大法官釋字第649號函,於條 文中增列多項針對視覺障礙者之就業促進與轉業輔導
措施,如於第32條增列教育部應積極鼓勵輔導大專校院開辦按摩、理療按摩或醫療按摩相
關科系;
第46條修正為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輔導、補助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與理療按摩工作,而醫
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
從事按摩工作;增列第46條之1,政府及公營事業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電話值機人
數在10以上者,其進用視障者應達10分之1以上;增列第60條之1,各縣市政府應辦理視障
者生活及職業重建服務;增列第69條之1各級政府應輔導視障者設立以從事按摩為業務之
勞動合作社。
3.增訂自立生活服務:
於第50條個人照顧服務條文中,強調應提供身心障礙者所需之個人支持與照顧,以促進
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並增列一款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4.各級政府均有促進身障者社會參與之責:
第52條有關促進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修改為各級及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並明定第三款公共資訊無障礙之定義。對於各單位應如何辦理
促進身障者社會參與之服務,也增列應擬定相關辦法或實施計劃,避免此條淪為形式化。
5.交通無障礙:
於第53條增列航空業者不得拒載身障者,有關大眾運輸無障礙設置辦法則應由中央交通
主管機關分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章節定之;第58條修改為大眾運輸工具優待
措施不得有設籍之限制,且增列若航空業者要求身障者需有人陪伴共同飛行,不得向陪伴
人收費。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之增訂與修正已於2月1日以總統令:
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7951號公告。
詳細條文內容可至
e 能網(資源e能找/法令/綜合)查詢:
http://www.enable.org.tw/res/detail01.php?id=135
或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查詢: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7025/ch09/type10/gov80/num26/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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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gigihh:這不是已經修一陣子了嗎? 11/30 19:05
2F:→ h210045:我對視障者工作機會那邊有異議,被說得視障者只能做按摩 11/30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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