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ngguo (面包君)
看板DPP
标题Re: 到底是现代法院还是宋朝衙门?
时间Fri Jul 31 02:29:13 2009
※ 引述《ladioshuang (达哥)》之铭言:
: ※ 引述《chenjo (疾风之狼)》之铭言:
: : 我想你可能误会了
: : 如果把特别费当公使费来解释的话那自然老马会无任何行政责任
: : 但如果视同火耗解释的话那老马会有不少责任难跑掉
: : 蔡守训寻古法找到一个符合解释的公使费
: : 但在跟公使费类似性质火耗也能拿来解释.重点是它离现代比较近
: : 如果说蔡守训不知火耗归公的话那自然无话可说.
: : 但如果是其他原因让他舍清朝远至大宋取经.那就难以合理解释了
: : 当然这只是事後诸葛,又不是佛地魔有读心术能知道他心理在想什麽..
: 我发现你根本不清楚什麽是公使钱与火耗耶
: 竟然把两个完全不同的东西混在一起看
: 一个是官方在除正常经费外,另给用来宴请及馈送过往官员费用
: 另一个是百姓上缴银两重新铸造成官银的耗损补贴
: 两者相差麽多,如何能比较?
: 更遑论将火耗拿来跟现代的特别费相比
抱歉...我只是路过的,听到两位如此讨论,火耗银一词第一次见闻,觉得
有趣就上网查了一下wiki在此节录两段讲述火耗银的目的跟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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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耗,又称火耗银。为中国清朝创立;於
正规税粮或
税金之外的
附加税。
清律规定,各行省转交至户部中央税款者,必须以五十两银元宝为一单位,因此行省衙门
从百姓收集来的散银必须熔铸成合乎规格的50两元宝,才能上交。在熔铸过程中所损耗的
银两,则称为火耗,也因此,火耗亦称火耗银。通常这些火耗损失,全部需附加在原纳税
人,且於缴纳之前附加於税款(火耗归私)。
例如某商号按律需向中央及地方缴交一百两银的税赋,若附加火耗十两,那此商号实际就
必须缴交一百一十两。又如,某垦号按律需缴交一百斤税粮,若附加火耗一成,那此垦号
就必须缴纳一百一十斤税粮。
特别费的定义...一样是wiki找来的。
特别费又名「特支费」,为台湾各行政机关、公立学校之首长或副首长,因公务需要且支
出合乎规定,经核定许可的公务及正副首长
公关费用,而花费细目大约有以正副首长公职
身分名义所馈赠他人之花束、纪念品、挽联、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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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不懂火耗银跟特别费有什麽直接的相连关系...=_=
前者是商行缴税银两重新熔铸,其熔铸上缴官银时正常损耗的份量叫商行自行吸收
後者是行政机关首长因公务需要所编列给予在公关方面使用的经费(例如跑红白帖的
奠金或礼金)
前者是地方官自行订立法律需缴交的税,官有拿去当私房钱之虞,且初期无任何规范。
(康熙时期视为非法,後至雍正则为正式规范来补地方财政,讲白一点也不是给官用的)
後者则是依法编列,专用於首长以个人身份之公关行为。
请原谅我的愚蠢,只是我真的看不出来火耗银跟特别费的直接关系...
或者是说...就我的理解,两者完全没关系。
希望有深入研究的板友能给予指教,达到教学相长之效:)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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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3.248.65
※ 编辑: yongguo 来自: 114.33.248.65 (07/31 0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