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ange1224 (沒事兒)
看板Cross_Life
標題Re: 台灣人言論也不夠自由啊
時間Tue Mar 15 16:21:12 2011
※ 引述《Formu1a0ne (F-1)》之銘言:
: 傻傻的
: 居然把言論自由照字面翻 自以為是的理解
: 一堆憨呆的台灣人不懂言論自由也想插一腳
: 言論自由的涵義 從來就是針對 政府VS人民 之間的言論的控制(規範)程度(權利)
: 今天高中生 對日本地震 發表了些幸災樂禍的言論 並不違法
: 你要理解清楚 今天的問題根本不在於違不違法 也不在於言論自由
: 而是牴觸了 人與人之間的善良風俗 做出反盜得令人不齒的事情 遭人唾棄
: 這個高中生想要幸災樂禍一百萬遍都沒問題 只要不違法 國家完全不能拿他如何
: 這樣你懂了嗎?
: John Stuart Mill 所寫的"論自由" 這本書 設定了當代自由主義的根本道德基礎
: 其重要性與 政府論 國富論 並列
: 論自由這本書嚴復將其翻譯為《群己權界論》
: 政本書的主要內容是在講言論的限制
: 雖然你的問題與言論自由根本無關 額外告訴你 言論自由的重點在於限制
: 而不在於完全自由
是這樣沒錯,在不違反法律的前題下,享有言論自由
高中生不違法,立委助理也不違法
而對他們的言論提出質疑的鄉民或路人也一樣不違法
除非雙方在文字交鋒時觸犯到妨害名譽(公然污辱,誹謗)
則可依法律程序提告
今天高中生的校長要求高中生道歉,他有不道歉的自由
而立委解除助理的職務,這也是該立委的自由
所以那些喊著要言論自由的,還是把言論自由的定義搞清楚再說
至於臉書文字是否為私有領域?
這種大家都可以看到的網頁,跟私密日記根本沒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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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53.239
1F:→ puec2:請問你的臉書,借看一下? 03/15 16:21
2F:→ Change1224:不好意思,沒在用 03/15 16:23
3F:→ puec2:那你的網誌,借看一下? 03/15 16:24
不好意思,也沒在用這玩意兒
今天你如果主張臉書為個人私密資料,是被竊取並散播的
當事人自可以依照相關法律去提告
※ 編輯: Change1224 來自: 218.161.53.239 (03/15 16:26)
4F:→ puec2:你必須承認臉書性質上就是私密的討論空間。 03/15 16:45
5F:→ puec2:如果因為人家設定上的問題被你不小心看到。 03/15 16:46
6F:→ puec2:就可以截取用來對個人做無情的輿論制裁的話。 03/15 16:46
7F:→ puec2:那是不是種在沒有柵欄的院子裡面的東西,都是要送人的? 03/15 16:46
這位的是不是私密討論空間,這還有待商榷
但如果自認權利被侵害了,也是該按照法律程序提告阿
言論自由的基礎就是完善的立法與執法,依法享有言論自由,不是嗎?!
一次要告5000人也是可以阿
※ 編輯: Change1224 來自: 218.161.53.239 (03/15 16:53)
8F:推 proden:樓上,有個相近的事件不知道你怎麼看? 03/15 16:52
9F:→ proden:當年陳唐山鼻屎國言論,是因為他以為那是非公開場合 03/15 16:53
10F:→ proden:沒想到參與者有記者報導他的私人場合言論 03/15 16:54
11F:→ proden:您覺得他應該道歉嗎? 03/15 16:54
12F:→ puec2:不應該 03/15 16:55
13F:→ proden:輿論逼他道歉下台合理嗎? 03/15 16:56
14F:→ puec2:把這種言論放大的記者比較有問題。 03/15 16:56
15F:→ puec2:不合理。 03/15 16:57
16F:→ puec2:怎樣,有沒有很失望? 03/15 16:57
17F:→ proden:當然沒有,我很樂意接受多元意見,只是很想理性討論 03/15 16:58
18F:→ proden:所以你認為言論不該受到道德指責? 03/15 16:58
19F:→ puec2:要看情形,如果對方與你的道德觀相符自然可以。 03/15 17:00
20F:→ puec2:如果對方跟你的道德觀完全不同,指責有何意義? 03/15 17:00
21F:→ puec2:到最後只是在比誰的聲音大,資源多而已。 03/15 17:00
22F:→ proden:先聲明,我真的很想進行客氣的良性討論,如有冒犯請見諒 03/15 17:01
23F:→ puec2:道德觀不是只有一種.. 03/15 17:01
24F:→ proden:接續前提,所以您認為,如果有人信奉叢林法則 03/15 17:01
25F:→ proden:所以他發表言論認為強暴殺人案被害者活該 03/15 17:02
26F:→ proden:而強暴殺人犯指示服從天性無罪,這種人不該被譴責? 03/15 17:02
27F:→ puec2:如果強暴不犯法,(中國大陸大西北部份地區)有何不可? 03/15 17:03
28F:→ proden:我想我們的共識是討論言論,強暴犯不犯法完全無關 03/15 17:03
29F:→ puec2:強暴反而是基因改良的最快途徑。前提是不要搞出近親交配 03/15 17:03
30F:→ puec2:就好了。 03/15 17:04
31F:→ proden:在台灣發表這樣的言論也不犯法,但是該被譴責嗎? 03/15 17:04
32F:→ puec2:但是你的前提是"強暴是錯的"。 03/15 17:04
33F:→ puec2:我只能說強暴不一定是錯的,要當地風俗如何。 03/15 17:04
34F:→ puec2:不該被譴責,那只是一種意見,只要沒有付諸實行就不該被 03/15 17:05
35F:→ puec2:譴責。 03/15 17:06
36F:→ proden:問題來了,誰來認定某些東西是相對價值還是普世價值? 03/15 17:06
37F:→ proden:好,我理解了,謝謝你,看來你對言論的尺度很大 03/15 17:06
38F:→ puec2:認定沒有意義,因為人不一定要跟著所謂"價值"走。 03/15 17:07
39F:→ proden:所以你應該認為種族歧視言論可以被接受? 03/15 17:07
40F:→ puec2:之前中研院研究院說可以靠抽煙治療肺癌被狂批。 03/15 17:08
41F:→ proden:更正,種族歧視言論不該被譴責 03/15 17:08
42F:→ puec2:就真的覺得很好笑。弱智媒體養出的弱智群眾。 03/15 17:08
43F:→ proden:學術言論又是另一回事了 :) 03/15 17:08
44F:→ puec2:哈哈,我倒真的不在乎種族歧視言論< 03/15 17:09
45F:→ proden:常關心學術的人都知道,太多論文的主張匪夷所思 03/15 17:09
46F:→ puec2:我會覺得種族歧視言論只是傷害到願意當成一回事的人 03/15 17:10
47F:→ proden:我只能說p兄的尺度心胸非常寬大,在下佩服 XD 03/15 17:10
48F:→ puec2:只要行為上不因為種族侵害我的權益就好了。 03/15 17:10
49F:→ puec2:雖然聽到會覺得不舒服,如果有法律可以告他一筆賺錢的話。 03/15 17:11
50F:→ puec2:還是很樂意的 ^^ 03/15 17:11
51F:→ puec2:而且你所舉的例子還要看是什麼人講出來的。 03/15 17:12
52F:→ puec2:是不是公眾人物,檢驗的標準應該要不一樣。 03/15 17:13
53F:→ puec2:我只是想維護我小小的言論空間,不用活在提心弔膽的環境裡面 03/15 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