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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HLYHL (护航?他 马的就是爱涨价)》之铭言: : ※ 引述《tllk (天气好热啊)》之铭言: : : 跳针成这样...连搞不清状况的推文也一堆... : : 特别费是 一半实报实销 一半免提出单据即可领取 : : 什麽是实报实销? 就是东西买了或花了或捐了,拿出发票之类的来请款,先花掉再请款 : : ,哪来的钱可以进马英九户头??? : 尽管无任何证据,只要余文提出,而检察官不能证明其未实际支出,即计入。 : 包括未留存任何记录之市长办公室工友许阿美每月额外加班费、马英九市长过年发予民 : 众之每年5万元红包费用、马英九市长私人赠与数笔、未取得收据之公务支出电话帐单等 : 足证被告余文至少利用职务上机会,以他人发票诈领得之市长特别费达766,488元。 : 所以这些差额是实报实销?只是因为钱不是进余文的口袋,所以余文并未因此被以贪污 : 罪起诉罢了。 非常奇怪,你的重点是在余文,我的重点在马英九... 我们简化一下两方论述: 1.检察官查到余文诈财,涉及贪污还列了一堆数字。 2.你自己认为钱没进余文口袋,所以余文没贪污。 但是这个逻辑有根本上的矛盾 你既然相信检察官,那你为何会认为余文没贪污? 也就是你也认为检察官冤枉了? 根据後来法官查到的资料.... 台北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余文为图方便,向他人 索取发票核销市长特别费,有贪污之 疑,但是检察官并未能再举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有何贪污的犯行,因此法官这部分做出无 罪判决。但余文以他人发票请领市长特别费部分经查实属,这部分余文亦坦承,因此涉 变造文书罪。 OK,逻辑清楚了人一定会想,那麽起诉书上那一堆数字,检察官查到的 诈得新台币七十六万多元,跑哪里去了???? 讨论钱到哪里去之前,先看一下伪造文书部分,余文做了不该做的事,法官没冤枉他。 判决书指出 ,余文为台北市政府秘书处组员,自 1999 年八月到 2006 年六月间借调台 北市市长办公室,并自 2000 年 四月起负责市长特别费的核销和发放。 余文明知市长特 别费的公务支出费用需检具凭证向 市府会计室办理核销,余文自 2000 年四月到隔年十 月 ,每月以工作奖金为名义的领据,请领新台币五万元的 市长特别费;同时以他人发票 权充核销。 法官认为余文明知以工作奖金领据请领市长特别费 ,并未实际核发,且以其 担任公务员多年的经验,「岂能对止名实不符的经费核销视而不见」。但姑念余文是贪图 个人作业方便,并非图不法利益,犯罪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意,依连续行使变造私文书罪 ,判刑二年四个月,拜政府实施减刑,刑期减半,共一年二个月。 至於钱到哪去了?法官已经帮忙查好了,前面几篇文也说过,这种领据请款的,要追帐 根本就不可能也耗费时间(本来就有规定免凭证啊)。 至於检方依清查单据发现,支出与单据差额达七十六万六千四百八十八元,认定余文涉及 贪污罪,法院则认为,检方无积极证据证明犯罪,此笔款项也确有可能用於公务,因此不 涉贪污。 再者,检察官根本是故意不去查支出的部分,查一半就很高兴的起诉。 判决书里面有: 公诉人显然知悉领据核销之会计程序完成其制度 设计及意旨,不予介入查察,否则以余文中阶公务人员 收入固定,公诉人何不以同一清算帐户方式,详究共同 被告余文有无不正常收入入帐、上述5万元资金究否均 支出使用於公务,应非难事。 很显然,检察官明知余文没贪,却故意不查帐直接用贪污起诉,害死人不偿命啊.... 小结论:三位法官判定余文有伪造文书,但请领的钱是真的有用完,没收入任何人口袋。 : : 一开始就假设错误的东西,连起诉书判决书看都不看狂跳针..... : 同样的,如果你认为选举补助款算是特别费(法官如此认定),自然马英九无违法罗。 : 如果你认为选举补助款不算是特别费(检察官如此认定),自然马英九要起诉罗。 : : 後面的推论一塌糊涂的错误,你们到底要跳针到什麽地步才甘心啊??? : 我没有说他犯罪,不过如果要以马英九自己说的"道德标准"来看,他自己可也无法通过 : 。所以你可以最低的道德标准(法律)来为其辩护,然而事实是否如此,还是看一下判 : 决书罗。 : 在判决书中,将特别费当成实质补贴,所以後面其他案子基本上也不用办了。 : 十一、领据核销特别费之半数由首长自行支用不能再予过问,公诉人追究被告全部得特 : 别费扣除特别费支出,无论结果为何结果,均不能据此被告诈领财物 : 光这条就告诉你:首长自行支用不能再予过问。你还要查个鸟? 事实上,特别费设计本来就是请领後怎麽用都不管。 检察官要查这笔根本上就是在罗织罪名,引用的法条和观念真的是标新立异。 选举补助款本来就不是特别费,这没疑问吧? 事实上金钱混淆大水库的观念,本来就是现金法理上主要观念。 如果你可以认为马英九先领3-5个月的特别费再一次捐出去是合理的。 那麽他先超支一大笔的特别费再慢慢按月领回,是不是也合理? 检察官故意把选举补助款拿进来搅,故意说马英九的某笔钱算是选举补助款而非特别费。 试问,如何把存进同户头的钱做分离??? 引人入罪耗用大笔司法资源过份至此,希望本篇後你们别在跳针,千万拜托..... 被侯检这样耍很有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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