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ngguo (麵包君)
看板DPP
標題Re: 到底是現代法院還是宋朝衙門?
時間Fri Jul 31 02:29:13 2009
※ 引述《ladioshuang (達哥)》之銘言:
: ※ 引述《chenjo (疾風之狼)》之銘言:
: : 我想你可能誤會了
: : 如果把特別費當公使費來解釋的話那自然老馬會無任何行政責任
: : 但如果視同火耗解釋的話那老馬會有不少責任難跑掉
: : 蔡守訓尋古法找到一個符合解釋的公使費
: : 但在跟公使費類似性質火耗也能拿來解釋.重點是它離現代比較近
: : 如果說蔡守訓不知火耗歸公的話那自然無話可說.
: : 但如果是其他原因讓他捨清朝遠至大宋取經.那就難以合理解釋了
: : 當然這只是事後諸葛,又不是佛地魔有讀心術能知道他心理在想什麼..
: 我發現你根本不清楚什麼是公使錢與火耗耶
: 竟然把兩個完全不同的東西混在一起看
: 一個是官方在除正常經費外,另給用來宴請及饋送過往官員費用
: 另一個是百姓上繳銀兩重新鑄造成官銀的耗損補貼
: 兩者相差麼多,如何能比較?
: 更遑論將火耗拿來跟現代的特別費相比
抱歉...我只是路過的,聽到兩位如此討論,火耗銀一詞第一次見聞,覺得
有趣就上網查了一下wiki在此節錄兩段講述火耗銀的目的跟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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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耗,又稱火耗銀。為中國清朝創立;於
正規稅糧或
稅金之外的
附加稅。
清律規定,各行省轉交至戶部中央稅款者,必須以五十兩銀元寶為一單位,因此行省衙門
從百姓收集來的散銀必須鎔鑄成合乎規格的50兩元寶,才能上交。在鎔鑄過程中所損耗的
銀兩,則稱為火耗,也因此,火耗亦稱火耗銀。通常這些火耗損失,全部需附加在原納稅
人,且於繳納之前附加於稅款(火耗歸私)。
例如某商號按律需向中央及地方繳交一百兩銀的稅賦,若附加火耗十兩,那此商號實際就
必須繳交一百一十兩。又如,某墾號按律需繳交一百斤稅糧,若附加火耗一成,那此墾號
就必須繳納一百一十斤稅糧。
特別費的定義...一樣是wiki找來的。
特別費又名「特支費」,為台灣各行政機關、公立學校之首長或副首長,因公務需要且支
出合乎規定,經核定許可的公務及正副首長
公關費用,而花費細目大約有以正副首長公職
身分名義所餽贈他人之花束、紀念品、輓聯、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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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不懂火耗銀跟特別費有什麼直接的相連關係...=_=
前者是商行繳稅銀兩重新熔鑄,其熔鑄上繳官銀時正常損耗的份量叫商行自行吸收
後者是行政機關首長因公務需要所編列給予在公關方面使用的經費(例如跑紅白帖的
奠金或禮金)
前者是地方官自行訂立法律需繳交的稅,官有拿去當私房錢之虞,且初期無任何規範。
(康熙時期視為非法,後至雍正則為正式規範來補地方財政,講白一點也不是給官用的)
後者則是依法編列,專用於首長以個人身份之公關行為。
請原諒我的愚蠢,只是我真的看不出來火耗銀跟特別費的直接關係...
或者是說...就我的理解,兩者完全沒關係。
希望有深入研究的板友能給予指教,達到教學相長之效:)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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