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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Sales 板看板使用規範 2017年07月18日 公告 2017年07月19日 施行 第零章、總則 第 00 條 (立法目的) 為維護使用者權益,提供優良傳直銷技術討論區,依《板主權力義務規範》與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制定 DirectSales 板看板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法)。 第 01 條 (法律優位) 本法未盡事宜之處,從本組、本群組、及本站各部規範,及本板公告之特別辦法。 第 02 條 (名詞定義) 本板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板:謂 DirectSales 板 二、本板宗旨:謂多層次傳銷與直銷相關學術議題之討論。 三、多層次傳銷:謂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 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 四、直銷:謂以面對面且非定點之方式,銷售商品和服務。 五、層壓式推銷:謂僅以介紹他人加入會員而從其繳納之費用內賺取傭金, 而無提供任何實體商品或服務之推銷行為,又稱老鼠會、金字塔式行銷。 六、已完成報備名單:謂 https://www.ftc.gov.tw/fair/report/report_13.aspx 中所列舉之名單。 七、使用者:謂發言帳號之持有者。 八、多重帳號:謂一名使用者持有多於一個帳號者。 九、共用帳號:謂多名使用者使用過同一個帳號者。 十、板主群:謂板主名單之二分之一以上者。 十一、文章:以發表文章功能發表之獨立文章,含標題、本文、簽名檔,以篇計。 十二、推文:以推薦文章功能發表之留言文字,以條計。投票意見亦視為推文。 十三、回覆:謂以回應功能發表之文章者。 十四、轉錄:謂以轉錄功能轉貼他板文章或信件於本板者。 十五、分類標籤:謂文章之標題中,第一組半形中括號內之文字。 十六、警告:謂違規情節輕微,正式記錄違規而無實體處罰者,有效期為一年。 十七、水桶:謂單板禁止發言權者。 十八、退文:謂刪除並退回文章,記錄退文數目者。 十九、黑名單:謂於本板永久無發言權之使用者。 二十、一日:謂自零時零分起,至二十三時五十九分止,始計一日。 二十一、日數:一週以七日計、一月以三十日計、一年以三百六十五日計。 二十二、字數:每一繁體中文字或一英文單字計一字,其餘字元均不計數。 二十三、上級看板:謂本板所屬之小組、群組之組務看板及本站站務看板。 第 03 條 (板主權限) 本板板主權限如下: 一、設定文章保留、結案或終止回應。 二、將文章收錄、收錄文摘或置底。 三、變更文章標題。 四、設定水桶名單。 五、刪除文章或推文。 六、退回文章。 七、任免小板主。 八、發表公告文章。 九、舉辦記名或不記名投票。 十、舉辦樂透。 十一、公告本板拒絕提供服務之使用者。 十二、其他經本站、本群組、本組規定中明定之事項。 板主得依看板管理需求,隨時公告特別處理辦法,其效力優於本板使用規範。 板主應依本站、本群組、本組及本板規定行政。 第 04 條 (法律保留) 本法,牴觸中華民國法律、本站、本群組、本組規定者,無效。 本法,牴觸本板公告之特別辦法者,無效。 前二項所稱之牴觸,應由該管理職解釋之。 第 05 條 (罪刑法定)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板有明文公告者為限。 行為後規定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規定。但行為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第 06 條 (默認同意) 於本板發言者,視為同意本板使用規範。 使用者不因其不知本板使用規範而不罰。 使用者不因其連線時所使用之軟硬體設備問題而不罰。 第一章、文章規範 第 07 條 (標題相關規範) 發文時應在標題填上分類標籤,僅能發表本條第四項的各款分類,不得自創分類。 分類錯誤者,板主得逕行變更標題,或設定結案並要求於一定時間內改善。 轉錄之文章,應變更標題至正確之分類標籤。 本板發文分類如下: 一、[閒聊]:與本板宗旨相關之任何閒聊。 二、[問題]:與本板宗旨相關之問題討論。 三、[心得]:與本板宗旨相關之心得分享。 四、[自介]:從事傳銷業者之自我介紹。 五、[資訊]:傳銷公司之資訊介紹或說明會消息之發佈。 六、[新聞]:與本板宗旨相關之新聞。 七、[詐騙]:警示特定傳銷公司之不當行為。 八、[檢舉]:依本板《檢舉申訴申請管理辦法》發表之檢舉文章。 九、[公告]:板主或相關管理人員發表公告。 顯然故意分類錯誤者,視為違反第八條第三項。 發表第四項第四款文章者,應以發表者ID為標題。 發表第四項第五款文章者,應以公司全名為標題。 發表第四項第六款文章者,應以原文標題為標題。 發表第四項第七款文章者,應以公司全名為標題。 發表第四項第八款文章者,應以被檢舉人ID或檢舉事由為標題。 板主得依實際需求另行訂定不在第四項規定之內的發文分類,並公告之。 經板主變更為非屬第四項分類之文章,視為前項所稱之另行訂定之發文分類。 第 08 條 (文章格式規範) 格式錯誤或缺少應填項目者,板主得設定結案並要求於一定時間內改善。 轉錄之文章,應修改內文至正確之文章格式。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四款文章者,應以本板之預設格式,依以下規定填寫, 缺項應保留空項目名稱: 一、使用者同意聲明:依第三十七條所示之內容。 二、發表者ID。 三、所屬之傳銷公司:最多以三個為限,且均應載於已完成報備名單內。 四、從事傳銷業之時間。 五、其它自我介紹:不得於此項發表含有招募、徵求、交易之訊息或聯絡資訊。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五款文章者,應以本板之預設格式,依以下規定填寫, 缺項應保留空項目名稱,發表之傳銷公司應載於已完成報備名單內: 一、使用者同意聲明:依第三十七條所示之內容。 二、資訊種類:應填「公司資訊」或「說明會」之其中一種。 (一)若為「公司資訊」,則依第三至六款填寫之,並得刪除第七款之格式文字。 (二)若為「說明會」,則依第七款填寫之,並得刪除第三之六款之格式文字。 三、傳銷公司基本資料: (一)公司全名。 (二)公司成立時間。 (三)台灣總公司設立時間。 (四)總公司地址。 (五)總公司電話。 (六)總公司網站。 (七)統一編號。 四、主要產品,得以產品全名或種類表示之。 五、入會費用:應填入會需繳交之金額與所得之權利。 六、晉升制度:應填晉升條件、獎金計算等資訊。 七、說明會: (一)公司全名。 (二)會議名稱。 (三)舉辦日期:應填明確日期。 (四)舉辦時間:應填明確起訖時間。 (五)舉辦地址:應填完整地址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六款文章者,應有下列內容: 一、新聞之來源網址,若超過一行者,應縮網址。 二、新聞之完整原文。 三、發表者自行撰寫之二十字以上個人心得。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七款文章者,應有下列內容,且其中任何專有名詞應以全名表示, 不得以萬用字元或錯字、別字、別名、簡稱等代替之: 一、使用者同意聲明:依第三十七條所示之內容。 二、有不當行為之公司名稱。 三、不當行為之時間、地點、事實之四十字以上簡述。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七款文章者,僅當事公司有層壓式推銷、詐騙等違法行為方得為之 ,且不得有虛偽不實之言論。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款文章者,應具名檢舉人ID、被檢舉人ID、當事文章AID、 檢舉事由、檢附証據等,依本板《檢舉申訴申請管理辦法》為之。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四至八款文章者,均應依預設格式發表,不得自創格式。 第 09 條 (文章與推文規範-有效字數) 不得發表以下內容之文章: 一、空白文:內文空白或僅有預設格式,或自行淨空文章內容者。 二、行數不足:內文以終端機瀏覽時未滿三行者。 三、字數不足:內文扣除引言、預設格式與簽名檔後不足四十字者。 四、內容灌水:內文以過多重複字、贅字湊滿四十字者。 五、挖古文:回覆最後發文時間為三十日之前之文章。 六、無關本板宗旨或顯與本板宗旨關聯性薄弱之文章。 不得發表以下內容之文章或推文: 一、注音文:含有以注音符號代替正常文字者。 二、火星文:以數字、符號、英文字等代替正常文字,以社會通念難理解者。 三、簡體中文:含有簡體中文字。 四、髒話:含有社會通俗認定之不雅字詞,包括但不限於發語詞、辱罵他人家人、 以性行為或性徵或排泄物辱罵他人。 五、藉討論板務之名義影響看板秩序,經本板警告而執意為之者,謂以下情形: (一)含有它板事務,且於本板造成紛爭者,但討論上級看板之事務者不在此限。 (二)含有隱形看板或權限看板之事務者。 (三)討論本板事務時,含有挑釁、引戰、謾罵、誹謗、歧視之文字者。 (四)討論顯非本板應管轄之事務,且於本板造成紛爭者。 六、別名影射:以萬用字元、別字、錯字等表示人名、地名或公司名等專有名詞者, 但若以「某」字代替整個專有名詞者,不在此限。 第一、二項所限制之事項,不包含以下情形: 一、公告文或轉錄之公告文。 二、檢舉、申訴、申請時,作為証據之表示。 三、轉錄、轉貼文章之內容或引用之文獻。 四、人名、地名、商店或單位名稱、商標、商品名等專有名詞。 第 10 條 (文章與推文規範-編輯文章) 不得以編輯文章方式進行下列行為: 一、滅証:檢舉文章結案後,刪除或變更內文中任何資訊, 或詐騙類文章於發表時間七十二小時後,刪除或變更內文中任何資訊。 二、刪改推文:非因過失而刪除推文或變更推文之內容、種類、時間、順序、IP者, 但若經原推文者同意者,或為刪除他人個資、不當連結者,不在此限, 此情形僅得刪除整條推文。 前項之行為,若於發表或轉錄文章日起算超過七日而為之者,得以故意論之。 第 11 條 (文章與推文規範-文字用語) 不得於文章、推文內對特定使用者挑釁、引戰、謾罵、誹謗。 不得於文章、推文內對不特定使用者挑釁、引戰、謾罵、誹謗。 不得於文章、推文內對特定族群挑釁、引戰、謾罵、誹謗、歧視。 回覆文章或推文中,含有不指名之挑釁、引戰、謾罵、誹謗者,視為違反第一項, 但原文顯然引起爭議,可受公評者,不在此限。 以控制碼對他人ID挑釁、引戰、謾罵、誹謗者,視為違反第二項。 以推文吵架者,經板主制止而不聽勸告者,當事兩造皆視為違反第二項。 第 12 條 (文章額度規範) 第七條第四項第一、二、三、六、七款文章,每一帳號每日僅得各自發表一篇。 第七條第四項第四款文章,每一帳號僅得發表一篇。 第七條第四項第五款文章,每一帳號任意二篇應間隔三十日以上。 同一公司同一資訊種類之第七條第四項第五款文章,任意二篇應間隔三十日以上。 本條第一至三項,若因系統故障、操作失誤等理由,致使誤發者, 應於發表文章後六小時內,依本板《檢舉申訴申請管理辦法》申請刪除文章。 前項之行為,經板主同意者,該發表之文章不計入第一、第二項所規定之額度。 第 13 條 (轉錄文章) 非經原作者同意,不得轉錄他板文章至本板,或轉錄本板文章至他板。 非經原作者同意,不得轉錄私人信件與水球至本板。 第一、二項之行為,若為檢舉、申訴、申請之証據表示者,不在此限。 第一、二項之行為,若為轉錄至上級看板者,不在此限。 不得轉錄無關本板宗旨之文章,但轉錄本站公告者不在此限。 以其它形式,包括但不限於複製貼上、截圖呈現等方式轉貼文章,視為轉錄文章。 轉錄之文章,除轉錄本站公告或上級看板之公告以外,均受第十二條文章額度之限制。 第 14 條 (討論內容限制) 發表文章或推文者,不得有以下內容: 一、討論之傳銷公司未載於已完成報備名單內者。 二、討論之傳銷公司已載於已完成報備名單內,但完成報備未滿三年者。 三、討論層壓式推銷行為。 四、討論犯罪行為或其它違反本國法令之行為。 五、討論無實體商品之傳銷行為,謂以下情形: (一)無商品之服務類傳銷。 (二)廣告商服務類傳銷。 (三)旅遊類傳銷。 (四)電信類傳銷。 (五)遊戲電競類傳銷。 (六)生前契約類傳銷。 (七)博奕類傳銷。 (八)其它經本板認定為不當傳銷內容者。 六、於同一篇文章討論或比較二間以上傳銷公司者。 七、宣傳特定傳銷公司或特定產品之好處,或打擊特定傳銷公司者。 八、於本板招募人員、徵才、求職者,或發表含有聯絡資訊、徵求意圖之文字者。 九、討論無關本板宗旨之內容者,謂以下情形: (一)交易行為:交易、租賃、借貸、行銷。 (二)市調行為:問卷、訪談、座談會。 (三)機率行為:抽獎、賭博、保險。 (四)投票連署:投票、連署,或掛名簽署文件者。 (五)提供憑據:徵求發票、收據等單據者。 (六)提供帳號:徵求任何網站之帳號之共用、借用或移轉,或代為申請帳號者。 (七)徵求志工。 (八)創業討論。 十、因故意或過失,發表顯然違背客觀事實或經科學驗証之言論。 十一、其它經本板認定為不當文章或推文內容者。 第一項所限制之事項,不包含以下情形: 一、發表公告文或轉錄之公告文。 二、發表檢舉文時,作為証據之表示。 三、警示性質之文章。 四、單純提問合法性與否之文章。 第二項第三、四款之情形,若其下推文或回覆文章之討論顯然悖離原文意旨者, 該推文或回覆文章視為違反第一項。 第 15 條 (重大違規) 稱重大違規者,謂以下情形: 一、張貼張爸連結、王浩宇或ipobar連結、黃仁傑或台大公道伯團隊連結者。 二、發表於本板之文章構成Cross-Post違規要件者。 三、發表無關本板宗旨之廣告或商業廣告之資訊或連結者,但証據之表示不在此限。 四、利用本板文章不當增加Ptt幣或有效文章數值。 五、製造或散佈不實之謠言,經查証屬實,本板認定達違規標準者。 六、違法行為之教學或違反善良風俗與破壞公共秩序者。 七、偽造証據,意圖使他人受懲戒處分者。 八、嚴重影響本板業務者,謂以下情形: (一)洗板:同一使用者於同日內發表三篇以上無關板旨、無意義或內容相同之文章 ,或發表連續五條以上無關原文、無意義或內容相同之推文者。 (二)張貼病毒、色情、恐怖、噁心連結者。 (三)非本板板主、本群組直屬組長、群組長、本站站長,發表分類標籤為公告、 回覆公告或字形、字音、字義類於公告之文章。 (四)愚弄板眾:於標題、內文等偽造回覆文章、轉錄文章、文章或推文被刪除等 系統訊息、變更轉錄公告文章之內容、文章篇幅之百分之八十以上為空白者。 (五)偽造他人推文者。 (六)任意使用記名公投及活動聯署選項。 (七)挑釁本板規範,謂以下情形: 1、公開明示欲求處罰而故意違反本板規範者。 2、明知違規行為而故意為之者。 3、同一使用者違反同一規定多次,經本板屢次警告而執意為之者。 4、故意重複檢舉已結案之案件者。 (八)未經同意公開第三人之個人資料者,但若為避免緊急危難者不在此限。 (九)違反本板《檢舉申訴申請管理辦法》情節重大者。 (十)以多重帳號違反第十五條各項規定者。 (十一)其它經本板認定為嚴重影響本板業務之行為者。 九、其它經本板認定為重大違規者。 第二章、罰則 第 16 條 (刪除處分) 違反第七至十條者,原文得予以刪除。 違反第十一至十五條者,原文應予以刪除。 推文違規者,板主得刪除違規推文,但違反本板以致於第三人有重大危害者, 板主應刪除違規推文。 文章或推文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或《使用者條款》,本板未盡事宜者, 板主得刪除文章或推文。 文章或推文內含有第三人之個人資料者,板主得視情況刪除之。 第 17 條 (水桶處分) 違反第七至九條者,得予以水桶。 違反第十至十三條,應予以水桶。 違反第十四、十五條者,應予以水桶。 第 18 條 (退文處分) 違反第十至十五條者,得予以退文。 同一使用者違反同一規定三次以上者,得予以退文。 前二項之情形,若上級或特別辦法另有規定者,或嚴重破壞看板秩序者,應予以退文。 第 19 條 (水桶日數) 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之水桶,為七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之水桶,為三十日以上、三百六十五日以下。 第十七條第三項所稱之水桶,為一百八十日以上,至系統上限限制者, 但若上級或特別辦法另有規定者,或嚴重破壞看板秩序者,不得低於三百六十五日。 第 20 條 (加重處分) 一年內曾違反本法者,得加重水桶日數二分之一。 以多重帳號違規者,全部帳號水桶日數為最長判決日數之二倍。 同一使用者違反同一規定三次以上者,視為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一目。 第 21 條 (警告處分) 違反本板板規第七至十四條,情節輕微者,得記予警告。 警告應公告,得同時併予七日以下水桶。 警告期為三百六十五日,警告期內違反本板板規者,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處分。 第 22 條 (黑名單處分) 同一使用者故意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累計三次以上,情節重大者, 經本板全部板主同意後,得公告列入本板黑名單。 遭列入本板黑名單者,本板設定水桶至系統上限,文章全數退文,無法退文者刪除之。 發言過之帳號全數依本板板規第三十條辦理。 第三章、板務施行辦法 第 23 條 (處分應公告) 本板使用規範或其他特別辦法,非經板主公告者,無效。 水桶、退文應經板主公告,方得設定。 若因事態緊急等事由而先行處分者,最遲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補發公告。 第 24 條 (檢舉規範) 檢舉違規行為,應依本板《檢舉申訴申請管理辦法》,於本板具文提出, 以信件、水球或其它方式為之者,得不予受理。 檢舉期為行為終了日後十四日內,超過者期限者得不予受理,但若經本板自行發現者, 不在此限。 本板板規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四項、第十三條第一、二項、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五、八目,非經當事人檢舉者,應不予受理。 本板板規第十一條第二、三、五項,應由五名使用者聯名檢舉,始受理之。 前二項之規定,若經本板認定顯然嚴重影響看板秩序者,不在此限。 第 25 條 (申訴規範) 經本板處分不服者,得於處分公告後七日內,依本板《檢舉申訴申請管理辦法》, 以站內信與原處分板主溝通之,以其它方式為之者,無效。 以站內信與板主溝通申訴者,用詞應適當,不得有挑釁、引戰、謾罵、誹謗等情形, 亦不得發表過多與申訴事項無關之言論,否則視為無效。 站內信與板主溝通者,以一次為限,若仍不服,得逕至上級看板發文申訴。 第 26 條 (申請規範) 使用者向本板申請以下項目: 一、刪除文章。 二、編輯歷史紀錄。 三、被刪除文章之原文。 四、其它得申請項目,經本板公告者。 第一項所稱之申請,非發表或轉錄該文章之帳號提出者,得不予受理。 第一項所稱之申請,應依本板《檢舉申訴申請管理辦法》,以站內信向任一板主提出, 以其它方式為之者,得不予受理。 第 27 條 (板務建議) 本板板務之討論、建議等,應於本板指定區域推文或以站內信與任一板主討論為之。 於本板發表板務建議文,經本板制止而執意為之者,視為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五款。 第 28 條 (查証屬實) 本板板規所稱之查証屬實,謂檢舉者提供相關事証予本板,由板主認定之。 第 29 條 (本板代表權) 本板一般行政處分,經任意一位板主同意即屬有效。 本板之重大變更,應經板主群同意方屬有效。 板主群之定義,從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第 30 條 (多重帳號與共用帳號) 本板多重帳號或共用帳號之認定應依本站《多重帳號管理辦法》處理之。 多重帳號違規者,板主應依規定申請多重帳號查詢,除以下情形: 一、被檢舉之帳號,全數業經帳號部認定為同人持有者。 二、被檢舉之帳號,全數於組務板自行承認為同人持有者。 第 31 條 (板規修訂) 本法之修訂,應經二分之一以上板主同意,並訂定施行日期後公告。 第 32 條 (資格限制) 本板發文限制之變更,應經全部板主同意,公告一週後實施。 本板投票資格限制,應與本板發文限制相同,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33 條 (小板主) 小板主得由板主自行任免。 小板主應於其權限目錄內整理精華文章,並每月整理工作紀錄交予板主。 小板主之獎金,以每一個月一次發放為原則,其獎金之數額依當時公告而定。 第四章、板主 第 34 條 (板主名單) 新增或刪除板主依本群組與本組規定為之。 新增板主之資格為登入次數三百次以上、有效文章二百次以上,在本板有發文權限者。 若為推薦方式產出,應經二分之一以上板主同意。 若為投票方式產出,投票期不得少於七日、得票數或同意票數不得低於二十五票。 若上級看板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35 條 (板主自律) 板主若為當事人者,應由其它板主審理。無其它板主者,由組長代理之。 板主受水桶處分期間,除執行板務外,不得發言。 板主若有嚴重失職者,得經其他全數板主具名至組務板申請仲裁。 第五章、附則 第 36 條 (施行日期) 本板規修訂者,除特別公告外,自修訂公告日起施行。 第 37 條 (使用者同意聲明) 第八條所稱之使用者同意聲明如下: 本人同意並願意遵守現行法律、本站使用者條款、本站各級規定、本板所有規範, 本人願意為本文內容負責,並保証本文內容皆詳盡屬實,若違反相關規範,願受處分。 第 38 條 (縮網址) 本法所稱之縮網址,謂以下網站提供之短網址服務: 一、http://goo.gl/ 二、http://0rz.tw/ 三、http://tinyurl.com/ 發表帶有廣告或紅利性質之縮網址者,視為符合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違規要件。 第 39 條 (看板設定) 本板設定不開放自刪文章。 以終端機以外方式連線者,應自負相關責任。 第 40 條 (廣告行為定義) 於本板發表之文章或推文,有以下情形者,視為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廣告文: 一、宣傳特定公司或產品之好處者。 二、非因公告、檢舉、警示之目的而打擊特定公司者。 三、公開自身之聯絡資訊者,包括但不限於姓名、電話、地址、電子郵件、暱稱、 社群網站帳號、搜尋關鍵字或其它可促成聯絡之方法者。 四、公開表示招募成員、買賣商品、徵求票券、加入特定或不特定公司之意圖者。 修訂紀錄: 2017/07/24 修訂第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7/09/28 修訂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7/10/04 修訂第十四條,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8/09/03 修訂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自公告日起施行。 -- If a card(s) or effect(s) is activating, OR a monster(s) is Summoning, OR a monster declare an attack, except this card: You must pay half of your life; Negate all the activation in this chain except this card, Summoning, OR attack, and if you do, destroy that card(s), then destroy all the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This effect is treated as spell speed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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