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gso (我爱你,你爱我吗?)
看板DPP
标题[讨论] 再来对照一下马英九的判决文
时间Thu Nov 13 13:10:43 2008
http://news.sina.com/tw/phoenixtv/101-102-101-103/2007-12-29/00512558688.html
中时:法官暗骂检方滥权追诉 明知马无罪硬栽赃
http://news.sina.com 2007年12月29日 00:51 凤凰卫视
人民网12月29日电 马英九特别费案昨天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检察官的上诉被驳回。据台湾《中国时报》特稿文章说,值得注意的是,二审合议庭认定领据特别费根本无涉刑责,马英九也没有违法或犯罪,“更无所谓历史共业或制度陷阱可言。”
这句话说得很重,经历两个审级六位法官的审理,他们都不支持检方的看法,此际“高检署”应有道德勇气放弃上诉三审,避免再浪费司法资源,及赔上检方形象。
文章说,台湾高院合议庭从领据特别费,认定是具有“实质补贴”之“定额统筹概念型费用”性质;另以“行政惯例”产生的信赖保护,再从金钱为可代替物,基于混同的“大水库概念”,在这三个主要架构下,认定马英九的所为,并无取得任何不法财物,且均符合“领据特别费”制度设计之本旨,所以根本就不成立犯罪。
二审的判决说得比一审还重,就差没有明指侯宽仁检察官是“滥权追诉”,明知马英九没有犯罪,却硬要栽他一个贪污的罪名。
而且,前“行政院长”苏贞昌说特别费是“历史共业”,以及蓝营辩称是“制度陷阱”,二审都不认同这样的看法。
因为不管是“历史共业”或是“制度陷阱”,还是要众人共担,身陷其中的人也无法以身免;但是合议庭却认为“更无所谓历史共业或制度陷阱可言”。
换句话说,高院合议庭是认定,马英九的所作所为根本不构成犯罪要件,也根本没有必要以“历史共业”或是“制度陷阱”来为自己辩解。
二审不但肯定一审的见解,而且还进一步阐述特别费的性质。“检察总长”不敢统一特别费的见解,在二审判决中则清楚交代,在六位一、二审法官都持相同的看法,没有不同的意见,“高检署”还有必要坚持继续上诉第三审吗?
检方起诉和上诉的理由,都被一、二审推翻或驳回,虽然上诉是检察官的权利,但既然被驳斥得一无是处,“高检署检察长”颜大和应该要有道德勇气“见好就收”,否则不但继续浪费司法资源,也会赔上检方摘奸发伏的正义形象。
"二审的判决说得比一审还重,就差没有明指侯宽仁检察官是“滥权追诉”,明知马英九没有犯罪,却硬要栽他一个贪污的罪名。"
唉,明明都是特别费性质
对马英九就指检察官刻意陷害,连上诉都说成滥权追诉
还要告检察官渎职
对陈水扁就先收押
未裁定收押就迫不及待的要把陈水扁戴上手铐
苏治芬更惨
连传讯都免了直接押人
法官提示证据也只用译文当证据
帐户跟钱的流向据苏治芬口述说没看到
差这麽多?!!!!!!!!!!
抗议! 我也抗议!
就算他们有罪
请用一样标准程序来审判他们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4.203.131
1F:推 zebirlin:你lag了一年才知道马囧无罪阿~~ 61.227.68.8 11/13 13:13
2F:→ zebirlin:果然是还在用飞鸽传书... 61.227.68.8 11/13 13:13
3F:→ zebirlin:你先叫输四分解释:山西布政的500万支票 61.227.68.8 11/13 13:14
4F:→ zebirlin:为什麽会在她房里呀? (宋世杰~你想怎样?) 61.227.68.8 11/13 13:15
5F:→ tagso:听你在胡说,苏治芬根本没拿那些支票吧?!! 61.224.203.131 11/13 13:23
6F:→ tagso:检方应举证金钱流向吧 61.224.203.131 11/13 13:23
7F:推 shaka1aka:谁跟你都是特别费性质 220.129.81.26 11/13 13:34
8F:推 zebirlin:原来是支票长翅膀飞进输四分的房间阿 XD 61.227.68.8 11/13 13:38
9F:→ Robbit1024:有没有拿 等起诉就知道了118.165.219.129 11/13 13:57
10F:推 urabon:不要装啦还要等起诉才知道? 剧本都写好了吧 61.63.18.207 11/13 13:59
11F:→ Danno:麻烦说明一下"未裁定收押就迫不及待的要把陈 140.130.208.48 11/14 04:28
12F:→ Danno:水扁戴上手铐"的来源,版本很多呢 140.130.208.48 11/14 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