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eenlaile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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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Talk] 工資解釋令
時間Fri May 4 20:23:01 2012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87勞動二字第○四○二○四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
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至平均
工資之計算,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一四四二一號函
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依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
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至於工資之給付,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以
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
。基上,雇主提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連同以法定
通用貨幣給付之部分,若不低於基本工資,應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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