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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是從巴哈姆特的LV3版轉錄過來的.... 內容大概描述警察利用市井小民對法律程序的無知 讓租書店業者飽受各種金錢上、精神上的傷害和損失... 看到這篇文章,馬上想起PTT有個租書店版.... 目前沒看到有人在這裡貼過類似的內容,但是不代表不會發生或不會遇到 或許值得大家參考和討論看看,所以經過原作者轉錄同意轉貼過來 PS:原文中的案例是直接引用,所以會有注音文,請耐心看, 不然可以把注音文那段跳過,反正都是差不多類型的案例 ========================原文轉錄 作者 DARKASUKA (DARKASUKA) 看板 Lv3 標題 [閒聊]最近在處裡的事情... 時間 Wed Aug 15 00:35:49 2007 ─────────────────────────────────────── 這是最近發生在同業(漫畫店)的幾個案例 (為免造成閱讀障礙者之困擾,故均標注何者為引用店家之發言,何者為本人之論述。) 以下為"引用店家之一的文章" 案例1 2007/0/29 我只能說...昨天真是百感交集的一天!! 下午2-3點左右.二名便衣喬裝客人假裝要租閱小說(拿了二本有色情的小說 以及一本尚禾印有未滿18歲禁上觀看的漫畫).同個時間一名警察就出現了. 當場他們扣押了三本書及把我帶回警局.那時我還很天真的以為只要做個 筆錄就好了.卻沒想到事情有這麼嚴重!! 在做筆錄的過程中. 因為害怕已經哭過一次了.問他們.也說的好像不是很嚴重. 一個人在警局.不敢給家人知道.又不知道自己要面對怎麼樣司法的審判. 就這樣懷著不安的 心情從3點多待到5點.又把我送到另一個比較大的警局. 在那裡.我被帶一個有二台儀器的小房間.一進去我就到看到拍犯人照的機器. 當下眼眶又紅了.照片拍完(就像電視上的犯人照只差沒穿黑白條紋的衣服) 後就是印指紋.我心裡大約知道我可能會有案底了.我的眼淚開始一直掉... 心裡想著.我犯了什麼滔天大罪.店裡雖然有18禁的書.但我們對於列管非常嚴格. 甚至有小朋友碰絕對當下制止.更不可能租給未成年少年.更何況罪名還是妨礙風化. 不知情的人會不會以為我是風月場所的小姐.一生清白就要這樣毀了.. 可能警員看我哭的太慘.還開玩笑跟我說:我是他們隊上百年以來帶回來的人犯中. 長的最清秀也哭的最淒慘的一位..不過我還是要謝謝那裡的員警.請我吃了一頓晚餐!! 在那裡從5點多待到8點多才被送到地檢署.一到地檢署就被關到拘留室.又熱又髒. 旁邊二間關的都是男生不乏一些看起來兇神惡剎的. 跟我同房還有一位女生. 跟我一樣不過他是販賣漫畫.而我是租售.她也是眼眶紅紅. 關了30分鐘開庭了.心中非常的不安.審判過程不長.很幸運的. 我跟那位女生因為沒有前科.法官不起訴而斥回.一出了地檢署的門我又哭了>"<.. 一整天的緊蹦.恐懼.害怕.委曲總算全都放下了.. 以上就是我的警察局一日遊.. 以下是我想跟大家探討的! 1 法令有規定.不得公然陣列播送.販賣.內容有猥褻之圖案及文字<== 警員說我是犯了這條(播送) 老實說我真的不知道這樣是犯法的.我一直以為租售色情書給未成年才算犯法 . 以往我們上dvd店也是看到滿滿一排a片丫.上書局也看過有賣a書丫..原來都是犯法的 >"< 2 既然如此那設定18限的標誌用意為何...那個標誌不是讓店家用來辨識用的嗎? 可以辨識卻不能擺.那是意謂著只要看到那個標誌就要退書商嗎?在來.. 現在有太多書都有那個標誌...如果這樣算全台有多少漫畫店是不合法的... (內容有牽扯到性愛)警方查扣的那本出租男友沒有棵露性器但有性愛畫面. 3 為什麼要拿我們開刀.為什麼不找上游出版.不可以公然陣列.那幹嘛印... 4 當有警察到店裡這種情形時該如何自保? 以下為"引用店家之二的文章" 案例2 一直在想要不要把我的情形告訴大家,讓大家有個參考,我決定還是跟大家說一說好了 ,希望大家不要在姑息養奸了. 前年我的租書店,暑假警察來限制級區搜了 幾本港漫,說是猥褻品,然後很客氣的要我配合,說這樣頂多就是緩起訴,罰個錢而以, 我也很配合的跟他去警局做筆錄,但到檢查官那裡,我發現要罰錢還要寫悔過書, 所以我就告訴檢查官,我的書並不足以到達猥褻程度,我又有分區,應不算公然陳列 (依最高法院判例,公然陳列乃供不特定的多數人觀看,而我僅供我店內滿18歲以上 的成年人觀賞,應該為達到公然陳列的地步),在加上我店內書籍很多(約6萬本以上), 也不符比例原則,檢查官最後判我一個不起訴(他認為並非無罪,是微罪不舉而以), 這樣的官司從警察出現到最後不起訴判決約一年才完成.本以為這事就這樣結束了, 結果去年警察又來了,是利用網路警察的名義,說我網拍販賣猥褻品,然後送檢查官, 結果檢查官就直接把我的案子起訴送地院簡易庭,判決是罰三萬,我不服然後上訴, 結果最近判決出來了,我無罪,因為扣押的書籍送評議,評議為限制級,其實這次我 本來還要針對抓我的警察的執行勤務提出異議,有違程序正義,但那時再法庭上, 想想書都已經評議沒問題了,多生事端反而麻煩,就算了. 這個官司從警察抓我到被判無罪, 時間也是約一年.本以為應該這樣就結束了..但是上禮拜警察又來了, 我拿之前那份警政署的文給他們看(不得隨意搜索有分級的租書店), 他們不理,問他們有沒有搜索票,他們說是臨檢,不用搜索票, 然後就強行進入限制級區一本一本翻,我也有請議員過來,也沒用,他們就是要業績就對了, 終於翻到了幾本漫畫有他們所謂的猥褻(尊龍玻璃館)-內容不過就喔,我想要... 等,第三點都沒漏,還打馬賽克勒.然後就做筆錄,還故做好人,說我們會用函送的, 這樣不會依現行犯處理,等檢查官傳喚在去說明就可以了.. 以下為"引用店家之三的文章" 案例3 轉述...晚上時..就有2個便衣警察先過來找書..一本一本找.. 店家自認又按照分級陳列..所以有注意到 但未做任何動作.店家認為都已經找上門ㄌ..只能認他去找ㄌ... 也不知道可以制止他們..離開後..店家 把他們挑ㄉ些書下架ㄌ幾本..結果一小時候..臭條子便衣帶著派出所ㄉ員警來.. 而且是跨區來抓... 一進門就說有人檢舉這有陳列色情書刊..直接到書架上一本一本翻..沒搜索票. 店家也傻住ㄌ.只能交由 他一本一本找..說只要有露2點.以及猥褻..性交.足以使人引起性慾望ㄉ 文字或圖片都是屬於色情書刊 店家回說這些都是新聞局核准發行ㄉ刊物.. 而且有照分級陳列來陳列及媒租售予未滿18歲ㄉ兒童... 但爛條子卻一直強調是依據刑法235條之規定來處理.. 有事請向檢察官跟法官說去...就被帶派出所去 ㄌ...住ㄌㄧ個晚上..隔天做筆錄時..一妨害風化罪名做好時.. 都已經簽名蓋章ㄌ..他們ㄉ副所長就跑出來... 要求員警要再加上一個違反兒童性交易條例..店家當場嚇到. 抗議..說根本就沒租予未滿18歲.為啥多 這一條下去..副所長就翻ㄌ那個法條跟刑法235條是一模一樣ㄉ內容.. 就把他加下去ㄌ... 注意喔..這個過程中副所長一直跟店家提起..這是屬於微罪. 要店家認罪協商..這樣只是罰款了事. 他們已經做過很多這樣ㄉ案件ㄌ .所以認罪就只會罰錢而已 ... 到ㄌ分局3組後..更可惡ㄉ是居然還被上ㄌ手銬腳鐐.店家當場抗議. 但他們說是程序..靠又不是殺人放 火..但幸運ㄉ是.3組警察看後就在討論.這案件官兒福法啥事. 當場就把這條刪除掉ㄌ..還好幫店家省ㄌ 不必要ㄉ麻煩..之後就到地檢署報到ㄌ...... 等到出來已經經隔天晚上10點ㄌ...ㄇㄉ... 至此不在?訴..... 重點是.. 1.有人在找書時..便衣ㄛ..真ㄉ能出聲制止嗎...他會不會抓狂馬上帶員警來現場抓ㄋ... 2.他們副所長可以這樣強加罪名嗎..以及暗示認罪罰較輕嗎... 3.到分局後一定要被上手銬腳鐐嗎.... 4.如果小姐被當場帶回去..店主可以去跟他交換嗎... 5.如果堅持不認罪..會背判更重嗎.他當時就是被死條子騙ㄌ. 也怕不認罪會越搞越大.才害怕想樣認罪協商.....但聽說業主決定等判決後. 如果判有罪或罰款.一定上訴到底ㄌ... ----------------這邊開始以下是我自己編寫及整理出來的分格線 ---------------------- ---- 老實說,看完了上述的狀況之後,當下的我一整個暴怒!!開始翻法規、找實際判例、 甚至聯絡分級制度的評鑑單位。我要的就只是這口氣,及一個答案。 家人有告訴我不要去管太多...但是,遇到不對的事情就是要糾正! 因為只有這樣我才會覺得對得起別人也對得起我自己...感覺應該很蠢吧 = =a 然後,在將多方資訊整合之後,以下流程是我整理出來後, 在已跟相關法務人員確認過,確定完全合法的能夠使用的, 有興趣的可以看看。歡迎提攜指教。 以下警察均以A代稱。 首先,當A走進店裡上門表示臨檢時,請先行詢問該臨檢之目 的與標的物(書籍名稱) 為何。假設對方很天的意圖直接進去翻書, 店員有權力拒絕,甚至請他站住直到負責人出面對應。 這段期間店員的工作就是告知A,已連絡負責人出面, "請"他在不得碰觸任何書籍的情況下等待負責人處裡,並開始錄影(錄音)存證。 OK假設負責人到了,雙方開始對應。 負責人可提出大法官解釋案 釋字第 535 號來跟A確認是來這的目的, 是臨檢呢,還是來偵查的。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35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 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 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 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 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 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 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 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 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 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 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 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 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 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 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 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 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 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若A說是是"臨檢",那就請其確切說出臨檢之目的,與標地為何。 (在臨檢的程序上,535解釋已要求警方應在臨檢之前告以實施臨檢事由, 並出示證件表明執行人員身分。此外,臨檢應於現場實施, 除非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在現場臨檢妨害交通、影響安寧, 否則警方均不得要求受檢人一同回到警局進行盤查; 至於受檢人身分一經確定查明,即應放行。) 白話文解釋 員警實施臨檢盤查,最受詬病之處在於經常「假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 例如要求民眾打開車廂受檢,或以「擴大臨檢」等專案名義進入公共場所, 遂行盤查與搜查。事實上,執行臨檢的確是警方的法定公務, 但卻不是允許警察有權對受臨檢場所與民眾「予取予求」。 目前許多實際上已進入搜索範圍的臨檢盤查, 民眾都有權利以五三五號解釋予以拒絕;此外,對於不問時間地點, 隨機、任意的攔檢,也不在允許之列。 若A說是"偵查",請其出示地檢索簽發之"搜索票"及向A詢問, "檢察官"人在哪裡?幾點到?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10001128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案由。 二 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 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 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 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後來整理時發現,好像其實到這邊,若A臨檢、偵查兩項舉動, 沒有一項及格的話,就可請A離開了,根本不用浪費時間陪A玩。 如果講了,A說不出個具體的理由且還不走,負責人可以提出這一張。 北市警行字第09544271500號政令 http://jna.tcpd.gov.tw/all-lawcase2.php?id=36&t_type=s&topage=2 確切向A表達已採取適當安全隔離措施,如附加封套、 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場所。 向A確認,在該店符合北市警行字第09544271500號 之第一項原則時, 只要店家自認無任何違法違規或可疑之處,當場即可拒絕配合臨檢。 若A還是堅持,請再次確認A之警編,所屬單位。 並告知,由於有鑑A之處裡模式並不合理。故將致電 該所屬分局之督察組申訴以保障自身之權益。 若繼續,則向A確認成立原因(是否受民眾檢舉、告訴、告發) "錄音重點1" 若是的話,這次行動就是"偵查",那問A,搜索票帶了沒呢? 要求A提出明確知檢舉標的(書名)及是否有地檢索簽發之搜索票。 若A拿不出來就可以當場請他離開。 最好會有人很天的說,那政令是北市的,不是我們縣市的.... 如果有,又被錄下來的話..他準備黑了他! 假若當A 是隨便抓了一本現場的書籍說這本書已經違法時, 請跟其確認違反哪一條 若說是反刑法253條的規定時, 請再次跟A確認違反刑法253條的規定之原由及內容 (錄音重點2) 刑法規定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 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b],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 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此時,出示大法官憲法第617號解釋文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17 並跟A確認猥褻品之定義, 及提出根據出版品分級辦法的第五條第四項就有說到限制級的規範, 露出性器官、性交等決不代表就是猥褻品。 這時候可以跟A討論一件事情: 所謂的猥褻,據"大法官407,617號解釋"猥褻品不是露毛露性器官就是猥褻品", 出版品分級辦法的第五條第四項就有說到限制級的規範,露性器官決不代表就是猥褻品。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407 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07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617 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17 出版品分級相關法令之二: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http://www.cpmpa-tw.org/member2_main.php?Flag=20060413110100 假設A繼續堅持該書籍為猥褻品,OK。 翻至書頁背後之最後一頁確認是否有新聞局的許可號。 並且當下打電話至 中華出版倫理自律委員會 查詢該書籍之分類為何,他們那邊都會有檔案備查(上班時間) 依法,書籍是否為猥褻品,不是警察、法官、檢察官。 而是他們"中華出版倫理自律協會"說得算。 如果不放心自己店裡的書,可以打電話去問!(嗯...別忘了是上班時間) PS:中華出版倫理自律協會 會址: 10653台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133-6號 No.133-6, Sec. 1, Xinsheng S. Rd., 電話: 02-2700-2257 傳真:02-2709-6493 http://www.cpmpa-tw.org/ 若A還是堅持,請再次確認A之警編,所屬單位。 並告知,由於有鑑A之處裡模式並不合理。 故將致電該所屬分局之督察組申訴以保障自身之權益。 (這邊通常就一翻兩瞪眼了。要嘛沒事,要嘛上法院續攤) 若A依舊繼續堅持。 (錄音重點3) 當著A的面打電話至該局之督察組申訴。 PS:通常受理申訴之督察組皆為"一組", 若不知道自己當地的警局督察組電話為何者,請愛用104或是估狗大神查詢。 在確認受話端之警員警編後,將現場狀況完整描述,並詢問接下來的處裡模式為何。 通常到此就會給我們一個交代。(不給交代就繼續往上級申訴) 寫到這,老實講,我不知道A還能有什麼動機,可以繼續堅持函送, 因為送上去的話,只要店家堅持沒有,加上這些錄影(錄音)存證內容及相關佐證... 答案幾乎是一面倒。到時相關的督察申訴應該是絕對成立, A應該會黑到爆表...為了業績跟自己的考績過不去?... 參考文獻 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 釋字第 617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617) 釋字第 407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07)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全覽表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asp 時事新聞 http://intermargins.net/Forum/2001%20July-Dec/inspection/law_06.htm 會去管這麼多 其實是想表達一句話, 一句話當兵時,我跟我班長講過的一句話... "不論你是哪根蔥,做什麼都好,就是絕對絕對不要惹到宅宅!" -- 神之領域自救會:http://asgard.playstar.idv.tw/ 最新自救進度: ★神領自救--具名連署大行動!(詳情見↑網址),已收:2217份 將連署書寄到:郵寄到10099 台北郵政第5-495號信箱 神領自救會 收 自救會專用信箱:[email protected] 自救會綜合事物處理:巴哈姆特的粉圓(亞歷斯--絲蘭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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