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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copi (小玉子)》之銘言: : ※ 引述《wyytwo (Claire)》之銘言: : : 首先..我想給你拍拍手..你真的去找出來了..@@ : : 我有去看喔.. : : 內容如下 : : 第 一○ 章 被告之羈押 : : 第 101 條 (羈押-要件) : :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 :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 :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 : :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 : 據。 : :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 : 那大家自行判斷需不需要延押囉..呼~ : 貪污治罪條例 : 第五條(罰則2)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 根據起訴書 第196頁 與197頁 適用法條為上列 本刑超過五年 : 所以延押是可以的喔!! : 起訴書全文 http://www.tps.moj.gov.tw/public/Data/8121219507655.PDF 謝謝這位同學又再次為我們找出條文來..^^ 有犯上述第五條者稱為貪污 有犯才符合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也才符合刑法101條第三項 那大家自行判斷阿扁有沒有貪污喔..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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