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skzero (武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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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莫讓司法淪為斂財工具
時間Thu Jan 23 17:54:41 2014
從台美301著作權法談判後,著作權蟑螂的出現簡直已經成為自然界
的一部份,渾然天成了,有時候變成原創作者與消費者兩敗俱傷的局
面,這個特別惡法需不需要修改,恐怕要正視了。
引自網址:
http://0rz.tw/ODfTe
莫讓司法淪為斂財工具 (林東寬)
蘋果日報 2014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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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讀日前台南地院林臻嫺法官所投書之《竊盜罪為何不是告訴乃論》一文
,文中指此種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不應以非告訴乃論形式保障,筆者能
體會林法官同情弱勢之心理,惟此類犯罪,恐怕反映以公訴為之,方能真
正保障人民權益。
盜版與竊盜,在本質上均為侵犯他人之財產法益,惟因特別法優先於普通
法,故盜版所違反者,是《著作權法》這超級惡法。盜版案件,因罪證確
鑿,原告幾乎不會敗訴,絕大多數被告係因與原告和解,才能取得緩起訴
或緩刑,故幾乎是任原告予取予求。和解方式,不外乎是金錢賠償,但以
現況觀之,一般市井小民侵犯著作權,多半是將自己所有之盜版物轉賣,
轉賣金額不過數百或數千,但和解金額通常數萬起跳,試問,合理嗎?
賣正版也可能犯法
更何況,賣盜版也就算了,但絕大多數人應該不知道,賣正版也會犯法,
因依現行規定,國外之正版攜進國內,「權利耗盡」以一件為限,所以如
果台灣有出版之電影DVD,若從國外帶回2片國外發行之相同電影正版DVD,
並將其中一片出售,便成盜版,將面臨最高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罰。如此
誤觸法網,也只能說一切依法行政,深表遺憾,謝謝指教。
對於比例不相稱和解金,版權商的說法通常是,查緝有成本,例如法務人員
的薪水,所以這些成本必須轉嫁給被告;但問題是,即使沒有盜版,出版商
就不用請法務嗎?又或者是主張這個盜版物會一再被轉賣,對版權商造成的
損失無法估計,所以應由被告全額賠償。現在的司法制度講求證據,所謂舉
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著作權法》的精妙之處就在,原則上著作權人仍
須回歸《民法》規定證明其損害,但法律上有原則必有例外,故若無法證明
時,即可請求法院酌定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賠償額,所謂的著作權蟑
螂,便應運而生。
應落實緩起訴機制
是以,不論是自行和解或檢察官諭知和解,金額都任原告亂開,若被告願意
賠償,但金額認知差距太遠,則原告將主張被告無悔意,對於這種「小」案
件,檢察官通常也不會等你太久,多半認定被告犯後態度不佳而予以起訴。
這與便利商店公告「偷竊罰10倍,否則移送法辦」者,有何不同?因此,若
偷竊改為與盜版(光碟除外)一樣是告訴乃論,則原告更可以藉此從被告取
得與本身所受損失不相符之賠償做為和解,且金額多寡,法院與檢方根本管
不著!
故筆者認為,此種案件,反應改為公訴罪,但秉持微罪不舉精神,強化落實
緩起訴機制,並援用緩起訴規定中,檢察官得要求被告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
額之財產上或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規定,回歸《民法》上損害賠償係用以填補
損害之精神,金額僅限實際所受損失,不讓市井小民成為版權商的提款機,
讓司法淪斂財工具。
曾任職於出版業之法務人員
※ 編輯: maskzero 來自: 111.249.197.40 (01/23 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