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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Sales 板看板使用规范 2017年07月18日 公告 2017年07月19日 施行 第零章、总则 第 00 条 (立法目的) 为维护使用者权益,提供优良传直销技术讨论区,依《板主权力义务规范》与 《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制定 DirectSales 板看板使用规范(以下简称本法)。 第 01 条 (法律优位) 本法未尽事宜之处,从本组、本群组、及本站各部规范,及本板公告之特别办法。 第 02 条 (名词定义) 本板名词定义如下: 一、本板:谓 DirectSales 板 二、本板宗旨:谓多层次传销与直销相关学术议题之讨论。 三、多层次传销:谓透过传销商介绍他人参加,建立多层级组织以推广、 销售商品或服务之行销方式。 四、直销:谓以面对面且非定点之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 五、层压式推销:谓仅以介绍他人加入会员而从其缴纳之费用内赚取佣金, 而无提供任何实体商品或服务之推销行为,又称老鼠会、金字塔式行销。 六、已完成报备名单:谓 https://www.ftc.gov.tw/fair/report/report_13.aspx 中所列举之名单。 七、使用者:谓发言帐号之持有者。 八、多重帐号:谓一名使用者持有多於一个帐号者。 九、共用帐号:谓多名使用者使用过同一个帐号者。 十、板主群:谓板主名单之二分之一以上者。 十一、文章:以发表文章功能发表之独立文章,含标题、本文、签名档,以篇计。 十二、推文:以推荐文章功能发表之留言文字,以条计。投票意见亦视为推文。 十三、回覆:谓以回应功能发表之文章者。 十四、转录:谓以转录功能转贴他板文章或信件於本板者。 十五、分类标签:谓文章之标题中,第一组半形中括号内之文字。 十六、警告:谓违规情节轻微,正式记录违规而无实体处罚者,有效期为一年。 十七、水桶:谓单板禁止发言权者。 十八、退文:谓删除并退回文章,记录退文数目者。 十九、黑名单:谓於本板永久无发言权之使用者。 二十、一日:谓自零时零分起,至二十三时五十九分止,始计一日。 二十一、日数:一周以七日计、一月以三十日计、一年以三百六十五日计。 二十二、字数:每一繁体中文字或一英文单字计一字,其余字元均不计数。 二十三、上级看板:谓本板所属之小组、群组之组务看板及本站站务看板。 第 03 条 (板主权限) 本板板主权限如下: 一、设定文章保留、结案或终止回应。 二、将文章收录、收录文摘或置底。 三、变更文章标题。 四、设定水桶名单。 五、删除文章或推文。 六、退回文章。 七、任免小板主。 八、发表公告文章。 九、举办记名或不记名投票。 十、举办乐透。 十一、公告本板拒绝提供服务之使用者。 十二、其他经本站、本群组、本组规定中明定之事项。 板主得依看板管理需求,随时公告特别处理办法,其效力优於本板使用规范。 板主应依本站、本群组、本组及本板规定行政。 第 04 条 (法律保留) 本法,抵触中华民国法律、本站、本群组、本组规定者,无效。 本法,抵触本板公告之特别办法者,无效。 前二项所称之抵触,应由该管理职解释之。 第 05 条 (罪刑法定) 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本板有明文公告者为限。 行为後规定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规定。但行为後之规定有利於行为人者, 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规定。 第 06 条 (默认同意) 於本板发言者,视为同意本板使用规范。 使用者不因其不知本板使用规范而不罚。 使用者不因其连线时所使用之软硬体设备问题而不罚。 第一章、文章规范 第 07 条 (标题相关规范) 发文时应在标题填上分类标签,仅能发表本条第四项的各款分类,不得自创分类。 分类错误者,板主得迳行变更标题,或设定结案并要求於一定时间内改善。 转录之文章,应变更标题至正确之分类标签。 本板发文分类如下: 一、[闲聊]:与本板宗旨相关之任何闲聊。 二、[问题]:与本板宗旨相关之问题讨论。 三、[心得]:与本板宗旨相关之心得分享。 四、[自介]:从事传销业者之自我介绍。 五、[资讯]:传销公司之资讯介绍或说明会消息之发布。 六、[新闻]:与本板宗旨相关之新闻。 七、[诈骗]:警示特定传销公司之不当行为。 八、[检举]:依本板《检举申诉申请管理办法》发表之检举文章。 九、[公告]:板主或相关管理人员发表公告。 显然故意分类错误者,视为违反第八条第三项。 发表第四项第四款文章者,应以发表者ID为标题。 发表第四项第五款文章者,应以公司全名为标题。 发表第四项第六款文章者,应以原文标题为标题。 发表第四项第七款文章者,应以公司全名为标题。 发表第四项第八款文章者,应以被检举人ID或检举事由为标题。 板主得依实际需求另行订定不在第四项规定之内的发文分类,并公告之。 经板主变更为非属第四项分类之文章,视为前项所称之另行订定之发文分类。 第 08 条 (文章格式规范) 格式错误或缺少应填项目者,板主得设定结案并要求於一定时间内改善。 转录之文章,应修改内文至正确之文章格式。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四款文章者,应以本板之预设格式,依以下规定填写, 缺项应保留空项目名称: 一、使用者同意声明:依第三十七条所示之内容。 二、发表者ID。 三、所属之传销公司:最多以三个为限,且均应载於已完成报备名单内。 四、从事传销业之时间。 五、其它自我介绍:不得於此项发表含有招募、徵求、交易之讯息或联络资讯。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五款文章者,应以本板之预设格式,依以下规定填写, 缺项应保留空项目名称,发表之传销公司应载於已完成报备名单内: 一、使用者同意声明:依第三十七条所示之内容。 二、资讯种类:应填「公司资讯」或「说明会」之其中一种。 (一)若为「公司资讯」,则依第三至六款填写之,并得删除第七款之格式文字。 (二)若为「说明会」,则依第七款填写之,并得删除第三之六款之格式文字。 三、传销公司基本资料: (一)公司全名。 (二)公司成立时间。 (三)台湾总公司设立时间。 (四)总公司地址。 (五)总公司电话。 (六)总公司网站。 (七)统一编号。 四、主要产品,得以产品全名或种类表示之。 五、入会费用:应填入会需缴交之金额与所得之权利。 六、晋升制度:应填晋升条件、奖金计算等资讯。 七、说明会: (一)公司全名。 (二)会议名称。 (三)举办日期:应填明确日期。 (四)举办时间:应填明确起讫时间。 (五)举办地址:应填完整地址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六款文章者,应有下列内容: 一、新闻之来源网址,若超过一行者,应缩网址。 二、新闻之完整原文。 三、发表者自行撰写之二十字以上个人心得。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七款文章者,应有下列内容,且其中任何专有名词应以全名表示, 不得以万用字元或错字、别字、别名、简称等代替之: 一、使用者同意声明:依第三十七条所示之内容。 二、有不当行为之公司名称。 三、不当行为之时间、地点、事实之四十字以上简述。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七款文章者,仅当事公司有层压式推销、诈骗等违法行为方得为之 ,且不得有虚伪不实之言论。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款文章者,应具名检举人ID、被检举人ID、当事文章AID、 检举事由、检附证据等,依本板《检举申诉申请管理办法》为之。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四至八款文章者,均应依预设格式发表,不得自创格式。 第 09 条 (文章与推文规范-有效字数) 不得发表以下内容之文章: 一、空白文:内文空白或仅有预设格式,或自行净空文章内容者。 二、行数不足:内文以终端机浏览时未满三行者。 三、字数不足:内文扣除引言、预设格式与签名档後不足四十字者。 四、内容灌水:内文以过多重复字、赘字凑满四十字者。 五、挖古文:回覆最後发文时间为三十日之前之文章。 六、无关本板宗旨或显与本板宗旨关联性薄弱之文章。 不得发表以下内容之文章或推文: 一、注音文:含有以注音符号代替正常文字者。 二、火星文:以数字、符号、英文字等代替正常文字,以社会通念难理解者。 三、简体中文:含有简体中文字。 四、脏话:含有社会通俗认定之不雅字词,包括但不限於发语词、辱骂他人家人、 以性行为或性徵或排泄物辱骂他人。 五、藉讨论板务之名义影响看板秩序,经本板警告而执意为之者,谓以下情形: (一)含有它板事务,且於本板造成纷争者,但讨论上级看板之事务者不在此限。 (二)含有隐形看板或权限看板之事务者。 (三)讨论本板事务时,含有挑衅、引战、谩骂、诽谤、歧视之文字者。 (四)讨论显非本板应管辖之事务,且於本板造成纷争者。 六、别名影射:以万用字元、别字、错字等表示人名、地名或公司名等专有名词者, 但若以「某」字代替整个专有名词者,不在此限。 第一、二项所限制之事项,不包含以下情形: 一、公告文或转录之公告文。 二、检举、申诉、申请时,作为证据之表示。 三、转录、转贴文章之内容或引用之文献。 四、人名、地名、商店或单位名称、商标、商品名等专有名词。 第 10 条 (文章与推文规范-编辑文章) 不得以编辑文章方式进行下列行为: 一、灭证:检举文章结案後,删除或变更内文中任何资讯, 或诈骗类文章於发表时间七十二小时後,删除或变更内文中任何资讯。 二、删改推文:非因过失而删除推文或变更推文之内容、种类、时间、顺序、IP者, 但若经原推文者同意者,或为删除他人个资、不当连结者,不在此限, 此情形仅得删除整条推文。 前项之行为,若於发表或转录文章日起算超过七日而为之者,得以故意论之。 第 11 条 (文章与推文规范-文字用语) 不得於文章、推文内对特定使用者挑衅、引战、谩骂、诽谤。 不得於文章、推文内对不特定使用者挑衅、引战、谩骂、诽谤。 不得於文章、推文内对特定族群挑衅、引战、谩骂、诽谤、歧视。 回覆文章或推文中,含有不指名之挑衅、引战、谩骂、诽谤者,视为违反第一项, 但原文显然引起争议,可受公评者,不在此限。 以控制码对他人ID挑衅、引战、谩骂、诽谤者,视为违反第二项。 以推文吵架者,经板主制止而不听劝告者,当事两造皆视为违反第二项。 第 12 条 (文章额度规范) 第七条第四项第一、二、三、六、七款文章,每一帐号每日仅得各自发表一篇。 第七条第四项第四款文章,每一帐号仅得发表一篇。 第七条第四项第五款文章,每一帐号任意二篇应间隔三十日以上。 同一公司同一资讯种类之第七条第四项第五款文章,任意二篇应间隔三十日以上。 本条第一至三项,若因系统故障、操作失误等理由,致使误发者, 应於发表文章後六小时内,依本板《检举申诉申请管理办法》申请删除文章。 前项之行为,经板主同意者,该发表之文章不计入第一、第二项所规定之额度。 第 13 条 (转录文章) 非经原作者同意,不得转录他板文章至本板,或转录本板文章至他板。 非经原作者同意,不得转录私人信件与水球至本板。 第一、二项之行为,若为检举、申诉、申请之证据表示者,不在此限。 第一、二项之行为,若为转录至上级看板者,不在此限。 不得转录无关本板宗旨之文章,但转录本站公告者不在此限。 以其它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复制贴上、截图呈现等方式转贴文章,视为转录文章。 转录之文章,除转录本站公告或上级看板之公告以外,均受第十二条文章额度之限制。 第 14 条 (讨论内容限制) 发表文章或推文者,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讨论之传销公司未载於已完成报备名单内者。 二、讨论之传销公司已载於已完成报备名单内,但完成报备未满三年者。 三、讨论层压式推销行为。 四、讨论犯罪行为或其它违反本国法令之行为。 五、讨论无实体商品之传销行为,谓以下情形: (一)无商品之服务类传销。 (二)广告商服务类传销。 (三)旅游类传销。 (四)电信类传销。 (五)游戏电竞类传销。 (六)生前契约类传销。 (七)博奕类传销。 (八)其它经本板认定为不当传销内容者。 六、於同一篇文章讨论或比较二间以上传销公司者。 七、宣传特定传销公司或特定产品之好处,或打击特定传销公司者。 八、於本板招募人员、徵才、求职者,或发表含有联络资讯、徵求意图之文字者。 九、讨论无关本板宗旨之内容者,谓以下情形: (一)交易行为:交易、租赁、借贷、行销。 (二)市调行为:问卷、访谈、座谈会。 (三)机率行为:抽奖、赌博、保险。 (四)投票连署:投票、连署,或挂名签署文件者。 (五)提供凭据:徵求发票、收据等单据者。 (六)提供帐号:徵求任何网站之帐号之共用、借用或移转,或代为申请帐号者。 (七)徵求志工。 (八)创业讨论。 十、因故意或过失,发表显然违背客观事实或经科学验证之言论。 十一、其它经本板认定为不当文章或推文内容者。 第一项所限制之事项,不包含以下情形: 一、发表公告文或转录之公告文。 二、发表检举文时,作为证据之表示。 三、警示性质之文章。 四、单纯提问合法性与否之文章。 第二项第三、四款之情形,若其下推文或回覆文章之讨论显然悖离原文意旨者, 该推文或回覆文章视为违反第一项。 第 15 条 (重大违规) 称重大违规者,谓以下情形: 一、张贴张爸连结、王浩宇或ipobar连结、黄仁杰或台大公道伯团队连结者。 二、发表於本板之文章构成Cross-Post违规要件者。 三、发表无关本板宗旨之广告或商业广告之资讯或连结者,但证据之表示不在此限。 四、利用本板文章不当增加Ptt币或有效文章数值。 五、制造或散布不实之谣言,经查证属实,本板认定达违规标准者。 六、违法行为之教学或违反善良风俗与破坏公共秩序者。 七、伪造证据,意图使他人受惩戒处分者。 八、严重影响本板业务者,谓以下情形: (一)洗板:同一使用者於同日内发表三篇以上无关板旨、无意义或内容相同之文章 ,或发表连续五条以上无关原文、无意义或内容相同之推文者。 (二)张贴病毒、色情、恐怖、恶心连结者。 (三)非本板板主、本群组直属组长、群组长、本站站长,发表分类标签为公告、 回覆公告或字形、字音、字义类於公告之文章。 (四)愚弄板众:於标题、内文等伪造回覆文章、转录文章、文章或推文被删除等 系统讯息、变更转录公告文章之内容、文章篇幅之百分之八十以上为空白者。 (五)伪造他人推文者。 (六)任意使用记名公投及活动联署选项。 (七)挑衅本板规范,谓以下情形: 1、公开明示欲求处罚而故意违反本板规范者。 2、明知违规行为而故意为之者。 3、同一使用者违反同一规定多次,经本板屡次警告而执意为之者。 4、故意重复检举已结案之案件者。 (八)未经同意公开第三人之个人资料者,但若为避免紧急危难者不在此限。 (九)违反本板《检举申诉申请管理办法》情节重大者。 (十)以多重帐号违反第十五条各项规定者。 (十一)其它经本板认定为严重影响本板业务之行为者。 九、其它经本板认定为重大违规者。 第二章、罚则 第 16 条 (删除处分) 违反第七至十条者,原文得予以删除。 违反第十一至十五条者,原文应予以删除。 推文违规者,板主得删除违规推文,但违反本板以致於第三人有重大危害者, 板主应删除违规推文。 文章或推文违反《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或《使用者条款》,本板未尽事宜者, 板主得删除文章或推文。 文章或推文内含有第三人之个人资料者,板主得视情况删除之。 第 17 条 (水桶处分) 违反第七至九条者,得予以水桶。 违反第十至十三条,应予以水桶。 违反第十四、十五条者,应予以水桶。 第 18 条 (退文处分) 违反第十至十五条者,得予以退文。 同一使用者违反同一规定三次以上者,得予以退文。 前二项之情形,若上级或特别办法另有规定者,或严重破坏看板秩序者,应予以退文。 第 19 条 (水桶日数) 第十七条第一项所称之水桶,为七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第十七条第二项所称之水桶,为三十日以上、三百六十五日以下。 第十七条第三项所称之水桶,为一百八十日以上,至系统上限限制者, 但若上级或特别办法另有规定者,或严重破坏看板秩序者,不得低於三百六十五日。 第 20 条 (加重处分) 一年内曾违反本法者,得加重水桶日数二分之一。 以多重帐号违规者,全部帐号水桶日数为最长判决日数之二倍。 同一使用者违反同一规定三次以上者,视为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八款第十一目。 第 21 条 (警告处分) 违反本板板规第七至十四条,情节轻微者,得记予警告。 警告应公告,得同时并予七日以下水桶。 警告期为三百六十五日,警告期内违反本板板规者,依第二十条第一项处分。 第 22 条 (黑名单处分) 同一使用者故意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累计三次以上,情节重大者, 经本板全部板主同意後,得公告列入本板黑名单。 遭列入本板黑名单者,本板设定水桶至系统上限,文章全数退文,无法退文者删除之。 发言过之帐号全数依本板板规第三十条办理。 第三章、板务施行办法 第 23 条 (处分应公告) 本板使用规范或其他特别办法,非经板主公告者,无效。 水桶、退文应经板主公告,方得设定。 若因事态紧急等事由而先行处分者,最迟应於二十四小时内补发公告。 第 24 条 (检举规范) 检举违规行为,应依本板《检举申诉申请管理办法》,於本板具文提出, 以信件、水球或其它方式为之者,得不予受理。 检举期为行为终了日後十四日内,超过者期限者得不予受理,但若经本板自行发现者, 不在此限。 本板板规第十条第一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四项、第十三条第一、二项、 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八款第五、八目,非经当事人检举者,应不予受理。 本板板规第十一条第二、三、五项,应由五名使用者联名检举,始受理之。 前二项之规定,若经本板认定显然严重影响看板秩序者,不在此限。 第 25 条 (申诉规范) 经本板处分不服者,得於处分公告後七日内,依本板《检举申诉申请管理办法》, 以站内信与原处分板主沟通之,以其它方式为之者,无效。 以站内信与板主沟通申诉者,用词应适当,不得有挑衅、引战、谩骂、诽谤等情形, 亦不得发表过多与申诉事项无关之言论,否则视为无效。 站内信与板主沟通者,以一次为限,若仍不服,得迳至上级看板发文申诉。 第 26 条 (申请规范) 使用者向本板申请以下项目: 一、删除文章。 二、编辑历史纪录。 三、被删除文章之原文。 四、其它得申请项目,经本板公告者。 第一项所称之申请,非发表或转录该文章之帐号提出者,得不予受理。 第一项所称之申请,应依本板《检举申诉申请管理办法》,以站内信向任一板主提出, 以其它方式为之者,得不予受理。 第 27 条 (板务建议) 本板板务之讨论、建议等,应於本板指定区域推文或以站内信与任一板主讨论为之。 於本板发表板务建议文,经本板制止而执意为之者,视为违反第九条第二项第五款。 第 28 条 (查证属实) 本板板规所称之查证属实,谓检举者提供相关事证予本板,由板主认定之。 第 29 条 (本板代表权) 本板一般行政处分,经任意一位板主同意即属有效。 本板之重大变更,应经板主群同意方属有效。 板主群之定义,从第二条第一项第十款。 第 30 条 (多重帐号与共用帐号) 本板多重帐号或共用帐号之认定应依本站《多重帐号管理办法》处理之。 多重帐号违规者,板主应依规定申请多重帐号查询,除以下情形: 一、被检举之帐号,全数业经帐号部认定为同人持有者。 二、被检举之帐号,全数於组务板自行承认为同人持有者。 第 31 条 (板规修订) 本法之修订,应经二分之一以上板主同意,并订定施行日期後公告。 第 32 条 (资格限制) 本板发文限制之变更,应经全部板主同意,公告一周後实施。 本板投票资格限制,应与本板发文限制相同,但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 33 条 (小板主) 小板主得由板主自行任免。 小板主应於其权限目录内整理精华文章,并每月整理工作纪录交予板主。 小板主之奖金,以每一个月一次发放为原则,其奖金之数额依当时公告而定。 第四章、板主 第 34 条 (板主名单) 新增或删除板主依本群组与本组规定为之。 新增板主之资格为登入次数三百次以上、有效文章二百次以上,在本板有发文权限者。 若为推荐方式产出,应经二分之一以上板主同意。 若为投票方式产出,投票期不得少於七日、得票数或同意票数不得低於二十五票。 若上级看板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 35 条 (板主自律) 板主若为当事人者,应由其它板主审理。无其它板主者,由组长代理之。 板主受水桶处分期间,除执行板务外,不得发言。 板主若有严重失职者,得经其他全数板主具名至组务板申请仲裁。 第五章、附则 第 36 条 (施行日期) 本板规修订者,除特别公告外,自修订公告日起施行。 第 37 条 (使用者同意声明) 第八条所称之使用者同意声明如下: 本人同意并愿意遵守现行法律、本站使用者条款、本站各级规定、本板所有规范, 本人愿意为本文内容负责,并保证本文内容皆详尽属实,若违反相关规范,愿受处分。 第 38 条 (缩网址) 本法所称之缩网址,谓以下网站提供之短网址服务: 一、http://goo.gl/ 二、http://0rz.tw/ 三、http://tinyurl.com/ 发表带有广告或红利性质之缩网址者,视为符合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之违规要件。 第 39 条 (看板设定) 本板设定不开放自删文章。 以终端机以外方式连线者,应自负相关责任。 第 40 条 (广告行为定义) 於本板发表之文章或推文,有以下情形者,视为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所称之广告文: 一、宣传特定公司或产品之好处者。 二、非因公告、检举、警示之目的而打击特定公司者。 三、公开自身之联络资讯者,包括但不限於姓名、电话、地址、电子邮件、昵称、 社群网站帐号、搜寻关键字或其它可促成联络之方法者。 四、公开表示招募成员、买卖商品、徵求票券、加入特定或不特定公司之意图者。 修订纪录: 2017/07/24 修订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7/09/28 修订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7/10/04 修订第十四条,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8/09/03 修订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自公告日起施行。 -- If a card(s) or effect(s) is activating, OR a monster(s) is Summoning, OR a monster declare an attack, except this card: You must pay half of your life; Negate all the activation in this chain except this card, Summoning, OR attack, and if you do, destroy that card(s), then destroy all the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This effect is treated as spell speed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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