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喜歡挖坑 XD)
看板DPP
標題Re: [新聞] 扁辦爆 全黨僅2人沒拿扁錢
時間Mon May 11 17:13:39 2009
按羈押乃確定判決前之拘禁處分,與有罪判決後之徒刑執行
固有不同,但在法律所定要件下,仍得羈押被告,以保全證
據、確保刑罰權之執行,或俾免被告一再犯案破壞社會秩序
,藉以維護社會秩序。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
重大,有第101 條第1 項所定之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追訴、審判、執行,或犯第101 條之1 第1 項所定各款
之罪,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
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01 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這一段可以說是法院裁定常用的公式
裁定很容易找到
法源、司法院都有
條文很明顯
就是刑訴101以降規定
網頁在那裡不會跑,巷子內的懶得說不代表沒那條文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
人生目標:讓空氣中的PH值小於負N
N為自然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3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