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喜歡挖坑 XD)
看板DPP
標題Re: 到底是現代法院還是宋朝衙門?
時間Thu Jul 30 15:00:38 2009
現在是過去的積累,法律條文作為非價的依據,總不是
憑空生出來的吧?於是在法律引用者而言,工作之一就是找
出『法』在哪裡?台灣固然是成文法國家,法似乎就在那裡
,看起來很明確,但是事實又是如何?概念的範疇是清楚的
嗎?審判者在判斷一要件的射程時,標準是清楚的嗎?
事實絕非如此,抽象概念的範疇彈性,在具體個案,是
必須被確定下來的,因此,才有所謂的解釋學、詮釋學這種
東西,讓審判者,讓被審判者能正確地涵攝事實與法律概念
,解釋方法有很多,大抵不能跳脫文義的可能性,而確定概
念界線的論證,是一項複雜的論證過程。很明顯地,既然法
是人類共同主觀的積累,從法律史上探求其中屬於恆定的價
值,這是法律文本是否能成為經典的重要因素。
至於個別法律文撰文時的引用是否失義,那不在本文探
討範圍,不過法律文本作為文學的一種,根本沒有非難這種
敘述論證方法的必要,詳見『法律與文學』一書。
沒事多讀書總是好的,起碼不會被一眼看穿是巷子外的
法界評馬案一審判決書,頂多是探討這樣引用史實是否超出該法文文義邊界
從來沒人否定這種『制度源由』探求的法律方法
不明者盡以『用宋朝法律.....云云』,實貽笑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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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飲酒者,旦而哭泣;夢哭泣者,旦而田獵。方其夢也,不知其夢也。
夢之中又占其夢焉,覺而後知其夢也。且有大覺而後知此其大夢也,而
愚者自以為覺,竊竊然知之。君乎!牧乎!固哉!丘也,與女皆夢也;
予謂女夢,亦夢也。是其言也,其名為弔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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