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nzheng (射手)
看板Dietician
标题Re: [资讯] 身为营养师与营养界的人 你一定要热血ꠠ…
时间Fri Jul 4 19:07:25 2008
依据食品卫生法
二条 本法所称食品,系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本法所称特殊营养食品,指营养均衡或经营养素调整,提供特殊营养需求对象食用之下列配方食品:
一、婴儿配方食品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
二、提供特定疾病病人之营养需要,以维持健康为目的之病人用食品。
三、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特殊对象食用之食品。
这边指的是管灌用营养品与婴儿配方食品或婴儿副食品
不知道为什麽有人一直着重在於"健康食品"
另外官方网站在这边
http://demo.web2pro.com.tw/demo/dietitians3/index.php
请看公告第一项
※ 引述《junzheng (射手)》之铭言:
: 连署时间:即日起至 7月8日截止(以邮戳为凭),
: 全联会将统整後於7月10日向主关机关陈情
: 案由: 97年6月11日 华总一义字第09700080101号令公布食品卫生管理法部份条文修正案
: 第二 条 所述:本法所称食品,系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 本法所称特殊营养食品,指营养均衡或经营养素调整,
: 提供特殊营养需求对象食用之下列配方食品:
: 一、婴儿配方食品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
: 二、提供特定疾病病人之营养需求,
: 且必须在医师、药师或营养师指导下食用,
: 以维持健康为目的之病人用食品。
: 三、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特殊对象食用之食品。
: 前项第二款所称特定疾病,其范围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 上述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款所称:提供特定疾病病人之营养需求,
: 且必须在医师、药师或营养师指导下食用,以维持健康为目的之病人用食品。
: 此款「违反营养师法」、「侵犯营养师生存权、工作权、财产权」。
: 本会(中华民国营养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建请该款修正为:
: 提供特定疾病病人之营养需求,且必须在营养师指导下食用,
: 以维持健康为目的之病人用食品。
: 并於附件档案中附上连署书,请连署人务必亲自签名後邮寄回全联会!(地址如下)
: 建议同单位或彼此熟识的朋友可签在同一张连署书上,以节省资源。
: 中华民国营养师公会全国联合会
: 地 址:(10658)台北市信义路三段147巷15弄6号4楼
: 电 话:(02)2705-3530
: 传 真:(02)2705-1971
: email: [email protected]
: ------------------------------------------------------------
: 需要连署书请到http://myurl.com.tw/b70p 下载
: 进入页面後 选"free"後下面有个download的图型 按下即可下载!!
: 各位学长学姐营养师们与营养界的生力军
: 为了撼卫我们在医事人员内的地位 工作权 与生存
: 你一定要热血起来加入连署!!
: 让主管机关知道营养师的重要性与不可取代性!!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04.103.24
1F:推 VeryLike183:所以说医院的营养师可能要帮婴儿喂奶?? 07/04 19:09
2F:→ junzheng:是指导,药师指导你用药,有亲自喂你吗?请详读法规 07/04 19:18
3F:推 kissinwang:所以法要放在对象不是放在食品~~那是举例 07/04 19:22
4F:→ kissinwang:难到成年人吃婴儿食品也要跟营养师报备?才能买? 07/04 19:23
5F:推 kissinwang:没事~~刚刚仔细读过法规只是把医师跟药师拿掉变成营养 07/04 19:25
6F:→ kissinwang:师的文字游戏... 07/04 19:26
7F:推 kissinwang:网站上的原始网页写的很清楚= =的划线y 07/04 19:28
8F:推 ysftsw:此法目前是只规范<病人用食品须在医师、药师或营养师指导下 07/04 21:47
9F:→ ysftsw:食用>,没有有规范<婴儿&较大婴儿奶粉>,所以不会有营养师 07/04 21:49
10F:→ ysftsw:要帮婴儿喂奶的情形发生.. 07/04 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