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perEGG (超級蛋蛋)
看板Daliao
標題[新聞] 高縣/鄉鎮市自治延續到103年 大寮鄉民代表一致通過
時間Tue Jan 12 16:35:33 2010
更新日期:2010/01/12 00:20 記者陳明成/高縣報導
大寮鄉民代表會臨時會一致通過希望鄉鎮市自治延續到103年,鄉鎮市民代表再延選一屆
,待縣市合併選出新市長與市議員後再與基層民意溝通,若因合併案廢掉鄉鎮代表會,將
現任代表聘為諮詢委員,係不負責任的作法,地方民代絕不接受這名號,內政部不要開民
主倒車。
大寮鄉代會主席王明雄說,高雄縣市改制直轄市後,原鄉鎮市改為區,區長官派,將廢除
鄉鎮市民代表會,但縣府或縣議會事前均未徵詢鄉鎮市長同意,如此本末倒置已嚴重侵害
鄉鎮市自治權,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議會與鄉鎮市民代表會皆為地方立法機關,具地方
自治團體公法人地位,並無上下隸屬關係,若縣議會片面審議鄉鎮市之存在,已明顯違反
民主法制原理。
他表示,高雄縣幅員遼闊,各鄉鎮市仍有實施地方自治的必要,為讓地方居民充分參與地
方事務與凝聚共同情感,應秉持地方自治精神,改制後區長、區代表應暫時維持民選,因
直轄市下設區,區長官派並非普世唯一定律,希望因地制宜修訂地方制度法。
副主席王順義說,有鑑於民眾長期仰賴鄉鎮市民代表處理解決各項地方事務,並扮演地方
議員及立委橋樑,若改制後廢除鄉鎮市民代表,勢必造成民眾頓失所歸,建請立法執政高
層體察民意,才是民眾福址,同時高層也才能聽到基層代表聲音,況且以目前世界各大都
會城市,與下級行政區域關係中,也都朝向地方分權的自治型態發展。
他表示,內政部不同意鄉鎮自治認為會造成一國兩制,真是無稽之談,他說,全世界先進
國家住在自治鄉鎮的為鄉鎮民,不在自治鄉鎮的民眾為縣民,兩者身分是分開的,只有台
灣人民是鄉鎮民也是縣民雙重身分。
大寮鄉代會一致決議,高雄縣市合併改制之直轄市土地幅員廣大,地方人文差異性大,建
請高雄縣市合併為直轄市後畫分為區,但新合併或升格改制直轄市的鄉鎮市得以區繼續為
地方自治團體實施地方自治,為期一屆四年,屆滿不再改選。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112/17/1ym3o.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228.234.38
1F:→ puppu:亂講,地方立法機關不是公法人。釋字第467號。..總之,想也 01/12 22:42
2F:→ puppu:知道好不容易當選,誰願意那麼輕易就下來?但也不知道他們是 01/12 22:44
3F:→ puppu:不是真的發揮那麼大的功能就是了... 01/12 22:44
4F:→ puppu:而且,依照地方制度法,縣議會要做什麼決定,根本不需要經過 01/12 22:47
5F:→ puppu: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所以,到底何來文中「無隸屬關係」 01/12 22:48
6F:→ puppu:呢?這說法怪怪的...兩者都有權制定地方自治條例,但想當然 01/12 22:49
7F:→ puppu:,縣議會制定出的自治條例之層級,必定高於代表會所制定的。 01/12 22:50
8F:→ puppu:而且,代表會所制定的自治條例,不得牴觸縣議會的,否則當然 01/12 22:50
9F:→ puppu:就是無效的。 我是不太有腦筋去想民主是前進還是後退了, 01/12 22:51
10F:→ puppu:但建議這位主席更熟讀地方制度法,說起話來比較站的住腳。 01/12 22:52
11F:→ siriuswinds:釋字467哪裡說地方立法機關不是公法人了 01/13 02:31
12F:→ siriuswinds:明明只有說省不再是公法人 拜託不要恣意解釋.... 01/13 02:33
13F:推 siriuswinds:只有依照地方制度法才能說地方立法機關不是公法人 01/13 02:37
14F:→ siriuswinds:況且 地方立法機關是不是真的不為公法人 學說都還有 01/13 02:39
15F:→ siriuswinds:爭議 還區分廣義說跟狹義說 所以還是別這麼五段吧 01/13 02:39
16F:推 vicccf:樓上兩位專業 總之合併應該是好事 補助就會大提升啦... 01/13 09:17
17F:→ hikaru77613:代表有在做啥嘛?要建設沒建設,要路平沒路平,廢掉吧~ 01/14 00:14
18F:→ puppu:釋字467當然沒有明白寫著地方立法機關不是公法人,但事實上 01/16 02:20
19F:→ puppu:地方立法機關本來就從頭到尾都不是公法人了。釋字467已經對 01/16 02:22
20F:→ puppu:公法人的認定作出準則性的闡釋,那就是,除了國家以外,另外 01/16 02:22
21F:→ puppu:就是「地方自治團體」(XX縣市或鄉鎮市)和農田水利會。 01/16 02:24
22F:→ puppu:你可以在解釋理由書第三段前面看到這些內容。 01/16 02:27
23F:→ puppu:而依照地方制度法第二條或第十四條都可知,地方自治團體(公 01/16 02:30
24F:→ puppu:法人)就是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這三種。沒聽說過什麼縣議 01/16 02:31
25F:→ puppu:會或鄉民代表會是公法人的吧。 01/16 02:32
26F:→ puppu:另外,我聽過的學說爭點,是在爭論地方立法機關得不得為行政 01/16 02:33
27F:→ puppu:主體。事實上,地方立法機關能確定的是它是一個公法組織,但 01/16 02:34
28F:→ puppu:它應該還是不具有公法人地位,所以是不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公法 01/16 02:35
29F:→ puppu:組織。...就我所知道的,它不是公法人是確定的,只是學說還 01/16 02:36
30F:→ puppu:有爭論它到底算主體還是算機關而已。...這是我知道的啦,如 01/16 02:39
31F:→ puppu:果說不是這樣,那可能我閱讀的還不夠廣XDD願受教... 01/16 02:40
32F:→ UWC:當然得全數通過啦 不然他們就沒頭路了 01/30 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