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gso (我愛妳,妳愛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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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再來對照一下馬英九的判決文
時間Thu Nov 13 13:10:43 2008
http://news.sina.com/tw/phoenixtv/101-102-101-103/2007-12-29/00512558688.html
中時:法官暗罵檢方濫權追訴 明知馬無罪硬栽贓
http://news.sina.com 2007年12月29日 00:51 鳳凰衛視
人民網12月29日電 馬英九特別費案昨天二審維持一審判決,檢察官的上訴被駁回。據台灣《中國時報》特稿文章說,值得注意的是,二審合議庭認定領據特別費根本無涉刑責,馬英九也沒有違法或犯罪,“更無所謂歷史共業或制度陷阱可言。”
這句話說得很重,經歷兩個審級六位法官的審理,他們都不支持檢方的看法,此際“高檢署”應有道德勇氣放棄上訴三審,避免再浪費司法資源,及賠上檢方形象。
文章說,台灣高院合議庭從領據特別費,認定是具有“實質補貼”之“定額統籌概念型費用”性質;另以“行政慣例”產生的信賴保護,再從金錢為可代替物,基于混同的“大水庫概念”,在這三個主要架構下,認定馬英九的所為,並無取得任何不法財物,且均符合“領據特別費”制度設計之本旨,所以根本就不成立犯罪。
二審的判決說得比一審還重,就差沒有明指侯寬仁檢察官是“濫權追訴”,明知馬英九沒有犯罪,卻硬要栽他一個貪污的罪名。
而且,前“行政院長”蘇貞昌說特別費是“歷史共業”,以及藍營辯稱是“制度陷阱”,二審都不認同這樣的看法。
因為不管是“歷史共業”或是“制度陷阱”,還是要眾人共擔,身陷其中的人也無法以身免;但是合議庭卻認為“更無所謂歷史共業或制度陷阱可言”。
換句話說,高院合議庭是認定,馬英九的所作所為根本不構成犯罪要件,也根本沒有必要以“歷史共業”或是“制度陷阱”來為自己辯解。
二審不但肯定一審的見解,而且還進一步闡述特別費的性質。“檢察總長”不敢統一特別費的見解,在二審判決中則清楚交代,在六位一、二審法官都持相同的看法,沒有不同的意見,“高檢署”還有必要堅持繼續上訴第三審嗎?
檢方起訴和上訴的理由,都被一、二審推翻或駁回,雖然上訴是檢察官的權利,但既然被駁斥得一無是處,“高檢署檢察長”顏大和應該要有道德勇氣“見好就收”,否則不但繼續浪費司法資源,也會賠上檢方摘奸發伏的正義形象。
"二審的判決說得比一審還重,就差沒有明指侯寬仁檢察官是“濫權追訴”,明知馬英九沒有犯罪,卻硬要栽他一個貪污的罪名。"
唉,明明都是特別費性質
對馬英九就指檢察官刻意陷害,連上訴都說成濫權追訴
還要告檢察官瀆職
對陳水扁就先收押
未裁定收押就迫不及待的要把陳水扁戴上手銬
蘇治芬更慘
連傳訊都免了直接押人
法官提示證據也只用譯文當證據
帳戶跟錢的流向據蘇治芬口述說沒看到
差這麼多?!!!!!!!!!!
抗議! 我也抗議!
就算他們有罪
請用一樣標準程序來審判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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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203.131
1F:推 zebirlin:你lag了一年才知道馬囧無罪阿~~ 61.227.68.8 11/13 13:13
2F:→ zebirlin:果然是還在用飛鴿傳書... 61.227.68.8 11/13 13:13
3F:→ zebirlin:你先叫輸四分解釋:山西布政的500萬支票 61.227.68.8 11/13 13:14
4F:→ zebirlin:為什麼會在她房裡呀? (宋世傑~你想怎樣?) 61.227.68.8 11/13 13:15
5F:→ tagso:聽你在胡說,蘇治芬根本沒拿那些支票吧?!! 61.224.203.131 11/13 13:23
6F:→ tagso:檢方應舉證金錢流向吧 61.224.203.131 11/13 13:23
7F:推 shaka1aka:誰跟你都是特別費性質 220.129.81.26 11/13 13:34
8F:推 zebirlin:原來是支票長翅膀飛進輸四分的房間阿 XD 61.227.68.8 11/13 13:38
9F:→ Robbit1024:有沒有拿 等起訴就知道了118.165.219.129 11/13 13:57
10F:推 urabon:不要裝啦還要等起訴才知道? 劇本都寫好了吧 61.63.18.207 11/13 13:59
11F:→ Danno:麻煩說明一下"未裁定收押就迫不及待的要把陳 140.130.208.48 11/14 04:28
12F:→ Danno:水扁戴上手銬"的來源,版本很多呢 140.130.208.48 11/14 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