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carra (還沒想到)
看板DPP
標題[公告] DPP板規 4.0
時間Mon Feb 23 12:23:29 2009
DPP版板規2009 version 4.0
1.板主權限
1.1本板設板主三人,現任板主之職務分配如下:
負責管理板面秩序之板主由Escarra出任,
負責看板經營之板主由BioMachine與eunacat出任。
前項職務分配於有板主因故不能視事時得互為代理。
1.2
負責管理板面秩序之板主不參與板上討論以維持其中立性;
負責看板經營之板主則不受前項限制,
但不得對其直接參與之討論串行使M文、收錄文摘或以外之板主權限,
如有疑義時應由未參與該討論串之板主認定並處理之。
2.因本板位於國家研究院群組,
故要求
看板使用者間須進行「最低限度之符合板旨之『討論』」。
本板討論範圍為一切與DPP有關之事項,
原則上板主不對文章內容進行審查。但下列各項情形不在此限:
2.1轉錄文章
本板不鼓勵單純的轉錄文章,
其是否有留存於板面的價值由負責看板經營之板主認定,
負責看板經營之板主有權將無保留價值之單純轉錄文章逕予不公告刪除。
對轉錄文章之處理原則如下:
A.對轉貼來源之規範:
無論轉錄站內外文章均須附來源且須得原作者同意。
轉貼新聞者,須附連結。
經原作者指為無斷轉載者,初犯處水桶五日。再犯處水桶一年。
B.非單純轉錄文章之認定標準:
轉錄文章附有「明顯可辨識」且「有接續進行討論餘地」之心得者,
為非單純轉錄文章。
轉錄後欲以回文或編輯方式補心得者,請先推文告知板主。
C.轉錄自己文章者視同轉錄他人文章,且:
a.轉錄自己站內文章,違反cross post之站規者依站規辦理,
無違反cross post站規者,可以補心得或修改成非轉錄格式方式處理,
但在洗板認定上仍採計為一篇新發文章。
b.轉錄自己站外文章須附連結且有在本板參與後續討論之義務。
D.
無視前述規定,經負責看板經營之板主提醒仍不改善者,
得由負責管理板面秩序之板主公告列管,並視情形處以劣文及水桶。
2.2不符板旨之文章或推文
A.廣告文、恨文、個人板文或其他明顯不符本板板旨之文章,
所有板主均得逕予刪除不另公告。
B.雖未達前揭直接刪除之程度,但
因文章過短、內容挑釁或含有不雅用詞、
使用群體攻擊用語或政黑用語,或有其他妨害理性討論之情形者,
負責看板經營之板主得提醒注意並要求改善,一般使用者亦得向板主檢舉。
經提醒而拒不改進者,得由負責管理板面秩序之板主公告列管,
再犯者即送交負責管理板面秩序之板主處以劣文及水桶。
2.3宣傳文
政治活動須宣傳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A.活動宣傳以政治性活動為限,是否屬政治性活動由負責看板經營之板主認定。
B.每個活動的宣傳文以一篇為限,並須使用[宣傳]作為標題。
非宣傳文使用宣傳標題者不公告刪除。
C.宣傳文仍須受本板轉錄規定之限制,並無例外。
D.
違反前述規定者除文章不公告刪除外,視情形亦得處以水桶或劣文。
2.4板務討論
對板務推行之建議與討論,原則上請寄信給板主。
欲在板面上討論亦可,但各板主均得隨時介入此類文章,不受第一條規定之限制。
若造成板面混亂妨礙正常討論,各板主均得個案公告禁止之。
3.看板秩序之維護
3.1人身攻擊
人身攻擊採
告訴乃論,僅直接被攻擊者有權向負責管理板面秩序之板主提告,
不得代為檢舉。
無正當理由亂入他人案件者處水桶一周。
檢舉程序及格式依置底檢舉文之規定辦理。
人身攻擊的認定由負責管理板面秩序之板主考量前後文脈絡認定之。
人身攻擊者初犯水桶一至三日,再犯者三至七日,三犯者水桶一年。
3.2洗板
洗板由負責管理板面秩序之板主視當時板面情形認定,其認定原則如下:
A.同一ID在短時間內大量發文即會引發板主的注意,
在平時,板主會推文提醒或發公告提醒該使用者注意,
並給予至少一次的調整自己行為的機會。
B.洗板與否的認定與文章內容無關,僅依篇數及板面情形認定之,
如有特殊情形須同時發表多篇文章者,請先向板主申請。
除有特殊情形外,回覆他人文章不列入洗板篇數計算內。
C.
無視板主之提醒與公告者,得視情形處以劣文及水桶。
被警告的使用者有義務注意相關規範在本板近期的執行情形。
3.3
推文之管理
A.
無故刪除他人推文或變更他人推文內容者處水桶一周。
採告訴乃論,
由推文之原作者以「檢附證據寄信給負責管理板面秩序之板主」之方式檢舉,
此外一律不予受理。
B.
推文內容視同文章受板規之規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原作者得不經推文者同意刪除推文:
a.經判定為人身攻擊者;
b.經負責看板經營之板主依板規2.2B警告者;
c.其他違反板規、站規或有特殊情事經任一板主同意者。
必要情形板主並得要求違規推文之原作者刪除違規推文或逕行刪除全篇文章。
3.4
水桶期間的計算與解除,依下列規定辦理:
A.水桶起算以公告文之時間為準。
B.水桶期間之計算,以下列範例方式計算之。
設某甲於2008年一月二十日星期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入水桶者,
若水桶期間一年,則計至2009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四分;
若水桶期間一周,則計至來周周日即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四分;
若水桶期間一日,則計至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四分。
餘類推。
C.
水桶期滿,須自行來信請求解除,以示仍有意參與本板之討論。
然於水桶期間屆滿前來信者,該請求視為不存在,
仍應於水桶期間屆滿後再行來信請求。
D.凡「非被現任板主處分的使用者」來信申請解水桶時,
須檢附原處分,或在信裡告知原處分篇數,以利作業。
E.使用者來信時請簡明扼要表達解除水桶之意即可,
如有謾罵意味的不當用辭,板主得依站規與組規辦理。
(請參照z-3-7。)
4.其他未盡事宜,隨時參考站規、組規及其他看板先例,公告補充之。
※ 編輯: Escarra 來自: 140.109.168.99 (02/23 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