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copi (小玉子)
看板DPP
標題Re: [新聞] 扁辦爆 全黨僅2人沒拿扁錢
時間Mon May 11 17:47:36 2009
※ 引述《wyytwo (Claire)》之銘言:
: ※ 引述《CrazyMarc (喜歡挖坑 XD)》之銘言:
: : 按羈押乃確定判決前之拘禁處分,與有罪判決後之徒刑執行
: : 固有不同,但在法律所定要件下,仍得羈押被告,以保全證
: : 據、確保刑罰權之執行,或俾免被告一再犯案破壞社會秩序
: : ,藉以維護社會秩序。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
: : 重大,有第101 條第1 項所定之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
: : 進行追訴、審判、執行,或犯第101 條之1 第1 項所定各款
: : 之罪,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
: : 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01 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 這一段可以說是法院裁定常用的公式
: : 裁定很容易找到
: : 法源、司法院都有
: : 條文很明顯
: : 就是刑訴101以降規定
: : 網頁在那裡不會跑,巷子內的懶得說不代表沒那條文
: :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 首先..我想給你拍拍手..你真的去找出來了..@@
: 我有去看喔..
: 內容如下
: 第 一○ 章 被告之羈押
: 第 101 條 (羈押-要件)
: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 據。
: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 那大家自行判斷需不需要延押囉..呼~
貪污治罪條例
第五條(罰則2)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根據起訴書 第196頁 與197頁 適用法條為上列 本刑超過五年
所以延押是可以的喔!!
起訴書全文
http://www.tps.moj.gov.tw/public/Data/81212195076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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