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selook (幸福要懂得耕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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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轉錄] [新聞] 年賺百萬 伊甸:時薪70算不錯
時間Mon May 31 15:55:14 2010
sorry..本文吃光光..
以下節錄一些推文,大家可以再思考看看,就當做拋磚引玉~~
: → jdwreck:社會大眾需要做的事嗎? 接受所有的身心障礙者吧~~? 05/29 23:58
: → jdwreck:我也不知道 社會大眾要做什麼~~ 這問題太深遠了... 05/29 23:58
身障福利政策之所以符合公共利益,最大的原因就在於:
「人人都是潛在的受益者」;沒有人敢打包票,「身心障礙」的標籤
那天不會貼在自己或家人的頭上。如果還要繼續抱持「二分法」的思維,
一旦事到臨頭,就不要抱怨社會歧視。
: → jdwreck:雇用喜憨兒他們也是有事情可以做的~ 只是凡事都需要一般人 05/29 23:59
: → jdwreck:協助 進行再確認的工作~~ 非常不容易的~~ 05/29 23:59
這就是「無用之用」呀。大家想一想,為了服務身障者,創造了多少職缺?
創造了多少一般人(或稱為專業人員)的就業機會?相對也創造了多少產值?
對於某些社服工作來說,要說身障者是「衣食父母」,也不為過。
: 推 caselook:請教原po,您認為「產能核薪」是好的制度嗎? 05/30 13:02
sorry..容我打破一個小小砂鍋,請教原po,對於產能核薪的看法
究竟是如何呢?
: → vicke:真的要問起來 有哪個政策或制度符合公平正義了? 05/31 10:21
: 推 caselook:請問樓上,對於所謂的「公平正義」如何下定義? 05/31 11:03
: → vicke:樓上沒有定義嗎?不然怎麼會說這個制度是否符合公平正義? 05/31 11:49
公平正義是大哉問,也不是個人說了算。但依據學者通說,可簡述如下:
一、「公」=公共利益原則:
早期學說,認為「多數人最大的利益」就是「公益」;近年則主張
「質量綜合論」;認為只要符合憲法或法律認可之價值標準,縱然是少數人
獲益,也是符合公共利益原則。
二、「平」=平等原則,衡平原則,反歧視原則,禁止恣意原則:
平等原則的基本解釋,就是「相同的事件應做相同的處理」。「非有
法律上的原因,不能有差別待遇」。行政專業人員在處理事情時,不能因
個人的主觀好惡而恣意妄行,甚至歧視的行為。
三、「正」=正當性,包括「權力正當性」「民主正當性」「契約正當性」等等。
簡單的說,權力的正當性來自於「契約的正當性」,契約的正當性則建立在
「民主的正當性」上。陳樹村法官說過一句話:「專業是一種獨裁」。行政權力
在專業領域下,應如何防止法律效果的弱化?
換言之,如何避免專業的行使變成單向的獨裁,就在於檢視是否具備「正當性」。
四、「義」=義務論,「道德三命題」
康德提出的義務論,基本假設為「道德三命題」;
命題一:有道德價值的行為必須是因義務而為。
命題二:一個因義務而為之行為,其道德價值不在於此行為所達成之目的,
而在於決定此行為的準則。
命題三:義務是尊敬法則的必然行為。
當產生「義務衝突」時,必會陷入「道德兩難」的困局。
: 推 more6:我不知道身權法的精神在哪,但是把應該是社政單位的庇護改成 05/31 13:54
: → more6:勞政,在用精神去看待這件事情,並沒有覺得合適 05/31 13:56
那我們再轉貼一下身權法第一條,開宗明義: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
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
對照一下上面的「公平正義」:
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公共利益原則
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平等及正當性原則
(羅爾斯正義論之機會平等原則)
促進其自立及發展=國家社會之義務
所以,身權法的立法宗旨是全然符合公平正義原則的。
: 推 more6:社福單位若要支持這些庇護職員,用產能去看待或許不適合 05/31 13:58
: → more6:以營利角度來看,他們是沒有很大的產出 05/31 13:58
: → more6:若以支持性的角度去看待身心障礙員工,在加上機構並沒太多盈 05/31 14:00
: → more6:餘回歸到自己的母機構,有給薪資我都覺得合理 05/31 14:01
: 推 caselook:盈餘分紅是營利事業的遊戲規則,如此看來,庇護工場歸勞 05/31 14:06
: → caselook:委會主管,似乎也沒有什麼不妥。 05/31 14:06
我們再回來翻身權法第四十條第二項: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
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
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值得注意的是: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是「得」而不是「應」喔。
產能核薪的概念,其實是源於20世紀初科學管理學派之父--Tayler的主張,
Tayler主張「論件計酬」,提倡「動作研究」,把工人當機器看待。
社服工作者如果也和資本家一樣,把所謂的「產能」奉為圭臬,那還要談
什麼「企業的社會責任」?更不要說「道德三命題」了。
庇護就業之身障者,其薪資係與進用單位「雙方議定」的喔。
這個「雙方議定」,就是前文所提到的「契約正當性」。這個正當性的存在,
使得「專業的評量權力」不能恣意而行,其目的在於落實「康德義務論」中
的「道德三命題」。
所以說,論起身權法的初衷,確實是符合公平正義原則的。
至於為什麼會玩成這樣?
『命題三:義務是尊敬法則的必然行為。』
可惜,眾口爍金所尊敬的「法則」,不是身權法的公平正義,
而是資本主義的「營運預備金」。
純就觀念來說,黑與白是截然不同的,只不過,現實世界是灰色的而已。
真希望身障者的權益能夠多那麼一點點彩色。
「身障者的人生,是灰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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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種不花錢的布施,施比受更有福..^^
一、和顏施:和顏悅色的待人。 二、言施:言語鼓勵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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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察施:察覺他人所需並幫助他。 ----轉載自--http://ppt.cc/k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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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7.65.229
1F:→ vicke:你說的很理想 問題是越理想的原則 一旦落到現實上 05/31 16:07
2F:→ vicke:受到的衝擊就越大 身障者的存在的確提供了不少工作機會 05/31 16:07
3F:→ vicke:不過老實說 個人其實不太贊成庇護工廠的存在 05/31 16:08
4F:→ vicke:要如何讓低產能的身障者適應及融入這個資本社會? 05/31 16:10
5F:→ vicke:除了繼續讓一般常人以「服務身障者」為名 行「斂財」之實 05/31 16:11
6F:→ vicke:鑽這種漏洞外(非指所有社福人員,而是指制度上的缺失) 05/31 16:12
7F:→ vicke:除了持續道德勸說外 還真難想到讓一個機構願意不計成本、 05/31 16:12
8F:→ vicke:還願意永續經營一個低產能的工場 05/31 16:13
9F:→ vicke:熱情也是會燒完的 05/31 16:13
10F:→ vicke:某個方面來說 不就是因為立法者太「理想」才使得立的法無法 05/31 16:14
11F:→ vicke:實施或是扭曲嗎? 05/31 16:14
12F:→ caselook:其實沒什麼崇高理想,回歸「契約正當性」就好了呀。 05/31 16:16
13F:→ delfine:我也贊成純粹社會福利的日間照顧性質 05/31 17:18
14F:→ delfine:要不然就是訓練與勞動分開,在同一個系統中會有目的性矛盾 05/31 17:20
15F:→ vicke:一個(交易)契約如果只剩下正當性 而對簽約任一方無利益的 05/31 20:14
16F:→ vicke:話 基本上大概沒有人會去簽這個契約 這個契約再公平都沒用 05/31 20:15
17F:→ vicke:對一個需服務身障者又得兼顧營利的「場所」 如果跟身障者 05/31 20:16
18F:→ vicke:之間的契約無法讓這個「場所」有利益 那這個契約就不會成立 05/31 20:16
19F:→ vicke:反之 如果這個場所能有利益 簽約的一方是不是身障者都沒差 05/31 20:17
20F:→ vicke:(就會變成一般營利的公司行號) 05/31 20:17
21F:→ vicke:現實是:如果「公平」這一件事不會讓一個人得到利益 那麼 05/31 20:19
22F:→ vicke:那個人就不會主張公平 如果不會讓多數人得益 多數人就不會主 05/31 20:19
23F:→ vicke:主張公平 現在我們能比以前相對公平 是以前的多數人跟少數 05/31 20:20
24F:→ vicke:既得利益者抗爭折衝而來的 不是天生就有的 05/31 20:21
25F:→ caselook:樓上,如果社福機構全改為國營,會如何?效率會更高嗎? 05/31 23:52
26F:推 jdwreck:不好意思我不了解c大所謂二分法的原則為何? 06/01 00:11
27F:→ jdwreck:社會現在就是有岐視 但又如何? 身障者依舊是身障者~ 06/01 00:12
28F:→ jdwreck:或許那些不會上PTT的障礙者 也不會去想到那麼多事情~ 06/01 00:13
29F:→ jdwreck:限制就是限制 我們能做的 僅是盡量打破限制 去做到更好~ 06/01 00:13
30F:→ caselook:樓上,社會大眾"接受"身障者;觀念上已失去同理心。 06/01 00:14
31F:→ jdwreck:我在文章上提的"現實" "限制" 是永遠存在的~ 06/01 00:14
32F:→ jdwreck:我的語文能力不好~ 但我的意思是 不要岐視 僅此而已 06/01 00:15
33F:→ caselook:歧視身障者是病態而不是常態,是社會教育不足的問題。 06/01 00:15
34F:→ jdwreck:如果要從用詞譴字中去判斷一個人的意思我恐怕無法表達很好 06/01 00:16
35F:→ jdwreck:所以社會大眾才需要"教育"不是嗎? 06/01 00:17
36F:→ caselook:所以要告訴社會大眾,身障是不得已的,人人有機會。 06/01 00:18
37F:推 jdwreck:這件事教育早就已經不斷的在教 不斷的在做了~~~ 06/01 00:19
38F:→ jdwreck:但除了要教育社會大眾之外 身障者自己也必須努力~ 06/01 00:19
39F:→ jdwreck:這是一體兩面的事情~ 與其一直要求別人 不如要求自己~ 06/01 00:20
40F:→ vicke:如果國營企業效率高的話 就不會一堆國營企業改成民營了 06/01 00:27
41F:→ vicke:當公務員是最有保障的 可是也因為這樣產生了效率不彰等弊病 06/01 00:28
42F:→ vicke:改成國營就跟現在的庇護工廠沒兩樣 花的成本只會更高吧 06/01 00:29
43F:→ vicke:不只不能拒絕身障者 連效率不佳的社工都不能辭退哩 06/01 00:29
44F:→ caselook:同意樓上,既然民營較有效率,盈虧自負也是合情合理的吧. 06/01 08:28
45F:→ caselook:jd大,身障者要努力,但要如何努力? 06/01 08:30
46F:推 more6:民營者跟社福單位不一樣,她又不是社會企業,應該不適和相題 06/01 08:42
47F:→ more6:並論吧! 06/01 08:42
48F:→ more6:要如何努力,除了靠自身以外,就是團結摟,許多法案不也是身 06/01 08:43
49F:→ more6:障者,協同許多身障機構,走上街頭抗爭而來 06/01 08:44
50F:推 jdwreck:case大 您也是一位身障者 您應該比我還要知道 身障者應該 06/01 08:46
51F:→ jdwreck:如何去努力吧? 您的障礙也沒有傷到智力~ 應該更可以替智能 06/01 08:46
52F:→ jdwreck:障礙者 去想一些 更能夠讓他們薪水提高的方式 不是嗎? 06/01 08:47
53F:→ caselook:努力是自發的行為,外人只能激勵,社服人員的工作,不正 06/01 08:49
54F:→ caselook:是在做輔導和激勵嗎?如果專業社服人員都覺得很難,無敵 06/01 08:50
55F:→ caselook:難,你要叫這些身障弱勢中的弱勢者要怎麼「努力」? 06/01 08:51
56F:推 jdwreck:所以 我們的工作 就是不斷的在輔導和激勵 就這樣子而已. 06/01 08:51
57F:→ jdwreck:難道你覺得 所謂的社工/特教師/職評員完全都是坐領乾薪嗎? 06/01 08:52
58F:推 more6:我真的覺得,難跟弱勢者要怎樣努力,是兩件事情 06/01 09:40
59F:→ more6:無法讓每個人都知道社工在做什麼,也沒辦法保證每個社工都是 06/01 09:41
60F:→ more6:優秀的人員,但是真的很多社工人員離開的原因是自責、是責怪 06/01 09:42
61F:→ more6:自己無法在給個案更多,資源就這樣,組織架構也這樣 06/01 09:42
62F:→ more6:當社工每天花至少12小時在工作上,誰看到了 06/01 09:42
63F:→ more6:要怎麼努力,很多時候也不是因為社工覺得困難或不困難 06/01 09:45
64F:→ more6:弱勢者就會提高自身的能力,很多時候是弱勢者自己本身的因素 06/01 09:46
65F:→ more6:環境、家庭、經濟,等等許多因素,並不單單只有社福人員的努 06/01 09:46
66F:→ more6:力,就能改變,所以,我覺得這是兩件事情 06/01 09:47
67F:→ caselook:那麼回到原點,職評是替罪羔羊,兩位同意嗎? 06/01 10:21
68F:推 more6:替誰的罪 06/01 10:33
69F:→ caselook:被社會質疑,新聞羞辱的罪。 06/01 10:48
70F:推 more6:嗯,我沒有同意這部份,我覺得新聞與社會常常不客觀 06/01 10:58
71F:→ more6:但也不能完全說 職業評量沒有錯 06/01 10:58
72F:→ caselook:職評有什麼錯? 06/01 12:47
73F:→ vicke:既然C大說努力是自發的行為 那就與社服人員更加無關啦 06/01 13:24
74F:→ vicke:是身障者不「自發努力」嘛 社服人員也只能在旁激勵啊 06/01 13:24
75F:→ vicke:另外 社福團體是非營利機構 不等於「民營」 06/01 13:25
76F:→ vicke:要社福團體支撐得下去 要不就是政府補助 要不讓他們營利 06/01 13:25
77F:→ vicke:要人家非營利又要人家自負盈虧 哪有這麼好的事 06/01 13:26
78F:→ vicke:那要不讓社福團體營利啊 這樣他們就能自負盈虧了 06/01 13:27
79F:→ vicke:那社福團體就跟一般公司沒兩樣 會變成以營利為主 06/01 13:27
80F:→ vicke:這樣就跟沒社福團體是一樣的意思 再說 要讓這些庇護工廠或是 06/01 13:28
81F:→ vicke:單位機構都變成那樣 只怕第一個跳出來抗議的就是身障者 06/01 13:28
82F:→ vicke:以「服務」之名行「斂財」之實的 可不是只有一般常人啊 06/01 13:29
83F:→ vicke:從中獲得利益的身障者也不少哪 06/01 13:29
84F:→ caselook:合法設立的社福機構,政府沒有補助嗎?社會大眾的捐款呢? 06/01 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