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ikegy69 (手槍伯)
看板DYU
標題Re: [閒聊] 原來大葉學生的正義感都用在這
時間Sun May 31 02:49:51 2009
有人砲轟有人給機會~
說實在局外人為了這件事情而爭吵很不值得 傷和氣
而轉錄到笨板的確有所不該
以客觀角度來看
1.偷竊: 竊盜屬於非告訴乃論 即使被害人原諒 檢察官也會依法辦理
2.勒贖: 已經嚴重觸犯法律中的刑法連帶民法(意思就是不但會被抓而且還可能會被告)
朱姓同學當下已經犯了竊盜罪 倘若只是一時被迷惑而犯下 又在被害人報警前將手機歸還
則視被害人是否原諒並且不追究 便為私下和解 倘若被害人提出告訴
則加害人將被判刑法以及吃上官司
但加害人並無歸還之意 且要求被害人以贖金"贖回"手機 並且威脅被害人
同時他又多犯了一條恐嚇他人
當他做出第二件事情時(勒贖 威脅) 法官已經可以認定此人無悔改之心
此外加害人也非初犯 會被這樣判實屬合情合理
倘若被害人家屬(或者本人)打算提出告訴
那麼加害人在事後還會有一場官司(此為民事部份)
且加害人已經年滿20 不論是民法或是刑法 都將之視為成年
所有責任都要加害人自行負責 與父母無關
簡單來說:他已不在青少年保護法的範圍之內 一律依照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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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給機會 有人批評他
做錯事情會被批評是難免
若希望所有人都諒解實在是不可能
所以大家不如等事情過後他的表現如何 在來說是否該被原諒吧
人會犯錯在所難免 但是悔改不是嘴上說說而是要靠所作所為
就像某大說的車禍事件一樣
純粹以中立態度發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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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如果是拿來背叛或者推卸責任用
那我們之間就不是朋友 既然不是朋友
你又對我施展對於朋友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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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ujuj:專業!! 05/31 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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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推 ktll:原來樓上被抓進去喝過很多次茶 (大誤) 05/31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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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wu90318:豬排飯? 05/31 07:24
7F:推 ewing112233:專業 05/31 08:33
8F:推 snowday:就整體行為意圖觀察應論以恐嚇取財 其與竊盜應屬法條競合 05/31 11:49
9F:→ snowday:除客觀上有竊盜及恐嚇取財的事實 應就主觀面加以審酌為妥 05/31 11:51
10F:推 rinnight:推!! 05/31 13:58
11F:推 s9123226:好啦好啦給你推一個~哈哈哈 05/31 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