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carra (还没想到)
看板DPP
标题[公告] DPP板规 4.0
时间Mon Feb 23 12:23:29 2009
DPP版板规2009 version 4.0
1.板主权限
1.1本板设板主三人,现任板主之职务分配如下:
负责管理板面秩序之板主由Escarra出任,
负责看板经营之板主由BioMachine与eunacat出任。
前项职务分配於有板主因故不能视事时得互为代理。
1.2
负责管理板面秩序之板主不参与板上讨论以维持其中立性;
负责看板经营之板主则不受前项限制,
但不得对其直接参与之讨论串行使M文、收录文摘或以外之板主权限,
如有疑义时应由未参与该讨论串之板主认定并处理之。
2.因本板位於国家研究院群组,
故要求
看板使用者间须进行「最低限度之符合板旨之『讨论』」。
本板讨论范围为一切与DPP有关之事项,
原则上板主不对文章内容进行审查。但下列各项情形不在此限:
2.1转录文章
本板不鼓励单纯的转录文章,
其是否有留存於板面的价值由负责看板经营之板主认定,
负责看板经营之板主有权将无保留价值之单纯转录文章迳予不公告删除。
对转录文章之处理原则如下:
A.对转贴来源之规范:
无论转录站内外文章均须附来源且须得原作者同意。
转贴新闻者,须附连结。
经原作者指为无断转载者,初犯处水桶五日。再犯处水桶一年。
B.非单纯转录文章之认定标准:
转录文章附有「明显可辨识」且「有接续进行讨论余地」之心得者,
为非单纯转录文章。
转录後欲以回文或编辑方式补心得者,请先推文告知板主。
C.转录自己文章者视同转录他人文章,且:
a.转录自己站内文章,违反cross post之站规者依站规办理,
无违反cross post站规者,可以补心得或修改成非转录格式方式处理,
但在洗板认定上仍采计为一篇新发文章。
b.转录自己站外文章须附连结且有在本板参与後续讨论之义务。
D.
无视前述规定,经负责看板经营之板主提醒仍不改善者,
得由负责管理板面秩序之板主公告列管,并视情形处以劣文及水桶。
2.2不符板旨之文章或推文
A.广告文、恨文、个人板文或其他明显不符本板板旨之文章,
所有板主均得迳予删除不另公告。
B.虽未达前揭直接删除之程度,但
因文章过短、内容挑衅或含有不雅用词、
使用群体攻击用语或政黑用语,或有其他妨害理性讨论之情形者,
负责看板经营之板主得提醒注意并要求改善,一般使用者亦得向板主检举。
经提醒而拒不改进者,得由负责管理板面秩序之板主公告列管,
再犯者即送交负责管理板面秩序之板主处以劣文及水桶。
2.3宣传文
政治活动须宣传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A.活动宣传以政治性活动为限,是否属政治性活动由负责看板经营之板主认定。
B.每个活动的宣传文以一篇为限,并须使用[宣传]作为标题。
非宣传文使用宣传标题者不公告删除。
C.宣传文仍须受本板转录规定之限制,并无例外。
D.
违反前述规定者除文章不公告删除外,视情形亦得处以水桶或劣文。
2.4板务讨论
对板务推行之建议与讨论,原则上请寄信给板主。
欲在板面上讨论亦可,但各板主均得随时介入此类文章,不受第一条规定之限制。
若造成板面混乱妨碍正常讨论,各板主均得个案公告禁止之。
3.看板秩序之维护
3.1人身攻击
人身攻击采
告诉乃论,仅直接被攻击者有权向负责管理板面秩序之板主提告,
不得代为检举。
无正当理由乱入他人案件者处水桶一周。
检举程序及格式依置底检举文之规定办理。
人身攻击的认定由负责管理板面秩序之板主考量前後文脉络认定之。
人身攻击者初犯水桶一至三日,再犯者三至七日,三犯者水桶一年。
3.2洗板
洗板由负责管理板面秩序之板主视当时板面情形认定,其认定原则如下:
A.同一ID在短时间内大量发文即会引发板主的注意,
在平时,板主会推文提醒或发公告提醒该使用者注意,
并给予至少一次的调整自己行为的机会。
B.洗板与否的认定与文章内容无关,仅依篇数及板面情形认定之,
如有特殊情形须同时发表多篇文章者,请先向板主申请。
除有特殊情形外,回覆他人文章不列入洗板篇数计算内。
C.
无视板主之提醒与公告者,得视情形处以劣文及水桶。
被警告的使用者有义务注意相关规范在本板近期的执行情形。
3.3
推文之管理
A.
无故删除他人推文或变更他人推文内容者处水桶一周。
采告诉乃论,
由推文之原作者以「检附证据寄信给负责管理板面秩序之板主」之方式检举,
此外一律不予受理。
B.
推文内容视同文章受板规之规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原作者得不经推文者同意删除推文:
a.经判定为人身攻击者;
b.经负责看板经营之板主依板规2.2B警告者;
c.其他违反板规、站规或有特殊情事经任一板主同意者。
必要情形板主并得要求违规推文之原作者删除违规推文或迳行删除全篇文章。
3.4
水桶期间的计算与解除,依下列规定办理:
A.水桶起算以公告文之时间为准。
B.水桶期间之计算,以下列范例方式计算之。
设某甲於2008年一月二十日星期日下午三时二十五分入水桶者,
若水桶期间一年,则计至2009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时二十四分;
若水桶期间一周,则计至来周周日即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时二十四分;
若水桶期间一日,则计至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时二十四分。
余类推。
C.
水桶期满,须自行来信请求解除,以示仍有意参与本板之讨论。
然於水桶期间届满前来信者,该请求视为不存在,
仍应於水桶期间届满後再行来信请求。
D.凡「非被现任板主处分的使用者」来信申请解水桶时,
须检附原处分,或在信里告知原处分篇数,以利作业。
E.使用者来信时请简明扼要表达解除水桶之意即可,
如有谩骂意味的不当用辞,板主得依站规与组规办理。
(请参照z-3-7。)
4.其他未尽事宜,随时参考站规、组规及其他看板先例,公告补充之。
※ 编辑: Escarra 来自: 140.109.168.99 (02/23 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