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nzheng (射手)
看板Dietician
標題Re: [資訊] 身為營養師與營養界的人 你一定要熱血ꠠ…
時間Fri Jul 4 19:07:25 2008
依據食品衛生法
二條 本法所稱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本法所稱特殊營養食品,指營養均衡或經營養素調整,提供特殊營養需求對象食用之下列配方食品:
一、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
二、提供特定疾病病人之營養需要,以維持健康為目的之病人用食品。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特殊對象食用之食品。
這邊指的是管灌用營養品與嬰兒配方食品或嬰兒副食品
不知道為什麼有人一直著重在於"健康食品"
另外官方網站在這邊
http://demo.web2pro.com.tw/demo/dietitians3/index.php
請看公告第一項
※ 引述《junzheng (射手)》之銘言:
: 連署時間:即日起至 7月8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 全聯會將統整後於7月10日向主關機關陳情
: 案由: 97年6月11日 華總一義字第09700080101號令公布食品衛生管理法部份條文修正案
: 第二 條 所述:本法所稱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 本法所稱特殊營養食品,指營養均衡或經營養素調整,
: 提供特殊營養需求對象食用之下列配方食品:
: 一、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
: 二、提供特定疾病病人之營養需求,
: 且必須在醫師、藥師或營養師指導下食用,
: 以維持健康為目的之病人用食品。
: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特殊對象食用之食品。
: 前項第二款所稱特定疾病,其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上述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提供特定疾病病人之營養需求,
: 且必須在醫師、藥師或營養師指導下食用,以維持健康為目的之病人用食品。
: 此款「違反營養師法」、「侵犯營養師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
: 本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請該款修正為:
: 提供特定疾病病人之營養需求,且必須在營養師指導下食用,
: 以維持健康為目的之病人用食品。
: 並於附件檔案中附上連署書,請連署人務必親自簽名後郵寄回全聯會!(地址如下)
: 建議同單位或彼此熟識的朋友可簽在同一張連署書上,以節省資源。
: 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地 址:(10658)台北市信義路三段147巷15弄6號4樓
: 電 話:(02)2705-3530
: 傳 真:(02)2705-1971
: email: [email protected]
: ------------------------------------------------------------
: 需要連署書請到http://myurl.com.tw/b70p 下載
: 進入頁面後 選"free"後下面有個download的圖型 按下即可下載!!
: 各位學長學姐營養師們與營養界的生力軍
: 為了撼衛我們在醫事人員內的地位 工作權 與生存
: 你一定要熱血起來加入連署!!
: 讓主管機關知道營養師的重要性與不可取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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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103.24
1F:推 VeryLike183:所以說醫院的營養師可能要幫嬰兒餵奶?? 07/04 19:09
2F:→ junzheng:是指導,藥師指導你用藥,有親自餵你嗎?請詳讀法規 07/04 19:18
3F:推 kissinwang:所以法要放在對象不是放在食品~~那是舉例 07/04 19:22
4F:→ kissinwang:難到成年人吃嬰兒食品也要跟營養師報備?才能買? 07/04 19:23
5F:推 kissinwang:沒事~~剛剛仔細讀過法規只是把醫師跟藥師拿掉變成營養 07/04 19:25
6F:→ kissinwang:師的文字遊戲... 07/04 19:26
7F:推 kissinwang:網站上的原始網頁寫的很清楚= =的劃線y 07/04 19:28
8F:推 ysftsw:此法目前是只規範<病人用食品須在醫師、藥師或營養師指導下 07/04 21:47
9F:→ ysftsw:食用>,沒有有規範<嬰兒&較大嬰兒奶粉>,所以不會有營養師 07/04 21:49
10F:→ ysftsw:要幫嬰兒餵奶的情形發生.. 07/04 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