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flyy (如风如云)
看板DPP
标题[问题] 余文被判刑确定 依法不是应该被免职吗
时间Sat Apr 11 12:30:19 2009
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规定,任用後的公务员被判刑确定,尚未执行完毕(余文是假释而
已),应被免职。
余文似乎很可怜,但法律条文清清楚楚规定在那里。怎麽大家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然後看到郝龙斌在电视上说三道四。新闻主播也说,余文并未被免职,如果申请的话,
市长有权予以复职。
真的吗?北市府胡搞瞎搞,让法律被当成屁。如果不是余文,以後是其他有後台的公务员
,偷拐抢骗被判刑以後,主管长官装傻硬是不免职,留着让被告假释後申请复职!
这还得了!所以法律可以被郝龙斌这麽践踏吗!其他地方县市也用这样来「照顾」派系手
下的公务员,这像话吗!今天问题的严重性不在「余文值不值得同情,所以扭曲法律来照
顾他」而已!
我知道有些人同情余文。可是就算如此,那也应该是循其他管道看怎麽慰问、补助余文;
而不是作贱法律,坊间众人一起装不知道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的存在,不是吗?
民进党的市议员们要不要向监察院告发郝龙斌失职、竟然(故意、过失,两者必得其一)
不免职余文。那就请监委依法弹劾郝龙斌!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4.235
※ 编辑: iflyy 来自: 140.112.4.235 (04/11 12:52)
1F:推 aaice:28-5是说判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现 218.168.90.208 04/11 13:31
2F:→ aaice:在并不存在前述状况 这边的免职应该跟服务法 218.168.90.208 04/11 13:32
3F:→ aaice:13-5应"先予撤职"的解释方法一样为先行停职 218.168.90.208 04/11 13:33
4F:→ aaice:较为妥适 盖服务法并无撤职规定 任用法亦同 218.168.90.208 04/11 13:34
5F:推 kkman321:不是的 依照《行政院及各级行政机关学校 218.173.169.68 04/11 13:36
6F:→ kkman321:公务人员奖惩案件处理办法》第8条 218.173.169.68 04/11 13:37
7F:→ kkman321:受徒刑之执行 是应免职 所以一定是免职 218.173.169.68 04/11 13:37
8F:推 olaqe:坐过牢的恶性都很大 根本不该让他假释 61.229.234.194 04/11 14:56
9F:→ olaqe:在里面进修 还敢让他任公职?马上就贪污 61.229.234.194 04/11 14:57
10F:→ olaqe:马政府有够无耻 纵放自己人 构陷绿营 61.229.234.194 04/11 14:58
11F:推 bimmers0:楼上说梦话嘛? 68.5.248.156 04/11 15:59
12F:→ freetaiwan:拿钱当总统,没拿钱被关,法律早被玩死 211.74.120.78 04/12 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