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wayscat (NorthSe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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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王作榮投書:統一已是大勢所趨且對台灣 …
時間Wed Jul 23 16:32:08 2008
※ 引述《armed (奚我后 其后來蘇)》之銘言:
: 法律與命令與憲法牴觸者無效,作老好像不了解這點.就算立法還是可能
: 會被大法官以侵害人民基本權而判定為違憲無效.
你說的是憲法23條
但事實上符合三原則的情況下國家還是可以限制人民的自由與權利
三原則為公益、比例、法律保留
怎麼去符合這三原則,這是立法技巧和目的的問題,沒啥討論的必要
若依新聞上所提供的片段資訊來判斷
事實上我也認為作老這段見解光比例原則的部份就很難過得了關
亦即是否為憲23所言之"必要者",這有很大的問題
但作老是否真不了解憲法?以作老之才,坦白說我不這麼認為
或許最好的解釋還是,他就是舊時代下的士大夫心態,所以才讓他產生這種思維
: 我同意原PO一點,遊民與乞丐如果有違法妨礙他人自然可以處罰.但這種
: 強制收容會不會侵害人身自由與工作自由呢?
以強制手段自然會有侵害權利的可能。
但若你提及的是刑法90條的強制工作的部份,事實上我覺得並無不妥
畢竟保安處分就是為了修正應報刑之弊而來
若捨棄保安處分而回歸應報刑,讓行為人去感受刑罰的惡害和痛苦
那對行為人的侵害一定更加巨大
況且還有刑法92條保護管束供法官視個案裁奪
所以關於對常習犯和因為懶惰而犯罪者所施行之保安處分
個人覺得沒啥可詬病之處
但若你說的是單純的遊民和乞討,就要把他們送去勞改
這.....在看到完整的立法和配套之前
我所能先做的猜測就是,光比例原則的部份就很難過關了
事實上馬政府也不太可能會照他那些話去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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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4.41.17
1F:→ amosvalen:想請問竊盜用刑法90條去強制工作的例子 61.221.67.202 07/24 10:18
2F:→ amosvalen:多嗎 那實際的實施細況為何 61.221.67.202 07/24 10:19
3F:推 downtoearth:類似的案例應該不多,之前才聽過 61.146.40.132 07/24 10:27
4F:→ downtoearth:有法官判賣淫的去職業訓練(?)結果 61.146.40.132 07/24 10:28
5F:→ downtoearth:卻找不到訓練(還是收容)機構的窘境 61.146.40.132 07/24 10:29
6F:推 amosvalen:最近有一個新聞是 法官判流鶯要強制習藝 61.221.67.202 07/24 10:30
7F:→ amosvalen:結果找不到機構 那不知道竊盜是有哪個 61.221.67.202 07/24 10:31
8F:→ amosvalen:機構或組織可以收容 因為沒聽過 61.221.67.202 07/24 10:31
9F:推 downtoearth:恩,你記的比較清楚,謝謝指正 61.146.40.132 07/24 10:37
10F:→ alwayscat:名目上:公私營之農場、工廠、習藝所或 59.114.43.221 07/24 13:30
11F:→ alwayscat:其他勞動處所。 59.114.43.221 07/24 13:31
12F:→ alwayscat:實際上:東成、岩灣、泰源三個技訓所為 59.114.43.221 07/24 13:32
13F:→ alwayscat:主(印象中),有興趣可以去查一下該三處 59.114.43.221 07/24 13:33
14F:→ alwayscat:的背景 XD 59.114.43.221 07/24 13:33
15F:→ alwayscat:流鶯的新聞我剛剛查了一下,找不到職訓 59.114.43.221 07/24 13:35
16F:→ alwayscat:所是當然的,事實上民間更生機構本就相 59.114.43.221 07/24 13:36
17F:→ alwayscat:當有限,加上該女只被判拘役三天,也沒 59.114.43.221 07/24 13:37
18F:→ alwayscat:道理被送到上述三技訓所被關。那法官如 59.114.43.221 07/24 13:37
19F:→ alwayscat:果不是新警察,或許就是想藉這種方式反 59.114.43.221 07/24 13:38
20F:→ alwayscat:應法條與社會現實的落差吧... 59.114.43.221 07/24 1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