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chdindon (小叮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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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请问身心障碍年金给付相关问题
时间Fri Mar 5 21:58:46 2010
请问国民年金法第34条第2款之期间认定问题
(法条参照如下)
身心障碍年金给付,依其保险年资计算,每满一年,按其月投保金额发给
百分之一点三之月给付金额。
依前项规定计算所得数额如低於基本保障新台币四千元,且无下列各款情
形者,得按月发给基本保障至死亡为止:
一、有欠缴保险费期间不计入保险年资情事。
二、发生保险事故前一年期间,该期间之保险费有应缴纳而未缴纳情形。
三、领取相关社会福利津贴。
依前项规定请领基本保障者,其依第一项计算所得数额与基本保障之差额
,由中央主管机关负担。
对於第2项第2款规定期间有些疑虑
请问如果98年6、7月份之保险费 缴费截止日为98年09月30日
逾期在98年11年15日才缴纳
请问重度障碍应该在下列哪个时间点算起前一年,才能选择第2项规定4000元之身心障碍年金给付
1、99年7月
2、99年9月
3、99年11月
先谢谢各位大大的回答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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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4.241.32
1F:推 ting69:直接问乡镇区公所比较清楚吧 03/05 23:00
3F:→ sichdindon:谢谢大大回答,不过还是不解如果身心障碍年金逾期补缴 03/06 10:06
4F:→ sichdindon:如原文所述於11月15日才缴纳 ,那还有第2项第2款的请领 03/06 10:07
5F:→ sichdindon:资格4000元吗? 03/06 10:07
6F:→ sichdindon:第2款多打,抱歉..想问说已经补缴了,逾期未缴还有影响? 03/06 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