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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lutolord (中田四郎)》之銘言: p大這麼有法律素養,那麻煩請替小弟解惑一下 詐欺罪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 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有人替這條法律解釋就拿來引用了http://ppt.cc/lxLe 白字為原文部分 構成詐欺罪,有幾個要件: 1.行為人使用詐術: 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相符之資訊的行為。詐欺之內容必須是現在或過去的事情, 因為只有現在或過去的事情才可以驗證真偽。而且不僅僅單純的欺騙可以算是詐術,縱然 是利用別人自己的錯誤也可能可以算是使用詐術(間接正犯),甚或僅僅是不為告知亦有 可能可以算是詐術(不作為犯)。 我公告是發了,可沒告訴你我可以再改啊 2.被詐欺者陷於錯誤: 陷於錯誤必須是因為行為人所施用的詐術所引起,而所謂的陷於錯誤,是指被詐欺者在認 知上不正確而與事實不相符合的狀態或事件。 買代幣拼合成之前,大家都相信只會合出高級或雷雅而不會出一般時裝 3.被詐欺人為財產處分: 這裡所指的財產處分並不以民法上的法律行為為限,只要是這個行為足以讓被詐欺人或第 三人財產價值降低均屬之,而且就算是未成年人甚或精神障礙者,雖然他們沒有民法上財 產處分的行為能力,但是他們只要實際上做了財產上的處分,仍然可以是被詐欺人。再者 ,這裡所說的處分必須要直接造成財產上的損失,如果還必須做後續的處理才會造成財產 上損失,就不屬於此處所指之處分。 錢花下去了 4.被詐欺人因財產處分而造成被詐欺人本身或第三人之財產上損失,並使詐欺行為人或第 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 首先,所謂的財產,係指一切合法的而可以換算為金錢之物品或勞務等;再者,是否有財 產損失,則必須判斷被詐欺人的處分財產前後的財產總額,如果是減少了,就有財產損失 。 也就是錢拿不回來的話就... 以上是部分原文對詐欺的解釋 簡單來說就是利用詐術使人做出財產處分的行為而獲得利益 發公告->花錢->改公告 小弟對法律不是很懂 能不能p大為小弟解釋g社這次更改公告的行為算不算詐欺呢 -- 你可以在這裡叫不爽不要玩 但也管不著我們在這裡靠背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207.246
1F:推 eragon:....我才剛想到詐欺你就發了 05/29 20:48
2F:推 lcy317:沒用的 你早就已經同意遊戲公司保有最終修改解釋權力 05/29 21:10
3F:→ lcy317:所以目前除了外掛判定那種之外 幾乎沒有人能打贏遊戲公司 05/29 21:10
4F:推 NaoGaTsu:遊戲規章與消費定型化契約是同一份嗎?儲的時候沒仔細看 05/29 21:11
5F:→ NaoGaTsu:有沒有這一條,例如對商品內容的最終修改權之類的。 05/29 21:11
6F:→ hardyuse:@lcy317 遊戲公司的契約很多條是沒有效力的 包含你說的 05/29 21:15
7F:→ hardyuse:十三、不得記載乙方對契約內容有最終解釋權。 05/29 21:15
8F:→ hardyuse:不懂為何那麼多人把遊戲公司自己訂的條款當聖旨 05/29 21:17
9F:→ NaoGaTsu:台灣人M屬性吧我猜。(其實不用猜) 05/29 21:17
10F:推 babylina:那個...我想先說一件事...刑法規制對象主要是自然人 05/29 21:21
11F:推 donfen:所以照H大的講法有機會無視遊戲公司定的條約集體訴訟嗎? 05/29 21:21
12F:→ babylina:G社頂多是一個法人 除非你要說他們老闆詐欺 05/29 21:21
13F:→ NaoGaTsu:公司法人不算自然人?(大哉問 05/29 21:22
14F:→ donfen:如果有辦法證明購買的時間點在修改公告之前的話 05/29 21:22
15F:→ babylina:不然拿刑法詐欺罪在前提基礎上就是一個假議題了... 05/29 21:22
16F:→ babylina:法人是法人 自然人是自然人 05/29 21:22
17F:→ NaoGaTsu:我怎麼記得法人等同自然人身份。早知道多唸點書 orz 05/29 21:23
18F:→ babylina:那是民法 但是刑法不同 因為你不可能把法人關起來或槍斃 05/29 21:23
19F:→ NaoGaTsu:但企業犯下詐欺,責任歸屬在誰?管理層還是公司負責人? 05/29 21:24
20F:→ babylina:頂多課以罰金罰 所以台灣實務和通說認為法人不是犯罪主體 05/29 21:24
21F:→ NaoGaTsu:當然是不可能把整個法人關起來,大家問的應該是這樣的責 05/29 21:25
22F:→ NaoGaTsu:任最後是誰擔起來。 05/29 21:25
23F:推 hardyuse:業者訂的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官方法令牴觸者 無效 05/29 21:25
24F:→ babylina:這刑法沒有寫也不可能去規定啊... 05/29 21:25
25F:→ NaoGaTsu:看判例? 05/29 21:25
26F:→ babylina:沒這麼簡單XD 且那種背信或詐欺通常是掏空或捲款潛逃居多 05/29 21:27
27F:推 NaoGaTsu:像王某某或亞x山大那樣?那為啥亞x山大唐某某得去坐牢? 05/29 21:28
28F:→ babylina:沒聽過這種因為修改內容被告成立的.. 05/29 21:28
29F:→ babylina:亞X那是惡性倒閉 在明知要倒之前仍大肆為收受客戶訂金 05/29 21:29
30F:推 NaoGaTsu:那如果明知規則要改之前不告知消費者一樣收受玩家儲值? 05/29 21:30
31F:→ babylina:負責人算是罪證確鑿賴不掉,這個純修改的光找誰負責就.. 05/29 21:30
32F:→ NaoGaTsu:內部與nexon協商的紀錄都會留下來吧。 05/29 21:30
33F:→ babylina:我現在沒玩DNF了 只是純就一個法律系學生的潛見 非保皇XD 05/29 21:31
34F:→ NaoGaTsu:呃 b大的論點也不像保皇 不過我是覺得成立機會不小 05/29 21:31
35F:→ babylina:我只覺得走刑法詐欺罪不是一個有實益或有效的途徑.. 05/29 21:31
36F:→ NaoGaTsu:如果內部文件與開會紀錄這東西有留存而沒有銷毀,要找到 05/29 21:32
37F:→ NaoGaTsu:證據並不難吧我想,且大多數公司都設有文管去管理相關的 05/29 21:32
38F:→ NaoGaTsu:紀錄與文件。 05/29 21:32
39F:推 hardyuse:意見同babylina 詐欺罪在這案例上我覺得不太有用就是 05/29 21:33
40F:推 babylina:另外詐欺罪還有一個應該過不了關的構成要件 05/29 21:43
41F:→ babylina:就是這種儲點行為應該屬於本文339第二項詐欺得利的範疇 05/29 21:44
42F:→ babylina:而詐欺得利的判定基準是看被害人總體財產之增減 05/29 21:44
43F:推 gekisen:結論就是吞下去 要馬不玩要馬繼續M? 05/29 21:44
44F:推 babylina:換句話說你只要儲進去有拿到相對應的遊戲幣就不會成立 05/29 21:45
45F:→ babylina:至於你儲這個是想買時裝想買啥 那僅屬於動機層面 05/29 21:46
46F:推 NaoGaTsu:應該不是這樣說,因為儲點歸儲點,實際上的消費是在買商 05/29 21:46
47F:→ NaoGaTsu:品上,點數只是一種形式上的貨幣,嚴格來說商城裡面的東 05/29 21:46
48F:→ NaoGaTsu:西才是商品本身吧,若是這樣,消費者儲值進去之後發現自 05/29 21:47
49F:→ NaoGaTsu:己買不到原本說好可以買的商品,無論如何都可以退費才對 05/29 21:47
50F:→ NaoGaTsu:而以為自己買到的商品是說好的那種,結果突然被改成另一 05/29 21:47
51F:→ NaoGaTsu:種等級較低的商品,這不算詐欺嗎?還是說業者只要自行聲 05/29 21:48
52F:→ NaoGaTsu:稱這兩種東西「等價」就沒事?這很奇怪吧? 05/29 21:48
53F:推 babylina:我懂您的憤慨 不過您的說法有個盲點是"到底損失了什麼" 05/29 21:51
54F:→ babylina:損失台幣? =>台幣已經變點數了 買不到商品? =>您還沒買 05/29 21:51
55F:→ babylina:所以這會造成一個無法判定損失金額的問題 05/29 21:52
56F:推 babylina:ㄜ..抱歉好像澆了冷水 終歸一句話 我覺得輿論宣傳戰比考 05/29 21:59
57F:→ babylina:律刑法什麼務實得多 如果會因為修改內容就成立詐欺的話 05/29 21:59
58F:→ babylina:那大概台灣公司都要死光光了 尤其那個OMG林大CEO... 05/29 22:00
59F:→ babylina:尤其刑法途徑還得先說服可能根本沒接觸過的檢察官法官.. 05/29 22:00
60F:推 deadwood:讚同樓上....告人可不是去擊鼓申冤就能告的OTZ 05/29 22:02
61F:→ babylina:可以告啊 只是得想好檢察官會問跟我一樣的質疑點就是了 05/29 22:04
62F:→ deadwood:我的意思是最後能不能告得成XD 05/29 22:06
63F:→ hardyuse:說這麼多 到底有幾個受害人真的打給消保官的 05/29 22:15
64F:→ hardyuse:版友說的不會比消保官有力 寧願PO版卻不願打電話 05/29 22:15
65F:→ rayba:告不成 , 沒有相關法條 05/29 22:16
66F:→ howdoyou3456:給消保官又沒屁用 這又沒到犯法的地步 05/29 22:17
67F:→ rayba:頂多就是讓你不爽 , 從lol等級變成橘子II 05/29 22:19
看了新的公告,第四項是不成立了 因為錢都吐回來 偉哉 G社~ 希望不要再有吞公告的情形發生了 話說70的小蘿一直想弄個時裝換個髮型 有推薦的嗎 ※ 編輯: kning 來自: 111.248.207.246 (05/30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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