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skzero (武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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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莫让司法沦为敛财工具
时间Thu Jan 23 17:54:41 2014
从台美301着作权法谈判後,着作权蟑螂的出现简直已经成为自然界
的一部份,浑然天成了,有时候变成原创作者与消费者两败俱伤的局
面,这个特别恶法需不需要修改,恐怕要正视了。
引自网址:
http://0rz.tw/ODfTe
莫让司法沦为敛财工具 (林东宽)
苹果日报 2014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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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读日前台南地院林臻嫺法官所投书之《窃盗罪为何不是告诉乃论》一文
,文中指此种侵害财产法益之犯罪,不应以非告诉乃论形式保障,笔者能
体会林法官同情弱势之心理,惟此类犯罪,恐怕反映以公诉为之,方能真
正保障人民权益。
盗版与窃盗,在本质上均为侵犯他人之财产法益,惟因特别法优先於普通
法,故盗版所违反者,是《着作权法》这超级恶法。盗版案件,因罪证确
凿,原告几乎不会败诉,绝大多数被告系因与原告和解,才能取得缓起诉
或缓刑,故几乎是任原告予取予求。和解方式,不外乎是金钱赔偿,但以
现况观之,一般市井小民侵犯着作权,多半是将自己所有之盗版物转卖,
转卖金额不过数百或数千,但和解金额通常数万起跳,试问,合理吗?
卖正版也可能犯法
更何况,卖盗版也就算了,但绝大多数人应该不知道,卖正版也会犯法,
因依现行规定,国外之正版携进国内,「权利耗尽」以一件为限,所以如
果台湾有出版之电影DVD,若从国外带回2片国外发行之相同电影正版DVD,
并将其中一片出售,便成盗版,将面临最高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罚。如此
误触法网,也只能说一切依法行政,深表遗憾,谢谢指教。
对於比例不相称和解金,版权商的说法通常是,查缉有成本,例如法务人员
的薪水,所以这些成本必须转嫁给被告;但问题是,即使没有盗版,出版商
就不用请法务吗?又或者是主张这个盗版物会一再被转卖,对版权商造成的
损失无法估计,所以应由被告全额赔偿。现在的司法制度讲求证据,所谓举
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着作权法》的精妙之处就在,原则上着作权人仍
须回归《民法》规定证明其损害,但法律上有原则必有例外,故若无法证明
时,即可请求法院酌定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之赔偿额,所谓的着作权蟑
螂,便应运而生。
应落实缓起诉机制
是以,不论是自行和解或检察官谕知和解,金额都任原告乱开,若被告愿意
赔偿,但金额认知差距太远,则原告将主张被告无悔意,对於这种「小」案
件,检察官通常也不会等你太久,多半认定被告犯後态度不佳而予以起诉。
这与便利商店公告「偷窃罚10倍,否则移送法办」者,有何不同?因此,若
偷窃改为与盗版(光碟除外)一样是告诉乃论,则原告更可以藉此从被告取
得与本身所受损失不相符之赔偿做为和解,且金额多寡,法院与检方根本管
不着!
故笔者认为,此种案件,反应改为公诉罪,但秉持微罪不举精神,强化落实
缓起诉机制,并援用缓起诉规定中,检察官得要求被告向被害人支付相当数
额之财产上或非财产上损害赔偿规定,回归《民法》上损害赔偿系用以填补
损害之精神,金额仅限实际所受损失,不让市井小民成为版权商的提款机,
让司法沦敛财工具。
曾任职於出版业之法务人员
※ 编辑: maskzero 来自: 111.249.197.40 (01/23 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