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ning (脆)
看板DNF
标题Re: [情报] 时装合成器机制调整说明(给不想开网页的)
时间Wed May 29 20:44:33 2013
※ 引述《plutolord (中田四郎)》之铭言:
p大这麽有法律素养,那麻烦请替小弟解惑一下
诈欺罪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项及第二项之规定为「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
以下罚金。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有人替这条法律解释就拿来引用了
http://ppt.cc/lxLe
白字为原文部分
构成诈欺罪,有几个要件:
1.行为人使用诈术:
所谓诈术,是指传递与事实不相符之资讯的行为。诈欺之内容必须是现在或过去的事情,
因为只有现在或过去的事情才可以验证真伪。而且不仅仅单纯的欺骗可以算是诈术,纵然
是利用别人自己的错误也可能可以算是使用诈术(间接正犯),甚或仅仅是不为告知亦有
可能可以算是诈术(不作为犯)。
我公告是发了,可没告诉你我可以再改啊
2.被诈欺者陷於错误:
陷於错误必须是因为行为人所施用的诈术所引起,而所谓的陷於错误,是指被诈欺者在认
知上不正确而与事实不相符合的状态或事件。
买代币拼合成之前,大家都相信只会合出高级或雷雅而不会出一般时装
3.被诈欺人为财产处分:
这里所指的财产处分并不以民法上的法律行为为限,只要是这个行为足以让被诈欺人或第
三人财产价值降低均属之,而且就算是未成年人甚或精神障碍者,虽然他们没有民法上财
产处分的行为能力,但是他们只要实际上做了财产上的处分,仍然可以是被诈欺人。再者
,这里所说的处分必须要直接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如果还必须做後续的处理才会造成财产
上损失,就不属於此处所指之处分。
钱花下去了
4.被诈欺人因财产处分而造成被诈欺人本身或第三人之财产上损失,并使诈欺行为人或第
三人获得财产上利益:
首先,所谓的财产,系指一切合法的而可以换算为金钱之物品或劳务等;再者,是否有财
产损失,则必须判断被诈欺人的处分财产前後的财产总额,如果是减少了,就有财产损失
。
也就是钱拿不回来的话就...
以上是部分原文对诈欺的解释
简单来说就是利用诈术使人做出财产处分的行为而获得利益
发公告->花钱->改公告
小弟对法律不是很懂
能不能p大为小弟解释g社这次更改公告的行为算不算诈欺呢
--
你可以在这里叫不爽不要玩
但也管不着我们在这里靠背啦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48.207.246
1F:推 eragon:....我才刚想到诈欺你就发了 05/29 20:48
2F:推 lcy317:没用的 你早就已经同意游戏公司保有最终修改解释权力 05/29 21:10
3F:→ lcy317:所以目前除了外挂判定那种之外 几乎没有人能打赢游戏公司 05/29 21:10
4F:推 NaoGaTsu:游戏规章与消费定型化契约是同一份吗?储的时候没仔细看 05/29 21:11
5F:→ NaoGaTsu:有没有这一条,例如对商品内容的最终修改权之类的。 05/29 21:11
6F:→ hardyuse:@lcy317 游戏公司的契约很多条是没有效力的 包含你说的 05/29 21:15
7F:→ hardyuse:十三、不得记载乙方对契约内容有最终解释权。 05/29 21:15
8F:→ hardyuse:不懂为何那麽多人把游戏公司自己订的条款当圣旨 05/29 21:17
9F:→ NaoGaTsu:台湾人M属性吧我猜。(其实不用猜) 05/29 21:17
10F:推 babylina:那个...我想先说一件事...刑法规制对象主要是自然人 05/29 21:21
11F:推 donfen:所以照H大的讲法有机会无视游戏公司定的条约集体诉讼吗? 05/29 21:21
12F:→ babylina:G社顶多是一个法人 除非你要说他们老板诈欺 05/29 21:21
13F:→ NaoGaTsu:公司法人不算自然人?(大哉问 05/29 21:22
14F:→ donfen:如果有办法证明购买的时间点在修改公告之前的话 05/29 21:22
15F:→ babylina:不然拿刑法诈欺罪在前提基础上就是一个假议题了... 05/29 21:22
16F:→ babylina:法人是法人 自然人是自然人 05/29 21:22
17F:→ NaoGaTsu:我怎麽记得法人等同自然人身份。早知道多念点书 orz 05/29 21:23
18F:→ babylina:那是民法 但是刑法不同 因为你不可能把法人关起来或枪毙 05/29 21:23
19F:→ NaoGaTsu:但企业犯下诈欺,责任归属在谁?管理层还是公司负责人? 05/29 21:24
20F:→ babylina:顶多课以罚金罚 所以台湾实务和通说认为法人不是犯罪主体 05/29 21:24
21F:→ NaoGaTsu:当然是不可能把整个法人关起来,大家问的应该是这样的责 05/29 21:25
22F:→ NaoGaTsu:任最後是谁担起来。 05/29 21:25
23F:推 hardyuse:业者订的定型化契约条款与官方法令抵触者 无效 05/29 21:25
24F:→ babylina:这刑法没有写也不可能去规定啊... 05/29 21:25
25F:→ NaoGaTsu:看判例? 05/29 21:25
26F:→ babylina:没这麽简单XD 且那种背信或诈欺通常是掏空或卷款潜逃居多 05/29 21:27
27F:推 NaoGaTsu:像王某某或亚x山大那样?那为啥亚x山大唐某某得去坐牢? 05/29 21:28
28F:→ babylina:没听过这种因为修改内容被告成立的.. 05/29 21:28
29F:→ babylina:亚X那是恶性倒闭 在明知要倒之前仍大肆为收受客户订金 05/29 21:29
30F:推 NaoGaTsu:那如果明知规则要改之前不告知消费者一样收受玩家储值? 05/29 21:30
31F:→ babylina:负责人算是罪证确凿赖不掉,这个纯修改的光找谁负责就.. 05/29 21:30
32F:→ NaoGaTsu:内部与nexon协商的纪录都会留下来吧。 05/29 21:30
33F:→ babylina:我现在没玩DNF了 只是纯就一个法律系学生的潜见 非保皇XD 05/29 21:31
34F:→ NaoGaTsu:呃 b大的论点也不像保皇 不过我是觉得成立机会不小 05/29 21:31
35F:→ babylina:我只觉得走刑法诈欺罪不是一个有实益或有效的途径.. 05/29 21:31
36F:→ NaoGaTsu:如果内部文件与开会纪录这东西有留存而没有销毁,要找到 05/29 21:32
37F:→ NaoGaTsu:证据并不难吧我想,且大多数公司都设有文管去管理相关的 05/29 21:32
38F:→ NaoGaTsu:纪录与文件。 05/29 21:32
39F:推 hardyuse:意见同babylina 诈欺罪在这案例上我觉得不太有用就是 05/29 21:33
40F:推 babylina:另外诈欺罪还有一个应该过不了关的构成要件 05/29 21:43
41F:→ babylina:就是这种储点行为应该属於本文339第二项诈欺得利的范畴 05/29 21:44
42F:→ babylina:而诈欺得利的判定基准是看被害人总体财产之增减 05/29 21:44
43F:推 gekisen:结论就是吞下去 要马不玩要马继续M? 05/29 21:44
44F:推 babylina:换句话说你只要储进去有拿到相对应的游戏币就不会成立 05/29 21:45
45F:→ babylina:至於你储这个是想买时装想买啥 那仅属於动机层面 05/29 21:46
46F:推 NaoGaTsu:应该不是这样说,因为储点归储点,实际上的消费是在买商 05/29 21:46
47F:→ NaoGaTsu:品上,点数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货币,严格来说商城里面的东 05/29 21:46
48F:→ NaoGaTsu:西才是商品本身吧,若是这样,消费者储值进去之後发现自 05/29 21:47
49F:→ NaoGaTsu:己买不到原本说好可以买的商品,无论如何都可以退费才对 05/29 21:47
50F:→ NaoGaTsu:而以为自己买到的商品是说好的那种,结果突然被改成另一 05/29 21:47
51F:→ NaoGaTsu:种等级较低的商品,这不算诈欺吗?还是说业者只要自行声 05/29 21:48
52F:→ NaoGaTsu:称这两种东西「等价」就没事?这很奇怪吧? 05/29 21:48
53F:推 babylina:我懂您的愤慨 不过您的说法有个盲点是"到底损失了什麽" 05/29 21:51
54F:→ babylina:损失台币? =>台币已经变点数了 买不到商品? =>您还没买 05/29 21:51
55F:→ babylina:所以这会造成一个无法判定损失金额的问题 05/29 21:52
56F:推 babylina:ㄜ..抱歉好像浇了冷水 终归一句话 我觉得舆论宣传战比考 05/29 21:59
57F:→ babylina:律刑法什麽务实得多 如果会因为修改内容就成立诈欺的话 05/29 21:59
58F:→ babylina:那大概台湾公司都要死光光了 尤其那个OMG林大CEO... 05/29 22:00
59F:→ babylina:尤其刑法途径还得先说服可能根本没接触过的检察官法官.. 05/29 22:00
60F:推 deadwood:赞同楼上....告人可不是去击鼓申冤就能告的OTZ 05/29 22:02
61F:→ babylina:可以告啊 只是得想好检察官会问跟我一样的质疑点就是了 05/29 22:04
62F:→ deadwood:我的意思是最後能不能告得成XD 05/29 22:06
63F:→ hardyuse:说这麽多 到底有几个受害人真的打给消保官的 05/29 22:15
64F:→ hardyuse:版友说的不会比消保官有力 宁愿PO版却不愿打电话 05/29 22:15
65F:→ rayba:告不成 , 没有相关法条 05/29 22:16
66F:→ howdoyou3456:给消保官又没屁用 这又没到犯法的地步 05/29 22:17
67F:→ rayba:顶多就是让你不爽 , 从lol等级变成橘子II 05/29 22:19
看了新的公告,第四项是不成立了
因为钱都吐回来
伟哉 G社~ 希望不要再有吞公告的情形发生了
话说70的小萝一直想弄个时装换个发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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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kning 来自: 111.248.207.246 (05/30 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