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chdindon (小叮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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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請問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相關問題
時間Fri Mar 5 21:58:46 2010
請問國民年金法第34條第2款之期間認定問題
(法條參照如下)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依其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
百分之一點三之月給付金額。
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數額如低於基本保障新臺幣四千元,且無下列各款情
形者,得按月發給基本保障至死亡為止:
一、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二、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該期間之保險費有應繳納而未繳納情形。
三、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依前項規定請領基本保障者,其依第一項計算所得數額與基本保障之差額
,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對於第2項第2款規定期間有些疑慮
請問如果98年6、7月份之保險費 繳費截止日為98年09月30日
逾期在98年11年15日才繳納
請問重度障礙應該在下列哪個時間點算起前一年,才能選擇第2項規定4000元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1、99年7月
2、99年9月
3、99年11月
先謝謝各位大大的回答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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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241.32
1F:推 ting69:直接問鄉鎮區公所比較清楚吧 03/05 23:00
3F:→ sichdindon:謝謝大大回答,不過還是不解如果身心障礙年金逾期補繳 03/06 10:06
4F:→ sichdindon:如原文所述於11月15日才繳納 ,那還有第2項第2款的請領 03/06 10:07
5F:→ sichdindon:資格4000元嗎? 03/06 10:07
6F:→ sichdindon:第2款多打,抱歉..想問說已經補繳了,逾期未繳還有影響? 03/06 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