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perplayer (SP)
看板Diary
標題民訴第44-2條第一項20181017
時間Wed Oct 17 19:28:41 2018
這條看了又看,看了再看還是不太懂,尤其是第一項在說什麼是什麼意思
都是中文字可是就是不懂再講什麼
看了書本寫本條源自消費者保護法第54條
然後附上一長串消保法條
後來稍微看懂了
原來目的是訴訟經濟
關鍵字是併案請求
花了好幾十分鐘再研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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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第44-2條
因公害、交通事故、商品瑕疵或其他本於同一原因事實而有共同利益之多
數人,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同種類之法律關係起訴者,
法院得徵求原被選定人之同意,或由被選定人聲請經法院認為適當時,公
告曉示其他共同利益人,得於一定期間內以書狀表明其原因事實、證據及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案請求。其請求之人,視為已依第四十一條為選
定。
其他有共同利益之人,亦得聲請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告曉示。
併案請求之書狀,應以繕本或影本送達於兩造。
第一項之期間至少應有二十日,公告應黏貼於法院公告處,並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其費用由國庫墊付。
第一項原被選定人不同意者,法院得依職權公告曉示其他共同利益人起訴
,由法院併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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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beanbeanpapa: 小建議:在再分一下,不然考試會被扣分。44-2我舉個 10/17 19:54
2F:→ beanbeanpapa: 例子看會不會比較好懂:甲乙丙丁戊搭公車被己恍神駕 10/17 19:54
3F:→ beanbeanpapa: 車撞到,甲乙丙因為方便共同選定甲為原告對己起訴, 10/17 19:54
4F:→ beanbeanpapa: 法院可以在適當情況下在一定期間內公告問丁戊要不要 10/17 19:54
5F:→ beanbeanpapa: 一起來參一腳。 10/17 19:54
6F:→ beanbeanpapa: 避免丁戊再另行起訴的訴訟不經濟,這同時也顧慮到了 10/17 19:54
7F:→ beanbeanpapa: 丁戊的程序利益,省的他們之後因為遭到既判力所及衍 10/17 19:54
8F:→ beanbeanpapa: 生出一堆問題。 10/17 19:54
9F:→ beanbeanpapa: 其實教科書應該會寫,我就雞婆回一下:p 10/17 19:54
10F:→ superplayer: 感謝分享 10/17 2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