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copi (小玉子)
看板DPP
标题Re: [新闻] 扁办爆 全党仅2人没拿扁钱
时间Mon May 11 17:47:36 2009
※ 引述《wyytwo (Claire)》之铭言:
: ※ 引述《CrazyMarc (喜欢挖坑 XD)》之铭言:
: : 按羁押乃确定判决前之拘禁处分,与有罪判决後之徒刑执行
: : 固有不同,但在法律所定要件下,仍得羁押被告,以保全证
: : 据、确保刑罚权之执行,或俾免被告一再犯案破坏社会秩序
: : ,藉以维护社会秩序。故被告经法官讯问後,认为犯罪嫌疑
: : 重大,有第101 条第1 项所定之情形之一,非予羁押,显难
: : 进行追诉、审判、执行,或犯第101 条之1 第1 项所定各款
: : 之罪,而有反覆实施同一犯罪之虞者,得羁押之,刑事诉讼
: : 法第101 条第1 项、第101 条之1 第1 项分别定有明文。
: : 这一段可以说是法院裁定常用的公式
: : 裁定很容易找到
: : 法源、司法院都有
: : 条文很明显
: : 就是刑诉101以降规定
: : 网页在那里不会跑,巷子内的懒得说不代表没那条文
: :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 首先..我想给你拍拍手..你真的去找出来了..@@
: 我有去看喔..
: 内容如下
: 第 一○ 章 被告之羁押
: 第 101 条 (羁押-要件)
: 被告经法官讯问後,认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羁押,
: 显难进行追诉、审判或执行者,得羁押之︰
: 一、逃亡或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
: 二、有事实足认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 三、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 法官为前项之讯问时,检察官得到场陈述声请羁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证
: 据。
: 第一项各款所依据之事实,应告知被告及其辩护人,并记载於笔录。
: 那大家自行判断需不需要延押罗..呼~
贪污治罪条例
第五条(罚则2)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六千万元以下罚金:
一、意图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违背法令收募税捐或公债者。
二、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者。
三、对於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罚之。
根据起诉书 第196页 与197页 适用法条为上列 本刑超过五年
所以延押是可以的喔!!
起诉书全文
http://www.tps.moj.gov.tw/public/Data/8121219507655.PDF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5.167.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