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toz (英奎)
看板DSLR
標題[問題] 關於拍照所有權的問題....
時間Wed Apr 20 10:39:54 2011
最近幫忙攝影了一場追思禮拜
有人提到照片所有權問題,因為是在公眾場所
有的人認為來觀禮被攝的人,有肖像權問題
因為已拍攝完畢,有人不同意他被拍照,認為需要將其刪除等等
1.照片所有權屬誰? (假設是付費外請攝影師)
家屬? 攝影者? (實際上我只是幫忙拍,不是攝影師... 0.0 )
2.被攝對象是否可對肖像權問題提出刪除照片的要求?
3.如在不公開的情況下,攝影者是否能自行保留完整照片?
4.公開場合的拍攝,不涉及隱私,只是拍到臉的部分
在上傳至網路上是否不妥?
麻煩各位前輩給點建議跟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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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3.53.193
※ 編輯: ztoz 來自: 61.63.53.193 (04/20 10:40)
1F:推 rickson:台灣不知道 不過在國外的經驗 商業用一定要同意書 04/20 11:31
2F:→ rickson:所以你看日本節目全員逃走中 很多人的臉都是馬賽克 04/20 11:31
3F:→ rickson:因為沒有把所有拍到的人都簽到同意書 04/20 11:31
4F:→ rickson:非商業用就比較鬆 不然新聞鏡頭上面也要馬賽克了 04/20 11:32
5F:→ ztoz:那關於第2點,不公開的情形下,是否要將不想被攝的人照片刪除 04/20 11:43
6F:推 DonaldDuck:可以參考民法18條和195條,其實只要沒有商業用途 04/20 11:55
7F:→ amurorei:不需要,不公開、非商業、無不正當使用,該他人很難主張 04/20 11:56
8F:→ DonaldDuck:然後你拍攝是在公共場合,應該就沒有違法問題 04/20 11:56
9F:→ amurorei:肖像權。至於公開場合拍攝到臉,若要上傳該照片上網,為 04/20 11:56
10F:→ amurorei:免紛爭,建議還是作必要遮蓋處理。 04/20 11:56
11F:→ amurorei:至於第一點,相片屬於著作權法第1條第1項5款的攝影著作, 04/20 11:58
12F:→ amurorei:權利屬著作權人所有,通常情形下為攝影者,若是付費商攝 04/20 11:58
13F:→ amurorei:則視雙方契約具體約定 04/20 11:59
14F:→ amurorei:上面法條條號寫錯,應該是第5條1項5款 04/20 11:59
15F:→ ztoz:謝謝大家的回覆,也謝sopoor大的回覆~~瞭解!! 04/20 1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