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ndyyou (巴哈姆特的粉圆)
看板ComicHouse
标题[转录]租书店一定要看得!
时间Thu Aug 16 01:35:57 2007
这篇是从巴哈姆特的LV3版转录过来的....
内容大概描述警察利用市井小民对法律程序的无知
让租书店业者饱受各种金钱上、精神上的伤害和损失...
看到这篇文章,马上想起PTT有个租书店版....
目前没看到有人在这里贴过类似的内容,但是不代表不会发生或不会遇到
或许值得大家参考和讨论看看,所以经过原作者转录同意转贴过来
PS:原文中的案例是直接引用,所以会有注音文,请耐心看,
不然可以把注音文那段跳过,反正都是差不多类型的案例
========================原文转录
作者 DARKASUKA (DARKASUKA) 看板 Lv3
标题 [闲聊]最近在处里的事情...
时间 Wed Aug 15 00:35:49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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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最近发生在同业(漫画店)的几个案例
(为免造成阅读障碍者之困扰,故均标注何者为引用店家之发言,何者为本人之论述。)
以下为"引用店家之一的文章"
案例1 2007/0/29
我只能说...昨天真是百感交集的一天!!
下午2-3点左右.二名便衣乔装客人假装要租阅小说(拿了二本有色情的小说
以及一本尚禾印有未满18岁禁上观看的漫画).同个时间一名警察就出现了.
当场他们扣押了三本书及把我带回警局.那时我还很天真的以为只要做个
笔录就好了.却没想到事情有这麽严重!! 在做笔录的过程中.
因为害怕已经哭过一次了.问他们.也说的好像不是很严重.
一个人在警局.不敢给家人知道.又不知道自己要面对怎麽样司法的审判.
就这样怀着不安的 心情从3点多待到5点.又把我送到另一个比较大的警局.
在那里.我被带一个有二台仪器的小房间.一进去我就到看到拍犯人照的机器.
当下眼眶又红了.照片拍完(就像电视上的犯人照只差没穿黑白条纹的衣服)
後就是印指纹.我心里大约知道我可能会有案底了.我的眼泪开始一直掉...
心里想着.我犯了什麽滔天大罪.店里虽然有18禁的书.但我们对於列管非常严格.
甚至有小朋友碰绝对当下制止.更不可能租给未成年少年.更何况罪名还是妨碍风化.
不知情的人会不会以为我是风月场所的小姐.一生清白就要这样毁了..
可能警员看我哭的太惨.还开玩笑跟我说:我是他们队上百年以来带回来的人犯中.
长的最清秀也哭的最凄惨的一位..不过我还是要谢谢那里的员警.请我吃了一顿晚餐!!
在那里从5点多待到8点多才被送到地检署.一到地检署就被关到拘留室.又热又脏.
旁边二间关的都是男生不乏一些看起来凶神恶刹的. 跟我同房还有一位女生.
跟我一样不过他是贩卖漫画.而我是租售.她也是眼眶红红.
关了30分钟开庭了.心中非常的不安.审判过程不长.很幸运的.
我跟那位女生因为没有前科.法官不起诉而斥回.一出了地检署的门我又哭了>"<..
一整天的紧蹦.恐惧.害怕.委曲总算全都放下了.. 以上就是我的警察局一日游..
以下是我想跟大家探讨的!
1 法令有规定.不得公然阵列播送.贩卖.内容有猥亵之图案及文字<==
警员说我是犯了这条(播送)
老实说我真的不知道这样是犯法的.我一直以为租售色情书给未成年才算犯法 .
以往我们上dvd店也是看到满满一排a片丫.上书局也看过有卖a书丫..原来都是犯法的
>"<
2 既然如此那设定18限的标志用意为何...那个标志不是让店家用来辨识用的吗?
可以辨识却不能摆.那是意谓着只要看到那个标志就要退书商吗?在来..
现在有太多书都有那个标志...如果这样算全台有多少漫画店是不合法的...
(内容有牵扯到性爱)警方查扣的那本出租男友没有棵露性器但有性爱画面.
3 为什麽要拿我们开刀.为什麽不找上游出版.不可以公然阵列.那干嘛印...
4 当有警察到店里这种情形时该如何自保?
以下为"引用店家之二的文章"
案例2
一直在想要不要把我的情形告诉大家,让大家有个参考,我决定还是跟大家说一说好了
,希望大家不要在姑息养奸了. 前年我的租书店,暑假警察来限制级区搜了
几本港漫,说是猥亵品,然後很客气的要我配合,说这样顶多就是缓起诉,罚个钱而以,
我也很配合的跟他去警局做笔录,但到检查官那里,我发现要罚钱还要写悔过书,
所以我就告诉检查官,我的书并不足以到达猥亵程度,我又有分区,应不算公然陈列
(依最高法院判例,公然陈列乃供不特定的多数人观看,而我仅供我店内满18岁以上
的成年人观赏,应该为达到公然陈列的地步),在加上我店内书籍很多(约6万本以上),
也不符比例原则,检查官最後判我一个不起诉(他认为并非无罪,是微罪不举而以),
这样的官司从警察出现到最後不起诉判决约一年才完成.本以为这事就这样结束了,
结果去年警察又来了,是利用网路警察的名义,说我网拍贩卖猥亵品,然後送检查官,
结果检查官就直接把我的案子起诉送地院简易庭,判决是罚三万,我不服然後上诉,
结果最近判决出来了,我无罪,因为扣押的书籍送评议,评议为限制级,其实这次我
本来还要针对抓我的警察的执行勤务提出异议,有违程序正义,但那时再法庭上,
想想书都已经评议没问题了,多生事端反而麻烦,就算了.
这个官司从警察抓我到被判无罪,
时间也是约一年.本以为应该这样就结束了..但是上礼拜警察又来了,
我拿之前那份警政署的文给他们看(不得随意搜索有分级的租书店),
他们不理,问他们有没有搜索票,他们说是临检,不用搜索票,
然後就强行进入限制级区一本一本翻,我也有请议员过来,也没用,他们就是要业绩就对了,
终於翻到了几本漫画有他们所谓的猥亵(尊龙玻璃馆)-内容不过就喔,我想要...
等,第三点都没漏,还打马赛克勒.然後就做笔录,还故做好人,说我们会用函送的,
这样不会依现行犯处理,等检查官传唤在去说明就可以了..
以下为"引用店家之三的文章"
案例3
转述...晚上时..就有2个便衣警察先过来找书..一本一本找..
店家自认又按照分级陈列..所以有注意到
但未做任何动作.店家认为都已经找上门ㄌ..只能认他去找ㄌ...
也不知道可以制止他们..离开後..店家
把他们挑ㄉ些书下架ㄌ几本..结果一小时候..臭条子便衣带着派出所ㄉ员警来..
而且是跨区来抓...
一进门就说有人检举这有陈列色情书刊..直接到书架上一本一本翻..没搜索票.
店家也傻住ㄌ.只能交由
他一本一本找..说只要有露2点.以及猥亵..性交.足以使人引起性慾望ㄉ
文字或图片都是属於色情书刊
店家回说这些都是新闻局核准发行ㄉ刊物..
而且有照分级陈列来陈列及媒租售予未满18岁ㄉ儿童...
但烂条子却一直强调是依据刑法235条之规定来处理..
有事请向检察官跟法官说去...就被带派出所去
ㄌ...住ㄌㄧ个晚上..隔天做笔录时..一妨害风化罪名做好时..
都已经签名盖章ㄌ..他们ㄉ副所长就跑出来...
要求员警要再加上一个违反儿童性交易条例..店家当场吓到.
抗议..说根本就没租予未满18岁.为啥多
这一条下去..副所长就翻ㄌ那个法条跟刑法235条是一模一样ㄉ内容..
就把他加下去ㄌ...
注意喔..这个过程中副所长一直跟店家提起..这是属於微罪.
要店家认罪协商..这样只是罚款了事.
他们已经做过很多这样ㄉ案件ㄌ .所以认罪就只会罚钱而已 ...
到ㄌ分局3组後..更可恶ㄉ是居然还被上ㄌ手铐脚镣.店家当场抗议.
但他们说是程序..靠又不是杀人放
火..但幸运ㄉ是.3组警察看後就在讨论.这案件官儿福法啥事.
当场就把这条删除掉ㄌ..还好帮店家省ㄌ
不必要ㄉ麻烦..之後就到地检署报到ㄌ......
等到出来已经经隔天晚上10点ㄌ...ㄇㄉ...
至此不在?诉.....
重点是..
1.有人在找书时..便衣ㄛ..真ㄉ能出声制止吗...他会不会抓狂马上带员警来现场抓ㄋ...
2.他们副所长可以这样强加罪名吗..以及暗示认罪罚较轻吗...
3.到分局後一定要被上手铐脚镣吗....
4.如果小姐被当场带回去..店主可以去跟他交换吗...
5.如果坚持不认罪..会背判更重吗.他当时就是被死条子骗ㄌ.
也怕不认罪会越搞越大.才害怕想样认罪协商.....但听说业主决定等判决後.
如果判有罪或罚款.一定上诉到底ㄌ...
----------------这边开始以下是我自己编写及整理出来的分格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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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说,看完了上述的状况之後,当下的我一整个暴怒!!开始翻法规、找实际判例、
甚至联络分级制度的评监单位。我要的就只是这口气,及一个答案。
家人有告诉我不要去管太多...但是,遇到不对的事情就是要纠正!
因为只有这样我才会觉得对得起别人也对得起我自己...感觉应该很蠢吧 = =a
然後,在将多方资讯整合之後,以下流程是我整理出来後,
在已跟相关法务人员确认过,确定完全合法的能够使用的,
有兴趣的可以看看。欢迎提携指教。
以下警察均以A代称。
首先,当A走进店里上门表示临检时,请先行询问该临检之目
的与标的物(书籍名称) 为何。假设对方很天的意图直接进去翻书,
店员有权力拒绝,甚至请他站住直到负责人出面对应。
这段期间店员的工作就是告知A,已连络负责人出面,
"请"他在不得碰触任何书籍的情况下等待负责人处里,并开始录影(录音)存证。
OK假设负责人到了,双方开始对应。
负责人可提出大法官解释案 释字第 535 号来跟A确认是来这的目的,
是临检呢,还是来侦查的。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35
警察勤务条例规定警察机关执行勤务之编组及分工,
并对执行勤务得采取之方式加以列举,已非单纯之组织法,实兼有行为法之性质。
依该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临检自属警察执行勤务方式之一种。临检实施之手段:
检查、路检、取缔或盘查等不问其名称为何,
均属对人或物之查验、干预,影响人民行动自由、
财产权及隐私权等甚钜,应恪遵法治国家警察执勤之原则。实施临检之要件、
程序及对违法临检行为之救济,均应有法律之明确规范,
方符宪法保障人民自由权利之意旨。
上开条例有关临检之规定,并无授权警察人员得不顾时间、
地点及对象任意临检、取缔或随机检查、盘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警察人员执行场所之临检勤务,应限於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
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处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为之,其中处所为私人居住之空间者,
并应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对人实施之临检则须以有相当理由足认其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者为限,
且均应遵守比例原则,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临检进行前应对在场者告以实施之事由,
并出示证件表明其为执行人员之身分。临检应於现场实施,
非经受临检人同意或无从确定其身分或现场为之对该受临检人将有不利影响或妨碍交通、
安宁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进行盘查。其因发现违法事实,
应依法定程序处理者外,身分一经查明,即应任其离去,不得稽延。
前述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於符合上开解释意旨范围内,予以适用,始无悖於维护人权之宪法意旨。
现行警察执行职务法规有欠完备,有关机关应於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二年内依解释意旨,
且参酌社会实际状况,赋予警察人员执行勤务时应付突发事故之权限,
俾对人民自由与警察自身安全之维护兼筹并顾,通盘检讨订定,并此指明。
若A说是是"临检",那就请其确切说出临检之目的,与标地为何。
(在临检的程序上,535解释已要求警方应在临检之前告以实施临检事由,
并出示证件表明执行人员身分。此外,临检应於现场实施,
除非受临检人同意或无从确定其身分,或在现场临检妨害交通、影响安宁,
否则警方均不得要求受检人一同回到警局进行盘查;
至於受检人身分一经确定查明,即应放行。)
白话文解释
员警实施临检盘查,最受诟病之处在於经常「假临检之名、行搜索之实」,
例如要求民众打开车厢受检,或以「扩大临检」等专案名义进入公共场所,
遂行盘查与搜查。事实上,执行临检的确是警方的法定公务,
但却不是允许警察有权对受临检场所与民众「予取予求」。
目前许多实际上已进入搜索范围的临检盘查,
民众都有权利以五三五号解释予以拒绝;此外,对於不问时间地点,
随机、任意的拦检,也不在允许之列。
若A说是"侦查",请其出示地检索签发之"搜索票"及向A询问,
"检察官"人在哪里?几点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10001128
搜索,应用搜索票。
搜索票,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 案由。
二 应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应扣押之物。
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时,得不予记载。
三 应加搜索之处所、身体、物件或电磁纪录。
四 有效期间,逾期不得执行搜索及搜索後应将搜索票交还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签名。法官并得於搜索票上,对执行人员为适当之指示。
核发搜索票之程序,不公开之。
後来整理时发现,好像其实到这边,若A临检、侦查两项举动,
没有一项及格的话,就可请A离开了,根本不用浪费时间陪A玩。
如果讲了,A说不出个具体的理由且还不走,负责人可以提出这一张。
北市警行字第09544271500号政令
http://jna.tcpd.gov.tw/all-lawcase2.php?id=36&t_type=s&topage=2
确切向A表达已采取适当安全隔离措施,如附加封套、
警告标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场所。
向A确认,在该店符合北市警行字第09544271500号 之第一项原则时,
只要店家自认无任何违法违规或可疑之处,当场即可拒绝配合临检。
若A还是坚持,请再次确认A之警编,所属单位。
并告知,由於有监A之处里模式并不合理。故将致电
该所属分局之督察组申诉以保障自身之权益。
若继续,则向A确认成立原因(是否受民众检举、告诉、告发) "录音重点1"
若是的话,这次行动就是"侦查",那问A,搜索票带了没呢?
要求A提出明确知检举标的(书名)及是否有地检索签发之搜索票。
若A拿不出来就可以当场请他离开。
最好会有人很天的说,那政令是北市的,不是我们县市的....
如果有,又被录下来的话..他准备黑了他!
假若当A 是随便抓了一本现场的书籍说这本书已经违法时,
请跟其确认违反哪一条
若说是反刑法253条的规定时,
请再次跟A确认违反刑法253条的规定之原由及内容 (录音重点2)
刑法规定
第 235 条 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
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
列[b],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并科三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制造、持有前项文字、
图画、声音、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项之文字、图画、声音或影像之附着物及物品,
不问属於犯人与否,没收之。
此时,出示大法官宪法第617号解释文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17
并跟A确认猥亵品之定义,
及提出根据出版品分级办法的第五条第四项就有说到限制级的规范,
露出性器官、性交等决不代表就是猥亵品。
这时候可以跟A讨论一件事情:
所谓的猥亵,据"大法官407,617号解释"猥亵品不是露毛露性器官就是猥亵品",
出版品分级办法的第五条第四项就有说到限制级的规范,露性器官决不代表就是猥亵品。
大法官解释释字第 407 号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07
大法官解释释字第 617 号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17
出版品分级相关法令之二: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
http://www.cpmpa-tw.org/member2_main.php?Flag=20060413110100
假设A继续坚持该书籍为猥亵品,OK。
翻至书页背後之最後一页确认是否有新闻局的许可号。
并且当下打电话至 中华出版伦理自律委员会
查询该书籍之分类为何,他们那边都会有档案备查(上班时间)
依法,书籍是否为猥亵品,不是警察、法官、检察官。
而是他们"中华出版伦理自律协会"说得算。
如果不放心自己店里的书,可以打电话去问!(嗯...别忘了是上班时间)
PS:中华出版伦理自律协会
会址: 10653台北市大安区新生南路一段133-6号
No.133-6, Sec. 1, Xinsheng S. Rd.,
电话: 02-2700-2257 传真:02-2709-6493
http://www.cpmpa-tw.org/
若A还是坚持,请再次确认A之警编,所属单位。
并告知,由於有监A之处里模式并不合理。
故将致电该所属分局之督察组申诉以保障自身之权益。
(这边通常就一翻两瞪眼了。要嘛没事,要嘛上法院续摊)
若A依旧继续坚持。 (录音重点3)
当着A的面打电话至该局之督察组申诉。
PS:通常受理申诉之督察组皆为"一组",
若不知道自己当地的警局督察组电话为何者,请爱用104或是估狗大神查询。
在确认受话端之警员警编後,将现场状况完整描述,并询问接下来的处里模式为何。
通常到此就会给我们一个交代。(不给交代就继续往上级申诉)
写到这,老实讲,我不知道A还能有什麽动机,可以继续坚持函送,
因为送上去的话,只要店家坚持没有,加上这些录影(录音)存证内容及相关佐证...
答案几乎是一面倒。到时相关的督察申诉应该是绝对成立,
A应该会黑到爆表...为了业绩跟自己的考绩过不去?...
参考文献
刑事诉讼法、警察职权行使法
释字第 617 号 (J.Y.Interpretation No. 617)
释字第 407 号 (J.Y.Interpretation No. 407)
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全览表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asp
时事新闻
http://intermargins.net/Forum/2001%20July-Dec/inspection/law_06.htm
会去管这麽多
其实是想表达一句话,
一句话当兵时,我跟我班长讲过的一句话...
"不论你是哪根葱,做什麽都好,就是绝对绝对不要惹到宅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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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之领域自救会:http://asgard.playstar.idv.tw/
最新自救进度:
★神领自救--具名连署大行动!(详情见↑网址),已收:2217份
将连署书寄到:邮寄到10099 台北邮政第5-495号信箱 神领自救会 收
自救会专用信箱:[email protected]
自救会综合事物处理:巴哈姆特的粉圆(亚历斯--丝兰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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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04.86.100
※ 编辑: candyyou 来自: 59.104.86.100 (08/16 01:36)
※ 编辑: candyyou 来自: 61.222.31.38 (08/16 14:14)
1F:推 gargoyle:好文 08/16 17:01
2F:推 comicboy37:有看有推 02/17 21:21