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yytwo (Cla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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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扁办爆 全党仅2人没拿扁钱
时间Mon May 11 17:57:01 2009
※ 引述《cocopi (小玉子)》之铭言:
: ※ 引述《wyytwo (Claire)》之铭言:
: : 首先..我想给你拍拍手..你真的去找出来了..@@
: : 我有去看喔..
: : 内容如下
: : 第 一○ 章 被告之羁押
: : 第 101 条 (羁押-要件)
: : 被告经法官讯问後,认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羁押,
: : 显难进行追诉、审判或执行者,得羁押之︰
: : 一、逃亡或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
: : 二、有事实足认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 : 三、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
: : 法官为前项之讯问时,检察官得到场陈述声请羁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证
: : 据。
: : 第一项各款所依据之事实,应告知被告及其辩护人,并记载於笔录。
: : 那大家自行判断需不需要延押罗..呼~
: 贪污治罪条例
: 第五条(罚则2)
: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六千万元以下罚金:
: 一、意图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违背法令收募税捐或公债者。
: 二、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者。
: 三、对於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罚之。
: 根据起诉书 第196页 与197页 适用法条为上列 本刑超过五年
: 所以延押是可以的喔!!
: 起诉书全文 http://www.tps.moj.gov.tw/public/Data/8121219507655.PDF
谢谢这位同学又再次为我们找出条文来..^^
有犯上述第五条者称为贪污
有犯才符合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也才符合刑法101条第三项
那大家自行判断阿扁有没有贪污喔..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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