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eenlaile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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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Talk] 工资解释令
时间Fri May 4 20:23:01 2012
1.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87劳动二字第○四○二○四号函
劳动基准法第二条第三款工资定义,谓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故全勤奖金若系
以劳工出勤状况而发给,具有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之性质,则属工资范畴。至平均
工资之计算,同条第四款定有明文。
2.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台87劳动二字第○一四四二一号函
凡受雇於适用劳动基准法事业单位之劳工,依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工资由
劳雇双方议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资。至於工资之给付,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
法定通用货币为之,但基於习惯或业务性质,得於劳动契约内订明一部以实物给付
。基上,雇主提供劳工之膳宿、水电费用等均得约定为工资之一部分,连同以法定
通用货币给付之部分,若不低於基本工资,应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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