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flyy (如風如雲)
看板DPP
標題[問題] 余文被判刑確定 依法不是應該被免職嗎
時間Sat Apr 11 12:30:19 2009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任用後的公務員被判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余文是假釋而
已),應被免職。
余文似乎很可憐,但法律條文清清楚楚規定在那裡。怎麼大家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然後看到郝龍斌在電視上說三道四。新聞主播也說,余文並未被免職,如果申請的話,
市長有權予以復職。
真的嗎?北市府胡搞瞎搞,讓法律被當成屁。如果不是余文,以後是其他有後台的公務員
,偷拐搶騙被判刑以後,主管長官裝傻硬是不免職,留著讓被告假釋後申請復職!
這還得了!所以法律可以被郝龍斌這麼踐踏嗎!其他地方縣市也用這樣來「照顧」派系手
下的公務員,這像話嗎!今天問題的嚴重性不在「余文值不值得同情,所以扭曲法律來照
顧他」而已!
我知道有些人同情余文。可是就算如此,那也應該是循其他管道看怎麼慰問、補助余文;
而不是作賤法律,坊間眾人一起裝不知道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的存在,不是嗎?
民進黨的市議員們要不要向監察院告發郝龍斌失職、竟然(故意、過失,兩者必得其一)
不免職余文。那就請監委依法彈劾郝龍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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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4.235
※ 編輯: iflyy 來自: 140.112.4.235 (04/11 12:52)
1F:推 aaice:28-5是說判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現 218.168.90.208 04/11 13:31
2F:→ aaice:在並不存在前述狀況 這邊的免職應該跟服務法 218.168.90.208 04/11 13:32
3F:→ aaice:13-5應"先予撤職"的解釋方法一樣為先行停職 218.168.90.208 04/11 13:33
4F:→ aaice:較為妥適 蓋服務法並無撤職規定 任用法亦同 218.168.90.208 04/11 13:34
5F:推 kkman321:不是的 依照《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 218.173.169.68 04/11 13:36
6F:→ kkman321: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8條 218.173.169.68 04/11 13:37
7F:→ kkman321:受徒刑之執行 是應免職 所以一定是免職 218.173.169.68 04/11 13:37
8F:推 olaqe:坐過牢的惡性都很大 根本不該讓他假釋 61.229.234.194 04/11 14:56
9F:→ olaqe:在裡面進修 還敢讓他任公職?馬上就貪污 61.229.234.194 04/11 14:57
10F:→ olaqe:馬政府有夠無恥 縱放自己人 構陷綠營 61.229.234.194 04/11 14:58
11F:推 bimmers0:樓上說夢話嘛? 68.5.248.156 04/11 15:59
12F:→ freetaiwan:拿錢當總統,沒拿錢被關,法律早被玩死 211.74.120.78 04/12 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