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perplayer (SP)
看板Diary
标题民诉第44-2条第一项20181017
时间Wed Oct 17 19:28:41 2018
这条看了又看,看了再看还是不太懂,尤其是第一项在说什麽是什麽意思
都是中文字可是就是不懂再讲什麽
看了书本写本条源自消费者保护法第54条
然後附上一长串消保法条
後来稍微看懂了
原来目的是诉讼经济
关键字是并案请求
花了好几十分钟再研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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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第44-2条
因公害、交通事故、商品瑕疵或其他本於同一原因事实而有共同利益之多
数人,依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选定一人或数人为同种类之法律关系起诉者,
法院得徵求原被选定人之同意,或由被选定人声请经法院认为适当时,公
告晓示其他共同利益人,得於一定期间内以书状表明其原因事实、证据及
应受判决事项之声明,并案请求。其请求之人,视为已依第四十一条为选
定。
其他有共同利益之人,亦得声请法院依前项规定为公告晓示。
并案请求之书状,应以缮本或影本送达於两造。
第一项之期间至少应有二十日,公告应黏贴於法院公告处,并登载公报、
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其费用由国库垫付。
第一项原被选定人不同意者,法院得依职权公告晓示其他共同利益人起诉
,由法院并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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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beanbeanpapa: 小建议:在再分一下,不然考试会被扣分。44-2我举个 10/17 19:54
2F:→ beanbeanpapa: 例子看会不会比较好懂:甲乙丙丁戊搭公车被己恍神驾 10/17 19:54
3F:→ beanbeanpapa: 车撞到,甲乙丙因为方便共同选定甲为原告对己起诉, 10/17 19:54
4F:→ beanbeanpapa: 法院可以在适当情况下在一定期间内公告问丁戊要不要 10/17 19:54
5F:→ beanbeanpapa: 一起来参一脚。 10/17 19:54
6F:→ beanbeanpapa: 避免丁戊再另行起诉的诉讼不经济,这同时也顾虑到了 10/17 19:54
7F:→ beanbeanpapa: 丁戊的程序利益,省的他们之後因为遭到既判力所及衍 10/17 19:54
8F:→ beanbeanpapa: 生出一堆问题。 10/17 19:54
9F:→ beanbeanpapa: 其实教科书应该会写,我就鸡婆回一下:p 10/17 19:54
10F:→ superplayer: 感谢分享 10/17 2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