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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HLYHL (護航?他 馬的就是愛漲價)》之銘言: : ※ 引述《tllk (天氣好熱啊)》之銘言: : : 跳針成這樣...連搞不清狀況的推文也一堆... : : 特別費是 一半實報實銷 一半免提出單據即可領取 : : 什麼是實報實銷? 就是東西買了或花了或捐了,拿出發票之類的來請款,先花掉再請款 : : ,哪來的錢可以進馬英九戶頭??? : 儘管無任何證據,只要余文提出,而檢察官不能證明其未實際支出,即計入。 : 包括未留存任何記錄之市長辦公室工友許阿美每月額外加班費、馬英九市長過年發予民 : 眾之每年5萬元紅包費用、馬英九市長私人贈與數筆、未取得收據之公務支出電話帳單等 : 足證被告余文至少利用職務上機會,以他人發票詐領得之市長特別費達766,488元。 : 所以這些差額是實報實銷?只是因為錢不是進余文的口袋,所以余文並未因此被以貪污 : 罪起訴罷了。 非常奇怪,你的重點是在余文,我的重點在馬英九... 我們簡化一下兩方論述: 1.檢察官查到余文詐財,涉及貪污還列了一堆數字。 2.你自己認為錢沒進余文口袋,所以余文沒貪污。 但是這個邏輯有根本上的矛盾 你既然相信檢察官,那你為何會認為余文沒貪污? 也就是你也認為檢察官冤枉了? 根據後來法官查到的資料....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余文為圖方便,向他人 索取發票核銷市長特別費,有貪污之 疑,但是檢察官並未能再舉其他証據証明被告有何貪污的犯行,因此法官這部分做出無 罪判決。但余文以他人發票請領市長特別費部分經查實屬,這部分余文亦坦承,因此涉 變造文書罪。 OK,邏輯清楚了人一定會想,那麼起訴書上那一堆數字,檢察官查到的 詐得新台幣七十六萬多元,跑哪裡去了???? 討論錢到哪裡去之前,先看一下偽造文書部分,余文做了不該做的事,法官沒冤枉他。 判決書指出 ,余文為台北市政府祕書處組員,自 1999 年八月到 2006 年六月間借調台 北市市長辦公室,並自 2000 年 四月起負責市長特別費的核銷和發放。 余文明知市長特 別費的公務支出費用需檢具憑証向 市府會計室辦理核銷,余文自 2000 年四月到隔年十 月 ,每月以工作獎金為名義的領據,請領新台幣五萬元的 市長特別費;同時以他人發票 權充核銷。 法官認為余文明知以工作獎金領據請領市長特別費 ,並未實際核發,且以其 擔任公務員多年的經驗,「豈能對止名實不符的經費核銷視而不見」。但姑念余文是貪圖 個人作業方便,並非圖不法利益,犯罪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意,依連續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判刑二年四個月,拜政府實施減刑,刑期減半,共一年二個月。 至於錢到哪去了?法官已經幫忙查好了,前面幾篇文也說過,這種領據請款的,要追帳 根本就不可能也耗費時間(本來就有規定免憑證啊)。 至於檢方依清查單據發現,支出與單據差額達七十六萬六千四百八十八元,認定余文涉及 貪污罪,法院則認為,檢方無積極證據證明犯罪,此筆款項也確有可能用於公務,因此不 涉貪污。 再者,檢察官根本是故意不去查支出的部分,查一半就很高興的起訴。 判決書裡面有: 公訴人顯然知悉領據核銷之會計程序完成其制度 設計及意旨,不予介入查察,否則以余文中階公務人員 收入固定,公訴人何不以同一清算帳戶方式,詳究共同 被告余文有無不正常收入入帳、上述5萬元資金究否均 支出使用於公務,應非難事。 很顯然,檢察官明知余文沒貪,卻故意不查帳直接用貪污起訴,害死人不償命啊.... 小結論:三位法官判定余文有偽造文書,但請領的錢是真的有用完,沒收入任何人口袋。 : : 一開始就假設錯誤的東西,連起訴書判決書看都不看狂跳針..... : 同樣的,如果你認為選舉補助款算是特別費(法官如此認定),自然馬英九無違法囉。 : 如果你認為選舉補助款不算是特別費(檢察官如此認定),自然馬英九要起訴囉。 : : 後面的推論一塌糊塗的錯誤,你們到底要跳針到什麼地步才甘心啊??? : 我沒有說他犯罪,不過如果要以馬英九自己說的"道德標準"來看,他自己可也無法通過 : 。所以你可以最低的道德標準(法律)來為其辯護,然而事實是否如此,還是看一下判 : 決書囉。 : 在判決書中,將特別費當成實質補貼,所以後面其他案子基本上也不用辦了。 : 十一、領據核銷特別費之半數由首長自行支用不能再予過問,公訴人追究被告全部得特 : 別費扣除特別費支出,無論結果為何結果,均不能據此被告詐領財物 : 光這條就告訴你:首長自行支用不能再予過問。你還要查個鳥? 事實上,特別費設計本來就是請領後怎麼用都不管。 檢察官要查這筆根本上就是在羅織罪名,引用的法條和觀念真的是標新立異。 選舉補助款本來就不是特別費,這沒疑問吧? 事實上金錢混淆大水庫的觀念,本來就是現金法理上主要觀念。 如果你可以認為馬英九先領3-5個月的特別費再一次捐出去是合理的。 那麼他先超支一大筆的特別費再慢慢按月領回,是不是也合理? 檢察官故意把選舉補助款拿進來攪,故意說馬英九的某筆錢算是選舉補助款而非特別費。 試問,如何把存進同戶頭的錢做分離??? 引人入罪耗用大筆司法資源過份至此,希望本篇後你們別在跳針,千萬拜託..... 被侯檢這樣耍很有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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